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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是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素有“小宪法”之称。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的第二次修改。条文从1979年的164条增加到290条,更大范围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为迎接新刑诉的实施,新刑诉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也相继出台。
    尊重保障人权入总则、辩护律师提前介入、简易程序适用“扩容”、不能微博直播庭审、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强化证人出庭义务、特殊案件证人可以使用化名.....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新刑诉更大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

2012-12-31
2013新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全文

前言: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详情>>>
  管辖  回避  辩护与代理  证据  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
  期间、送达  立案  侦查  公诉  审判组织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死刑复核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  特别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解读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全国人大通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刑事诉讼法》实施16年来的第二次修正。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三、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
    四、补充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五、规范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六、扩大了法律援助适用范围
    七、适当调整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八、修改完善了二审程序
    九、完善了刑罚执行程序 详细>>>

最高院刑事诉讼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详情>>>

最高院司法解释看点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其有哪些亮点呢?详细>>>
    禁止博客、微博直播庭审           强制医疗防“被精神病”
    已履行的刑事和解协议不得反悔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采用化名
    变相肉刑取证属非法证据           未成年人犯罪能封存犯罪记录

最高检、公安部刑事诉讼司法解释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详情>>>

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第127号令公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详细>>>

六部联颁《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刑诉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六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详细>>>

大家都想了解
法律知识一点通
      1、法律援助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怎么回事?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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