医务人员告知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简析
医患关系从医学诊疗角度看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性,不具备医学知识的患者承担着较大的风险;从法律角度来看,医患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医务人员向患者的告知义务,是法律对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障,是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义务。知情同意权是社会和法律赋予每一个患者的基本权利利,反映了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该条中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纯粹的说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需要说明的信息主要为病情和医疗措施。
其二: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除了履行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义务以外,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医务人员未尽到第一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因为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