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一,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律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两类:(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2)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自然人和单位均构成本罪的主体。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实际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如秘书、打字员;
5、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8、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9、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 内幕信息的理解
(1)为内幕人员掌握、知悉;
(2)还没有以合法方式向内幕人员以外的人公开;
(3)一旦公开,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发生很大变化;
例如:发行人就公司的经营活动、人事变动等事项作出的重大决策和行动,订立重要合同,进行重大投资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具体样态:
(1)内幕交易的利用行为:行为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道的内幕信息,掌握有利的条件和时机,进行证券的买入或者卖出。
(2)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将处于保密状态的内幕信息公开化,通过明示、暗示、书面或口头等方式,透露、提供给不应知悉该信息的人员,使信息受领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五,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