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失(从12634元到1000元)的案例
来源:赵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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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3日11时许,由驾驶员陈某驾驶京F802**捷达牌轿车(该车辆车主为侯某某)与鲁J066**—鲁JH8**的车辆在京港澳高速公路375KM+100M处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对方车辆承担全部责任,此后在交警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对方车辆负责对我方车辆负责修理,凭据报销。并且对受损车辆进行了评估,车损为5572元,该车随即送往维修厂修理,2011年8月,陈某(与车主系夫妻关系)接到修理厂通知,告知修车费用为18206元。陈某与保险公司(此时已经对该案办结)、修理厂、事故车主协商不成后,其远在北京,故委托赵毅律师在邢台(事故发生地)代为办理该案。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本地收集了相关证据,但是当事人仅仅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他一律没有提供,对此受托律师到高速交警总队邢台支队邢台大队、维修厂、以及公估公司等处多次取证。此后于2011年9月20日立案交费,并在该阶段由法院委托邢台县某某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委托鉴定,但基于车辆已经维修等客观原因未能重新鉴定。在两次开庭中,凭借本律师真诚和善的风格,在没有鉴定报告的情况下,被告方同意将赔偿额由5572元追加至9000元,双方达成协议。
此后该案为了圆满解决又陷入了与修理厂的协商中,经过一整天的调解,尤其是修理方对于修理期间零件的涨价,最初的报价与现价之间过大的差距,以及未经当事人同意的维修项目等因素,同意将18206元降至10000元,至此该案等到了圆满的结果。
当事人从仅仅获赔5572元,自己承担12634元,到获赔9000元,自己承担修车费用1000元,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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