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义律师,法学学士,现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111546986。为该所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委员会律师。该律师勤勉尽责,诚信公正,主要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其办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其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深入剖析,以及深入的调查取证,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故意伤害案,以其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最后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该律师承诺,将以最诚信的姿态,最精湛的律师执业技能为您提供最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陈义律师,法学学士,现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111546986。为该所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委员会律师。该律师勤勉尽责,诚信公正,主要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其办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其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深入剖析,以及深入的调查取证,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故意伤害案,以其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最后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该律师承诺,将以最诚信的姿态,最精湛的律师执业技能为您提供最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若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或者夫妻共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则该债务一般视为共同债务,否则,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下面,法务之家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标准。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有无共享债务的利益为判断标准: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二、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台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当然的及与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7)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最高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如何认定的2个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新《婚姻法解释三》关于婚内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及律师专业解读河南梅溪陈义律师原创,请勿转载。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梅溪陈义律师解读:该两项规定明确了(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并不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母双方或一方支付抚养费。(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夫妻另一方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两项规定解决了目前司法实践过程中,(1)夫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也不支付抚养费,夫妻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起诉离婚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自身又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小孩,依照该条规定,可以由子女诉请不履行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2)夫妻双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也不支付抚养费,子女寄养在其他人家中,或由亲戚朋友代养,此时,子女亦依法享有该项权利,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3)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但诉讼离婚有一定的时间和程序,或者双方基于其他理由,不愿诉请离婚,但已无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此时双方唯一有纠葛的就是财产的问题。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三》,法律支持了一方在具备重大理由并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的财产分割请求,依法保障了过错方恶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受损害方的权利,也保障了需要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不履行该义务并拒绝支付医疗费,无助方向法院诉请分割财产的权利。
新《婚姻法解释三》关于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及律师专业解读河南梅溪陈义律师原创,请勿转载。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梅溪陈义律师解读:该四条规定明确了(1)夫妻双方的赠与,在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双方未办理赠与公证的(即赠与人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离婚时该财产为赠与人的财产,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屋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产权双方可协议处理,如协商不成,法院可判决该房屋产权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夫妻双方可将购买房屋时的出资作为债权处理。该四条规定有力解决了(1)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赠与财产但未办理赠与公证,也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时一方撤销赠与,该赠与财产的权利归属。(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的权利归属。(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的权利归属。(4)贷款买房,由夫妻一方支付首付,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产的权利归属。(5)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该房产权利的归属及夫妻财产的处理。作者:南阳梅溪陈义律师13525668560QQ:1462781258E-MAIL:chenyilawyer@sina.com办公地址:南阳市新华东路369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市中级法院对面)
你好,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车辆不能转让的,你们现在的情况应该是销售给你车辆的人欠抵押权人的钱未还,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你无法获取车辆的权利,你可以要求销售给你车辆的人返还你支付的货款。
你好,你们已经离婚,不用再办其他手续。
你好,你们是仅办理结婚仪式,还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不会自动离婚的。你们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诉讼离婚。
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