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君瑜律师

吴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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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第一次起诉离婚成功

来源:吴君瑜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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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第一次起诉离婚成功

   案例:

   女方与男方2016年在海南省凌水黎族自治县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儿子。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17年12月起分居生活,自此未再见面,女方在广东工作,小孩随女方在广东上学生活,男方在海南工作,男方未支付过抚养费。2021年2月女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向法院请求确认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自2021年1月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一、案件争议焦点和案件分析:

 (一)、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是否破裂?是否准予离婚?

  什么样情况下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律师指导下,原告收集了居住证明、证人证言、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以证明夫妻双方分居满二年,法院对女方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自2017年12月分居,认定了夫妻双方已分居两年的事实。因此本案符合上述法条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再加上庭审最后被告表示原告坚持离的话他也同意离婚,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二)小孩归原告抚养是否合理?

   男方庭上坚持要小孩抚养权,不同意给女方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女方提供了几组证据以证明小孩随她生活更有利于小孩成长,法院认为小孩自出生便随女方生活,随女方在广东上学,改变生活、学习环境对小孩子成长不利,小孩随女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因此判决小孩归女方抚养。

  (三)抚养费应该支付多少?

   本案原告找到律师时主要诉求是离婚和孩子抚养权,对抚养费无所谓,但律师建议还是要写上抚养费的请求,以后收入怎么样是不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法院经查明男方月收入5000-6000元,故法院支持了女方要求男方自2021年1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小孩年满18周岁的请求。

    二、律师分析及建议

    很多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准以离婚的情形,故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况不多。但如果婚姻实在无法维持又协商不成的,好好准备证据,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便判决离婚的案子还是有的。即使证据不够充分,但被告临时改变想法同意离的情况也是有,就算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有了这次诉讼基础,下次再起诉离婚一般也就判离了。

    不过离婚是大事,慎重做出决定,不要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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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君瑜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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