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起诉聚众斗殴经律师辩护为故意伤害罪,法院判四年
2014年1月10日晚,周某某与肖某甲、宋某某在广西资源县城风雨桥桥头一夜宵摊吃宵夜,当晚23时许,肖某甲的朋友肖某乙来到该宵夜摊,因责怪肖某甲没有叫其一起吃宵夜,肖某乙将肖某甲递给他的一瓶啤酒扔到在旁边吃宵夜的石某甲、石某乙、莫某等人的桌子上。
随后,石某甲、石某乙等人上前与肖某甲、肖某乙等人发生争执和推搡,双方人员随后在该夜宵摊内以及外面的马路上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肖某甲、肖某乙、周某某等人与石某甲、石某乙等人先是相互扭打,后持啤酒瓶砸打对方,造成石某甲被利器刺伤,石某乙被打晕在现场。经鉴定,石某甲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石某乙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共同犯罪,应对其犯罪结果共同承担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聚众斗殴罪罪名不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附《刑法》常识:
《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原则的规定,是本法第五条罪刑相应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条中的犯罪事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事实。包括:犯罪的主体是否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社会的行为、手段、危害社会的后果、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等。犯罪的性质,是指什么性质的犯罪,应当确定什么样的罪名。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了十大类不同性质的犯罪,并在每类犯罪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的罪名,同时也相应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正确认定犯罪性质,是准确裁量刑罚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