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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视角下对妨碍公务罪的三点思考

来源:张煜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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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疫情反弹已扩散多地。专家认为奥密克戎传染性强而毒性、致病力大大下降,老百姓期盼早日放开恢复正常生活。官方担心放开后感染者呈几何式增长,导致医疗资源挤兑,现在不是全面放开最佳时机,仍需坚持动态清零政策。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仍要支持防疫工作,理性对待,若有暴力不配合防疫的意气用事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一、案情介绍

      案例一:2020年2月,安徽凤阳县居民史某想办理小区出入通行证,因办证需要户主即其父亲本人办理。史某认为执勤人员故意为难他,用拳头砸办公桌,把桌子物品划落在地,并把办公桌推翻在地,又辱骂、撕扯殴打物业工作人员徐某。后法院以史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2020年4月,西安市民杨某在出小区大门时,未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管理,与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又与一名在场业主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在民警到现场准备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杨某仍竭力反抗、拒不配合,用拳头击打民警面部,致民警脸部受伤。后法院以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三:2022年4月,曲某在辽宁省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腾鳌大桥东侧的疫情防控卡点处欲闯卡并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的途中,曲某在警车内试图向车外逃跑,被辅警及时阻拦并控制,曲某随即用手敲打辅警张某的头部和面部,将张某嘴唇抓伤流血,手腕擦伤,同时对民警大声辱骂、吵闹,后被民警制服带回派出所。后法院认定曲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案例分析

      2020年伊始,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所有人的工作、生活,社区封控管控、居家隔离等防控措施给广大民众带来巨大不适应,以往出入小区、单位自由,如今需要出入证、核酸报告,还接受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盘问、测体温、登记等。有些居民因疫情防控限制其自由空间而与疫情防控人员发生争执和冲突,司法机关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数量有所上升。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犯罪的特点:一是犯罪对象主要是从事疫情防控的公务人员和警察,包括依法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物业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如案例一、三反映的是业主出入小区自由受限与防空人员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其中案例一中的杨某对介入事件调查的警察使用了暴力。二是案情简单,被告人因出入不便或受限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三是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处罚。

       三、三点思考

      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在正常社会秩序中可能是遵纪守法的良民,在疫情防控期间触犯了妨害公务罪,其主观恶性并不大,事后也自愿认罪认罚,并获得较轻处罚。行为人的犯罪记录影响其就业,其子女入伍、报考公务员等方面。那么行为人为什么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其原因是不了解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未准确认清疫情防控的形势,仍以正常社会秩序中的个人自由习惯行事。对此经验教训是深刻的,笔者对此有三点思考,以避免发生类似案件。

      1、疫情防控期间,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物业人员、社区及村委会人员等基层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大多数老百姓或许不理解这一点,如日常中物业人员是为业主服务的,在疫情防控中怎么就变为国家工作人员。为此,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妨害公务罪对象范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联合答记者问中,明确了“对于依法从事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为防控疫情,按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要求采取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的行动,均可认定为公务行为”。为了防疫大局需要,明确了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范围,明确了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合法性。

      2、疫情防控期间,公民对疫情防控措施有配合义务。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在疫情期间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属于合法的行政管理行为,公民有承担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或许有人认为,公民对不合法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行为享有监督权和拒绝权。但是,在妨害公务犯罪中,这种拒绝权只有在符合法定拒绝条件下或者严重明显违法且急需救济的情况下,才有行使拒绝权的可能性,并且不得以暴力、威胁的方式行使。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即便有的防控人员执法不文明,除非有严重明显违法且急需救济的特殊情况,否则公民都应配合疫情防控。

      3、公民需理解、支持疫情防控人员的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小区物业人员、保安,社区及村委会人员,志愿者等基层人员承担着疫情防控的工作重任,且面临被感染的风险,长期超负荷工作,心里压力巨大。这些人员有的或缺乏执法经验,有的或缺乏培训,在防控中遇到不配合公民难免有不文明、不规范行为,公民需要理解。公民若采取过激行为对待防控人员,如轻微暴力、拉扯推搡、言语威胁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疫情防控时期,公民需要理解支持疫情防控人员的工作,也是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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