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民华律师

王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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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扬州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过节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王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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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华,江西人,在扬州甲地某公司工作,住公司租住的乙地宿舍里。2010年春节后,丁华提前一天从江西回单位宿舍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公安机关认定,丁华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为此,丁华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丁华家属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认定书。笔者认为,保障局的认定并无不当。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其中第六条”上下班途中“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的理解:一是时间因素。这就要把握好什么是上下班时间和什么是行程时间。上下班时间应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行程时间是指按照职工选择的行程路线和交通工具,从单位到日常住处所需要的合理时间。结合本案,丁华提前一天从江西老家回到扬州,如仍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未免将下下班途中的时间跨度拉得太长,不利于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 的利益关系。二是路线因素。认定工伤所说的路线应该是合理路线而非必经路线,只要是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都可认为是合理线路。结合本案,丁华从江西老家赶往扬州,其直接方向并非是上班,而是到自己的宿舍。如果将这种间接的联系认定为工伤,势必将导致对于上述方向选择的标准无限扩大,因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解释应以直接联系为宜。三是目的因素。即职工选择的路线是以上下班或者从事上下班所必需的工作为直接目的。如果职工改变了这个目的,即使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也不能认定其为”上下班途中“。

     综上所述,时间、路线和目的这三大因素对于认定”上下班途中“是缺一不可的。本案中丁华的工作地点是扬州甲地,居住地点是扬州乙地。从丁华日常居住的扬州乙地到扬州甲地公司之间的合理路线,对于丁华本人而言,具有经常性、普遍性和必要性,因此,该路线才属于工作期间的合理路线。而对于丁华2010年春节后提前一天从江西老家返回扬州,虽然符合前述分析中的目的因素,但不符合时间、路线因素,故该返程路线并非其上班的合理路线,该时间也非其上班的合理时间,因此,该情形不属于工伤的范畴。但丁华家属可通过交通事故纠纷向侵权人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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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民华
  • 执业律所: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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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1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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