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答辩意见书
(这是本人代理的一件真实案例,案件的鉴定环节让我学到了不少正面和负面的知识,受益匪浅。见“成功案例”)
关于伤残、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
答 辩 书
答辩人:肖某
被答辩人:邓某
被答辩人不服【(2007)伤残 **号道路交通伤残评定书】、【 (2007)法医鉴定字第 **号护理依赖鉴定】,提出对肖某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答辩人对此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肖某目前的状况表现
1、肖的衣食住行都需要人照顾,连上厕所都需要人帮助,家人随时不离其身。
2、肖自出车祸至今一年多,性功能完全丧失,其妻曾带他到医院检查、咨询,医师告知“精神、智力有障碍的人没有性功能是正常的”。
3、肖常常出现离奇的幻觉、妄想症状,常常被旁人当小孩和傻子逗乐、取笑。
4、肖健康时为人和善、脾气极好,现在常常出现暴力倾向,无故殴打过其父和兄妹,还持刀欲砍路人,吓得其父母和妻子轮番加紧看护。
5、肖把妻子当成表妹,不能说清子女情况。
6、肖仍有脑积水、手脚等功能受限。
二、肖某原来的四级伤残评定、三级护理依赖鉴定客观、真实,有章可循
1、原四级伤残鉴定的依据是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4.1.a之规定,即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可见,中度智力缺损和精神障碍是选择性条件,只具备其中之一均构成四级伤残。肖某不仅存在智力低下、精神障碍,还有手足、颈部等处功能障碍,因此,原伤残评定四级虽正确,但肖的伤残情形应该为多处,而不是一处。据此,申请人请求此次鉴定应当据实为肖评定多处伤残。
2、基于肖的实际情形,显然日常生活需他人护理,原护理鉴定为三级护理依赖是正确的。
三、 精神障碍鉴定意见书(简称精神鉴定书)自相矛盾、错误百出,不能作为否定原肖某伤残、护理评定的依据。
1、 精神鉴定书削头去尾、断章取义。例如, 鉴定人员问肖身上的伤怎么来的, 肖开始表现茫然,继而答晓不得,鉴定人提示是不是车祸造成的, 肖才说是车祸,并非精神鉴定书表现的肖一开始便答“被车撞到”;对于住院时间, 肖一时答个把月,一时答2、3个月(事实上住院146天,起初20多天处于昏迷状态);对于花了多少医疗费, 肖答万把块(事实上为10余万元);至于补偿, 肖说的与实际出入很大;在说这些“车祸”、“住院”、“补钱”等等问题时, 肖反复说“我妈讲、我妈讲”。可见是家人事后多次对肖讲了, 肖才有此不完整的陈述。综观精神鉴定书的“鉴定检查”部分,再用事实真相予以对照,显而易见精神鉴定书在断章取义,没有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如果肖是正常人在伪装,为什么不始终装成傻子乱讲话?如果肖在演戏,他可是一个有精神障碍的人(注意:精神鉴定书并没有出具结论否定肖的精神障碍),又怎懂得演戏?!
2、 精神鉴定书歪曲事实。 肖出院后至今,常常逢人便大谈特谈自己有个“叔叔”在北京当大官,经常给自己打电话邀请去北京玩,或者说自己当过兵,手里有多少枪、有个女儿在北京读书等等诸如此类幻觉、妄想、莫须有的事情。这种情况在鉴定人员问话时反复出现并多次遭鉴定人制止,平时肖的邻居、家人更是司空惯见, 而精神鉴定书却完全无视这一客观事实,称“未查出幻觉、妄想及思维逻辑障碍等精神病症状”。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这些鉴定人如此缺乏职业道德?申请人不得而知。
3、精神鉴定书逻辑混乱、自相矛盾、含糊其辞。 精神鉴定书首先对某市社会福利医院作出的智力测试结果没有否定,认为“均应属中度智力”,同时又称“目前无法对其真实的智力水平作出科学的评估”,最后又得出让人啼笑皆非的意见:1、颅脑损伤(恢复期);2、目前其智力损害未达到中度智能损害程度。对于同一个问题,既然认为属中度智力,又怎能同时说无法作出科学的评估?既然说了无法科学评估,又怎能同时得出未达到中度智力的结果?既然认为颅脑损伤属恢复期,那么就必定没有痊愈,既然没有痊愈,精神、智力障碍的后果就还存在。精神鉴定书没有对此结果作出科学评定,或许由于能力水平等等原因倒也情有可原,但它怎能毫无职业道德地作出如此逻辑错乱、矛盾百出、含糊其辞的鉴定?!
综上所述,【(2007)伤残 **号道路交通伤残评定书】、【 **司法鉴定所(2007)法医鉴定字第 **号护理依赖鉴定】公正、客观、正确,应当予以支持;*医司鉴(2008)精鉴字第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违背事实、反科学,依法不能作为否定肖构成四级伤残、三级护理依赖的依据。敬请法官和司法鉴定人员尊重事实和科学,给受害人公正的鉴定结果。
此致
南宁市 **区人民法院
广西 **司法鉴定中心
申请人:肖某
200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