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研律师,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曾在玉溪仲裁委员会工作,现任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530108214012。(擅长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婚姻家庭、合同、公司、企业、房地产等法律领域)诚信做人、认真做事,尊重事实、认真办案是本人坚守的主旨!愿为信任我的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律师最讨厌的十类委托人·一、没有诚信的委托人。·委托律师一般都是先办理委托手续,然后律师再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而且不是因为律师的过错,律师不会对诉讼结果承担法律后果。但是,在一些法律顾问单位以及风险代理的案件是,律师有时是先工作后收费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委托人过河拆桥,在法律事务结束以后,以各种理由想不付费、少付费或者迟延付费。履行合同,我欣赏的是南方人所信奉的“先小人,后君子”。谈合同的时候讨价还价,争得面红耳赤也无伤大雅,但是达成协议以后大家都能切实履行。我们北方人往往在这方面是“先君子,后小人”,签订合同时大大咧咧,签过合同以后自食其言。其实律师从事代理工作是一种职务行为,代理合同的真正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任何一个律师事务所制定的代理合同和聘请法律顾问合同都不可能对委托人和顾问单位的这一严重违约行为不闻不问,与专业律师事务所对薄公堂,其结果而知。二、自以为是的委托人。·有些人粗懂一点法律的皮毛,但明知自己的水平不足以解决法律问题,委托了律师以后,又唯恐别人视其为法盲,时不时漏一小手让律师照他意思办。既然知道自己不行,就委托给律师办,如果觉得自己不得了,干脆自己披挂上阵,何必请律师花那个冤枉钱?·三、不尊重律师的劳动,将律师视为自己的雇工或员工的委托人。·律师和委托人地位是平等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是委托人请来的高参和看病救命的医生。但是,某些委托人不是这么想的,他们总觉得在律师身上花了几个钱,自己就成了律师的老板了,把律师当成了自己的雇工或者员工,颐指气使。其实,律师也算一个高收入的群体,有能力的律师根本不吃这套。遇到心眼不好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稍微动点手脚,委托人死了都不知怎么回事。所以,尊重别人,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四、采取行政命令式,只要求胜诉结果,不管实际情况和处理过程的委托人。·有些委托人,不可理喻,他们不管自己的诉求多么不合理,情形多么不利,证据多么溃乏,就要求律师保证胜诉,律师不敢作出胜诉的承诺,就认为律师没有能力。其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任何一个案件,双方都有权委托律师,原被告双方必然有一方胜诉,一方败诉,要求律师包打官司,那是强人所难。再有理的官司,也要证据来支持,有理无据的诉讼,就是无理的诉讼。真正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是不会对委托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只有没有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律师,才会向拍委托人拍胸脯、打包票。另外,打官司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犹如战争,事态瞬息万变,即使开庭前觉得案件胜券在握,开庭过程中也可能由于委托人自己的过错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形势急转直下。但是有些委托人看不到自己的过错或者失利的原因,只知道把失利的结果迁怒于律师,这是绝对不可取的。因为,案件胜诉、败诉只是一个处理过程而非最终结果,我们国家诉讼制度现在实行两审终审,一审结果不利,还可以通过上诉进行司法救剂,即使是二审结果不利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救剂。另外,法官也不是神,由于个人素质和认识不同,律师的正确意见不被法官接受,法官办个错案也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如果委托人只看重结果,只能让付出巨大努力的律师心凉,从而失去了为委托人翻案的热情,最终损害的还是委托人的利益。五、一切都交给律师,不与律师配合的委托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委托人应当与律师密切配合,在诉讼过程中分担不同的角色。但是有些委托人错误地认为,既然找了律师你就应当什么都做,不然我找你干什么。所以对于律师提出的调查取证,了解案情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律师不是案件的亲历者,不可能知道案件的详细情况。委托人对于案件的来胧去脉一清二楚,律师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主要通过委托人。律师只有充分了解案情,才可能找到问题的症结,才能打好官司。如果委托人对于律师的配合要求都不能答应,就别指望律师给你能帮上忙。六、希望律师维护其非法利益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委托人。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律师都会拒绝这样的委托。七、和律师不说实话的委托人。·律师是委托人的利益维护者,即使律师知道一些对委托人不得的情况,律师的职业道德也不允许律师进行揭露。所以,委托人一定要把案件的原貌反映给律师,不管是对自己有利的,还是对律师不利,使律师能制订完整的规划,作到进退有据,不致于被对手打个措手不及。八、疑神疑鬼的委托人。·委托人委托律师,全凭“信任”二字,相信律师的人品,相信律师的能力。怕什么?如果律师侵犯你的权利,你完全可以得到律师事务所的赔偿。有些委托人请了律师以后,在律师没有提出要求在专业知识方面寻求专家帮助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到处找人给律师出主意,甚至论证律师的观点是否错误,这是让律师非常恼火的。委托人请律师,切记“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九、极端吝啬的委托人。·律师不是国家专职的法律援助人员,他们自己是凭着法律知识作为谋生的手段的,所以律师代理案件一般都是有偿的。有些委托人到律师事务所找律师时如同进入菜场,讨价还价,其实律师都是有收费标准的,让律师降低收费,违反当地最低收费标准,那么,律师涉嫌不正当竞争,是要承担责任的。委托人的代理费、辩护费是交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案支出的差旅费、复印费、食宿费等都应当由委托人来支付,但有些委托人牛钱都花了,缰绳钱却不想出,能省则省,算到了骨头里,让律师服务的热情大大降低,委托人因小失大。十、不讲道理的委托人。·委托人请律师,就是要求律师依法维护其权利的,但是他们在和律师交往时有些人却蛮不讲理。有些熟人的案件找到律师,收代理费在他们看来是太不够意思,甚至诉讼费都不想交,要求律师包胜诉,包执行到位。还有些单位和个人,请个法律顾问你怎么做都不讨一个好,服务好了让他平安无事了,觉得要律师没有作用,整天帮他打官司了他又觉得是你平时没服务好。
