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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盗窃数额从“巨大”辩为“较大”,被告人获轻判!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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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6年12月2日,尚某在河西区某地下车库,砸开张某停放此处的白色汽车,窃得车内现金后逃跑。案发后,尚某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另侦查阶段,发现尚某于2015年仍有三起盗窃犯罪行为,最终,检察院以盗窃罪罪名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61,226元,属于数额巨大,检察院量刑建议是3至5年有期徒刑。

辩护人对案卷证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案例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当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起诉书》指控的2016年12月2日2时许,在天津市河西区某地下车库的犯罪事实,关于盗窃现金35000元的认定,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应根据“疑罪从轻”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认定该起犯罪数额为8000元。

2、《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四起犯罪事实,现有证据尚不能达到确实、充分之标准,依法不应予以认定。总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属数额巨大的盗窃犯罪,建议人民法院对尚某在三年以下处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对尚某在三年以下处刑的辩护意见,认为检察院指控的尚某盗窃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有误,纠正后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36156元,属于“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附《刑法》常识,与正文无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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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君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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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郑君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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