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君律师

郑君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检察院起诉聚众斗殴经律师辩护为故意伤害罪,法院判四年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4
人浏览

2014年1月10日晚,周某某与肖某甲、宋某某在广西资源县城风雨桥桥头一夜宵摊吃宵夜,当晚23时许,肖某甲的朋友肖某乙来到该宵夜摊,因责怪肖某甲没有叫其一起吃宵夜,肖某乙将肖某甲递给他的一瓶啤酒扔到在旁边吃宵夜的石某甲、石某乙、莫某等人的桌子上。   

随后,石某甲、石某乙等人上前与肖某甲、肖某乙等人发生争执和推搡,双方人员随后在该夜宵摊内以及外面的马路上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肖某甲、肖某乙、周某某等人与石某甲、石某乙等人先是相互扭打,后持啤酒瓶砸打对方,造成石某甲被利器刺伤,石某乙被打晕在现场。经鉴定,石某甲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石某乙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共同犯罪,应对其犯罪结果共同承担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聚众斗殴罪罪名不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附《刑法》常识:


《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原则的规定,是本法第五条罪刑相应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条中的犯罪事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事实。包括:犯罪的主体是否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社会的行为、手段、危害社会的后果、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等。犯罪的性质,是指什么性质的犯罪,应当确定什么样的罪名。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了十大类不同性质的犯罪,并在每类犯罪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的罪名,同时也相应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正确认定犯罪性质,是准确裁量刑罚的前提。

以上内容由郑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郑君律师咨询。
郑君律师
郑君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4273人好评:2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A座(下城区人民法院旁)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郑君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87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A座(下城区人民法院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