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君瑜律师

吴君瑜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劳动纠纷,综合

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来源:吴君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31
人浏览
 

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作者:吴君瑜律师

一、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有竞业限制的协议,限制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竞业限制是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不得超过两年。

三、竞业限制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所以竞业限制主体限于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与非上述人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会因效力问题,对劳动者无约束力。

四、    用人单位是不是必须与所有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有约定就按协议履行。有些有人单位不管是什么员工,入职时都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依据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协议时,要考虑必要性和相应成本,要谨慎选择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

五、竞业限制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 

 那么深圳经济特区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不是都适用深圳的特殊规定最近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特区内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条例。特区内企业是指在特区内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同时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因此,笔者认为只有深圳特区内企业为保护技术秘密与员工约定的竞业限制才适用深圳的该条例按月平均工资二分之一支付补偿金,其它情况无特殊规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按月平均工资30%支付。

六、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应该怎么办?劳动者是不是就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条款了?

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即使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每月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竞业限制协议并不因此无效,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仍有约束力,遵守了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者也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因此对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一定要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否则仍有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的义务。至于是拖欠补偿金三个月了还是三十日了就可提出解除,如上所述,个人认为涉及深圳经济特区内技术秘密保护的适用三十日的规定,其它无特殊规定的三个月后可提出解除。

七、企业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可以主张额外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当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可不要忘了提出额外支付三个月工资经济补偿的请求。

八、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

很多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但在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中进行约定,该约定也有法律效力。但竞业限制与保密不一样,很多人混淆。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员工如果违反法定的保密义务,轻者构成民事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重者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管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后员工都有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不过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约定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后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加强对员工的约束力,至于保密费并不强制用人单位一定要支付,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保密费。但如果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另外,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时一般也会同时侵犯到企业的商业秘密。

九、竞业限制纠纷是先申请劳动仲裁还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竞业限制约定引发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违约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劳动争议,应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以上内容由吴君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吴君瑜律师咨询。
吴君瑜律师
吴君瑜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930人好评: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05号百方广场17楼B座AD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君瑜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00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05号百方广场17楼B座AD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