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来源:黄兰根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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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银行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案例】
为扩大经营,2011年5月1日,甲向银行借贷500万元,甲以价值280万元的自有房屋进行抵押,好友乙以价值70万元的自有轿车提供担保,好友丙、丁提供连带保证。2013年1月1日,借款到期,甲无力清偿。问:银行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分析】
依据我国物权法有关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既有债务人甲所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乙、丙、丁所提供的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因此,银行可向法院请求判令其对甲所提供的担保物(自有房屋)和对乙所提供的担保物(自有轿车)优先受偿权,同时请求判令丙、丁向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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