有些人为什么不喜欢律师?律师是异见表达者,刑事诉讼中对公诉人说不同意见,站在公诉人对立面;民事代理中对另一方说不同意见,站在其他当事人对立面;行政诉讼中对政府说不同意见,站在政府对立面;律师对社会不公现象提出不同意见,律师站在既得利益者的对立面;律师不同意法院的判决,为当事人发声,站在法院对立面。律师的价值就在于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表达不同意见。律师职业伦理在整个社会伦理中呈现出如下特征:一是为委托人说话办事,说的更直白一些,谁出钱给谁办事,为谁说话。对委托人,律师无法进行身份和价值判断,说的更直白一些,律师不能只为好人说话办事,不为坏人说话办事。律师是救济性职业,救济人、帮助人,帮人消灾、帮人脱困、帮人收益,无论委托人对与错,好与坏,接受了委托就要尽力帮助。“有理更有理,无理搅三分”,对一般人而言是非正常的,对律师而言则是正常的。律师说不同意见是他的职责,喜欢或不喜欢律师并不重要,但要认知社会不能没有律师,听不同意见不爽,没有不同意见不行。有了不同意见执政者能够更清醒,司法者能够更公正,弱者能够得到救济,强者有所收敛。律师以人们并不喜欢的方式医治了社会的疾病。律师只能做该做的事,职业伦理可能有悖于社会伦理。拿人家的钱为人家说话办事,这就是律师的职业伦理,如果拿人家的钱,坏了人家的事,那就违背了律师的职业伦理。与坏人坏事做斗争,是社会伦理,律师拿了做坏事的坏人的钱就不能与人家做斗争,而要在法庭上帮助他,说他罪轻或无罪,相反你拿了他的钱却向侦察机关公诉机关揭发他的漏罪,从个案说对社会有利,从行业说却伤害了整个行业,其中的道理并不复杂。如果律师经常违背了职业伦理,也就毁了一个行业,一个应有行业的缺失,最终就伤害了社会。所以当律师职业伦理违背了社会伦理(或相抵触的时候),社会大众应当有更加包容的心态。台湾名嘴角刘宝杰(东森电视台主持人)在接受专访时说:名嘴这个工作本来就是社会的白血球,确实不讨人喜欢。律师也类似名嘴,但比起名嘴律师还是比较靠谱,因为律师所要运用的工具是法律,法律的功能是规范。人们不要对律师有过多或过高的期望,让律师做该做的事,律师自己也要争气,做好该做的事。在现代社会,律师的价值和功利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维护人权方面律师不可或缺,为弱者、受困者、麻烦者服务,本质上是维护人权;二是为建立民主、法治社会不可或缺,律师除了对当事人提供帮助还经常向社会发声,提不同意见,唱反调,客观上有利于建立民主法治的社会,对社会、对人民、对政府都有很大的帮助。当然,我也说几句律师或许不爱听的话:关注民生比参与政治重要,关注国家比关注世界重要,热爱国家和热爱金钱同等重要。转自-北京阿MIN
离婚故事之离婚债务分担——李妍律师访谈背景:“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咫尺姻缘歌巧合,百年好合庆良辰。”优美的古诗词中充满了人们对婚姻关系的期盼。但是近年来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却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事实。离婚导致婚姻家庭等一系列社会关系的变化。尤其是其中财产关系更可能让曾经你侬我侬的甜蜜爱人变为势成水火的仇人。那么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离婚后如何分担?案例导入:2011年5月3日至27日,黄某分四次向缪某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个月。同年5月31日,黄某与妻子李某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约定因黄某嗜赌成性,双方自愿离婚,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由黄某个人偿还。同年12月29日,黄某因纠集他人赌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黄某未能归还借款,缪某遂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和已经离婚的妻子李某共同偿还借款35万元。日前,这一请求被法院驳回。1.李律师,根据您丰富的执业经验,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哪几类?李妍律师: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种: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负有赡养义务而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6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现实生活中还有更多复杂的情况,因此法律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2.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妍律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能够证明是个人债务。个人债务有两种情形: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2、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两种情形均属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3.李律师,对于分居期间债务如何处理?特别是我们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我们如何证明?李妍律师:离婚时,双方分居的,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有两种情况分别是1、如果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夫妻共同偿还。2、而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其经营、生产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离婚时,另一方不必代为清偿。生活确实很无奈,很多时候事实不可能还原,真相不可能重现,现在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分居期间债务的证明可以通过调取暂住用证,租房协议、查询工商登记等等各种手段来进行证明,建议一有疑问及时咨询律师进行事前风险防范和事后风险控制。4.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李律师,那这样是不是意味着另外一方就完全没有责任?李妍律师:另一方不是完全没有责任的,个人债务约定由债务方独自承担,另一方可以没有责任。但是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就只是在夫妻双方之间生效,不能用来对外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涉嫌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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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评估来判。
建议当面咨询法律人员。
可以诉讼离婚的。
如果对方同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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