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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毒品犯罪共性证据(二)

来源:成则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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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系毒品应当具备的证据

 

 

1.具有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我国相关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的座谈会纪要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观明知认定进行了推定式的规定,即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是毒品,但在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确属被蒙骗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上述可推定犯罪嫌疑毒品案件,虽然对证据的要求大大降低,但应当注意就座谈会纪要中所规定的具体情形依旧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如较为常见的采用高度隐蔽的式携带、运输毒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应当具有以照片、录像等方式证实毒品采用何种方式高度隐蔽的证据。


2.无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

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给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认定带来困难的,多是不存在座谈会纪要中所规定的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

一.是藏匿毒品的箱子、纸盒等包装物内有犯罪嫌疑人个人物品的照片及起经过。

二.是对直接接触毒品的包装袋上是否有犯罪嫌疑人指纹、掌纹或脱落细胞进行鉴定。

三.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系吸毒人员的检验报告。

四.是犯罪嫌疑人对上述情节及是否明知是毒品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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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成则英
  • 执业律所: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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