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素有“小宪法”之称。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的第二次修改。条文从1979年的164条增加到290条,更大范围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为迎接新刑诉的实施,新刑诉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也相继出台。 尊重保障人权入总则、辩护律师提前介入、简易程序适用“扩容”、不能微博直播庭审、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强化证人出庭义务、特殊案件证人可以使用化名.....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新刑诉更大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
前言: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详情>>> 管辖 回避 辩护与代理 证据 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 期间、送达 立案 侦查 公诉 审判组织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死刑复核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 特别程序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全国人大通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刑事诉讼法》实施16年来的第二次修正。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三、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 四、补充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五、规范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六、扩大了法律援助适用范围 七、适当调整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八、修改完善了二审程序 九、完善了刑罚执行程序 详细>>>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其有哪些亮点呢?详细>>>  禁止博客、微博直播庭审 强制医疗防“被精神病” 已履行的刑事和解协议不得反悔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采用化名 变相肉刑取证属非法证据 未成年人犯罪能封存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