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律师

陈兵

律师
服务地区:广西-桂林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一诺是否重千金 无偿为他人保管财物丢失是否要担责

来源:陈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10
人浏览
      

案情:甲与乙系邻居兼好朋友。一日,甲因上幼儿园的儿子生病需立即送医院,情急之下交代邻居乙:“我的电单车放在门外马路边的大树下,请帮看一下”乙爽快应诺,但继续在家做家务,当其想起该事时发现电单车已被窃,后甲与乙因该电单车乙是否需要赔偿发生纠纷。

法律分析:在上述案例中,甲与乙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而且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保管人是否担责首先要确定其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在有偿的前提下,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在无偿保管的前提要确定保管人是否有重大过失,而且保管人要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案来看,乙在承诺为甲看护电单车后,双方达成合意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甲由于当时情急委托乙保管,在此时,乙做为一个善良义务人的保管人,(特别是当前电单车失窃比较频繁情况下),应该预料到单车停在马路边树下会有不安全情况产生,应及时将其转移到单车棚等安全地点。但由于自己没有把此事放在心上,进而遗忘,没有尽到一个一般善良保管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电单车失窃,应该是具有重大过失的。所以我认为乙应该赔偿甲的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希望告诉大家,一些事情既然承诺了,就要负起责任,真可谓是一诺重千金啊!

以上内容由陈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兵律师咨询。
陈兵律师
陈兵律师
帮助过 526人好评: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桂林市漓江路26号甲天下广场国展楼1号楼10-4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兵
  • 执业律所: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503*********81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西-桂林
  • 地  址:
    桂林市漓江路26号甲天下广场国展楼1号楼1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