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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来源:李仁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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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医务人员的过错;三是患者的损害;四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诊疗行为,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环节,并不是只有医疗才是诊疗活动,医疗美容也属于诊疗活动。诊疗行为的主体是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有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一般是指医疗过失,其判断标准主要是医师的注意义务,即一个合格的医护人员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判断加害人的主观是否有过错的标准,

     三、存在患者损害的事实

      诊疗行为造成患者的损害主要是指因侵害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四、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诊疗损害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决定着医方是否承担责任,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归责方面,因果关系起到的是确定责任的成立、排除责任的承担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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