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来源:张亚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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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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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女)和李某(男)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8年11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同意,但张某应返还结婚时索要的彩礼12000元及一些首饰。张某称,这是李某给的,且12000元已用于共同生活了。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结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结合案件情况,张某应适当退还彩礼,判决张某退还3000元。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给付彩礼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院考虑双方生活时间不长及公平原则判决适当返还彩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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