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的共犯认定
来源:成则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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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一,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二,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三,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四,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五,协助办理公证的。
六,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七,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瘾所得一起产生收益的。
八,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的上述规定中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经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来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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