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
来源:陈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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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南阳交通事故、保险律师: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陈义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111546986,电话:13525668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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