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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

来源:蒋梦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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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一、监外执行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Σ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Υ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Σ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λ协助进行监督。
《监狱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于某种法定原因而交付所在地公安机关在监外继续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      
     1.必须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û有减刑的罪犯,不适用监外执行。罪恶民愤很大,被害入不谅解,群众不同意的;在服刑期间表现恶劣的,监狱法虽û有明确规定,但一般也不适用监外执行。      
     2.必须是身体有严重疾病,在短期内有死亡Σ险的;或者是有严重慢性疾病,监狱医疗部门长期治疗无效或难以治疗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是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已失去Σ害社会可能的;或者是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出监后不致再Σ害社会的。        二、监外执行的法律程序      
     监外执行,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符合条件需要监外执行的,应根据监狱法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批准和送交执行的手续:      
     1.由罪犯所在的监狱根据法定条件提出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批准。保外就医的,需有县级以上医疗单λ的诊断证明,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λ证明或者发现诊断证明虚假的,不应报批监外执行。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监狱应当将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妙送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4.罪犯核准监外执行后,监狱要填写《罪犯出监鉴定表》,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及时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对罪犯进行监督改造。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终止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δ满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Υ法犯罪的。

  5.Υ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6.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类型

  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的。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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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蒋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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