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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盗窃罪怎么判、立案标准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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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并非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的,有希望办理取保候审、判处缓刑,请家属尽快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刑事案件“黄金期”就是刑事拘留的前37天,请家属务必慎重对待,把握时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我省确定盗窃相关数额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48次会议讨论通过,将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立案标准:(浙江地区)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1、一般情况下,浙江省是价值3000元人民币以上;

2、特殊情况下,数额为上述1标准额的一半即:1500元人民币。

盗窃公私财物,可以按照3000元的标准百分之五十确定(在浙江省即为1500元的情节):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量刑标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4月1日施行)(六)盗窃

1.构成盗窃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二、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六)盗窃

1. 构成盗窃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盗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1)夜间入户盗窃的;

(2)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7)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8)流窜作案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除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

(2)盗窃近亲属财物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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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君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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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君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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