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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律师施工合同案例(2012)杭萧民初字第2018号

来源:王焕铨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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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焕铨律师。

被告杭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杭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313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05525日,原告为被告建造砖房,双方签订建房施工合同一份。2006413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价款为352000元。被告于2006年农历年底支付80000

被告杭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辩称:具体的帐目需要对帐…本案已超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在庭审中陈述原告收到钱时曾出具收条,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第10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某某价款14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64411元,合计206411元…

代理审判员  赵喆  2012531  书记员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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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焕铨
  • 执业律所:浙江君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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