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兰根律师

黄兰根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中山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婚姻家庭

银行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来源:黄兰根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5
人浏览

『案例点评』银行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案例】

为扩大经营,201151日,甲向银行借贷500万元,甲以价值280万元的自有房屋进行抵押,好友乙以价值70万元的自有轿车提供担保,好友丙、丁提供连带保证。201311日,借款到期,甲无力清偿。问:银行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分析】

依据我国物权法有关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既有债务人甲所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乙、丙、丁所提供的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因此,银行可向法院请求判令其对甲所提供的担保物(自有房屋)和对乙所提供的担保物(自有轿车)优先受偿权,同时请求判令丙、丁向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黄兰根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黄兰根律师咨询。
黄兰根律师
黄兰根律师
帮助过 64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兰根
  • 执业律所: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20*********81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中山
  • 地  址: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