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主任,学士学位,高级律师职称,牡丹江律师协会理事,牡丹江优秀律师,省律协文体事务委员,黑龙江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奖励与惩戒委员会委员,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牡丹江市仲裁委委员,牡丹江劳动人事仲裁员,医疗调解委员会委员,消协律师服务团律师,宁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农工党党员,法学会会员,牡丹江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牡丹江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牡丹江最美政法卫士。
擅长:公司企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主任,学士学位,高级律师职称,牡丹江律师协会理事,牡丹江优秀律师,省律协文体事务委员,黑龙江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奖励与惩戒委员会委员,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牡丹江市仲裁委委员,牡丹江劳动人事仲裁员,医疗调解委员会委员,消协律师服务团律师,宁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农工党党员,法学会会员,牡丹江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牡丹江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牡丹江最美政法卫士。
途经张某某、王某某家门前路面有冰摔伤死亡与李某某有因果关系吗?2011年4月我代理一起途经张某某、王某某家门前路面有冰摔伤死亡的案件,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2011年2月5日14时左右,刘某某在回家途径张某某、王某某家门前路面有冰摔伤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右侧急性硬膜下血肿,颅骨线性粉碎性骨折,颅内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应激性溃疡等,经手术治疗仍无法治愈,于二个月后死亡,刘某某死亡后刘某某的家属找到村长及张某某、王某某,村长对张某某、王某某说虽然不是你倒的水本着人道路主义给刘某某拿些吧,张某某、王某某出于同情给刘某某家属拿了3000元并签定了协议,签订协议后刘某某家属反悔,起诉到法院。我接受委托后,我认真的查阅了卷宗材料,并进行了仔细的研究了刘某某的病历,既然治愈出院了,又不是在医院死亡的,那么在此之后,是如何死亡的没有证据?既没有尸检报告,又没有法医鉴定,怎么能时间穿越找个理由让张某某、王某某夫妻承担责任?关于颅脑损伤,不仅是外力作用可以颅脑损伤,内力也可以颅脑损伤,外力作用是哪里来的?碰撞、坠落都了可以引起颅脑损伤,着力点是哪里?有什么证据确定是摔伤?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摔了一跤怎么就能不治而死呢,能不能是有别的病呢?刘某某的的病历中出现了癫痫病,这个病是有病史的,是不能摔出来的,并且刘某某在二十年前出过车祸,脑部做过手术,我走访了几家邻居,据邻居说刘某某车祸后,没有上班能力,平时走路就栽栽塄塄,我申请法院调出了刘某某以前车祸的病历,发现二十年前刘某某就有癫痫病。庭审中,刘某某的法定继承人称:因张某某、王某某在路面上倒水结冰,刘某某在路上摔倒导致死亡。我作为张某某、王某某的律师,以张某某、王某某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作了答辩。一、不应当承担任任何责任。1、张某某、王某某从未往马路上倒过水,对冰面的形成原因也不得而知。2、张某某、王某某不是事发道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没有义务对道路进行清理。刘某某在马路上行走并不是要去被张某某、王某某家,也不是在张某某、王某某家的院子里受的伤。4、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刘某某是在哪里受的伤,以及如何受的伤。5、癫痫病发作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可以因为癫痫发作而摔伤。二、刘某某本人及其家人对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1、按照刘某某继承人描述刘某某本人在行走时,靠着有冰的马路的左侧走,而不是沿着干净的马路的右侧行使,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2、刘某某的家人明知刘某某曾经出过车祸、在2年前曾经作为开颅手术,患过脑出血、而且年岁已高,仍然让其个人独自出行,未尽到监护职责,因此存在严重过错。3、刘某某及其家人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刘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看到路面有冰时,不知道避让,走路时还靠着马路的左侧行走,对于其家人,明知刘某某曾经出过车祸,在8个月前曾经作为开颅手术,患过脑出血等众多疾病并且年岁已高,仍然让其个人独自出行,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对于引次事故的发生应自食其果。三、刘某某原来就做过开颅手术,颅脑原来就有损伤,再加上走路不稳,病历显示其有癫痫病,病历显示刘某某是2011年2月5日住院,住院30天,2011年4月5日刘某某入院病历出院记录能证实刘某某已治愈,出院后1个多月死亡,到底是什么原因死亡的,不得而知。刘某某住院病历记载其病史,以前做过开颅手术、死亡前在医院治疗癫痫病、最后病例显示是治愈出院的,既然治愈出院了,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怎么死亡的。四、刘某某有癫痫病,随时有可能癫痫病发作摔倒。刘某某在2011年2月14日住院治疗癫痫病,病历中出院记录证实刘某某入院时癫痫发作,意识不清三小时,首页诊断为急性硬膜外血肿,颅脑外伤住院记录(一)刘某某于1987年头部受过外伤,并于1987年颅脑手术,刘某某在入院时被家人发现鼻腔出血,随即癫痫发作,意识不清,左侧肢体少动,双额外脑挫裂伤;颅脑外伤住院记录(二)证实,刘某某左额骨、颅骨线的骨挫,双额外叶挫裂伤,脑内血肿,颅脑外伤住院记录(五)证实,刘某某临床确定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癫痫,CT检查报告单,是颅骨骨折,CT诊断为脑挫裂伤。五、刘某某家属所主张的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一系列费用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张某某、王某某对此次事件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对于此次事故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也无理由承担。六、刘某某家属用死亡前的病例做法医鉴定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不向法医鉴定部门如实提供刘某某过去做颅脑手术的病例,漏洞百出,使法医鉴定没有效力,原审法院没有依据此法医鉴定做为定案证据。七、刘某某在道路的摔倒是属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刘某某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刘某某作为一农民,既不是道路的所有者也不是道路的管理者,没有义务对道路进行清理,因此对于此次事件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确实要追究,也应该是路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也应该是刘某某自己的责任,不应该是张某某、王某某的责任。八、刘某某家属没有证据支持其诉讼理由,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刘某某在哪里摔倒的?张某某、王某某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刘某某在冰面上摔倒的证据,只是其家属一面之词,用照相机随便照了一个冰,就说在那里摔倒,有什么证据证明在那里摔倒的?如果用照相照了一个桥,那还说在桥上摔倒的吗?并是不是刘某某家属后期浇水弄成的,也值得怀疑。在一审、二审都没有出现证人,为什么找了个证人?本案至始至终从未提起有该证人?刘某某家属出于什么动机找了证人?目的就是想让证人帮助刘某某家属弄虚作假。可是,证人根本没有看见地上有冰,也没有看见刘某某被冰滑倒,看见的是刘某某脸朝下趴在地上,根据客观规律,如果被冰滑倒是仰面朝天,而不是脸朝下。这就可以排除,刘某某不是被冰滑倒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违反了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请求人民法院对违反事实的部分不予采纳。张某某、王某某对于此次事件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但是作为一个村的村民,出于同情已经赞助给原告方三千元钱,张某某、王某某作为一名普通的乡村教师,家庭生活拮据,并且张某某还患有严重疾病,在生活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还拿出大量的现金来帮助他们,已经仁至义尽了,虽然法院已经认定为协议无效,但是刘某某家属方一直不予执行,张某某、王某某的一片真心却换来了刘某某家属方的变本加厉,请问正义何在?一、对于刘某某家属所主张的冰面是由张某某、王某某倒水形成的,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而且,冰面的形成原因也并非只有倒水才能形成,比如天气原因等,住在道路旁边的住户也并非只有张某某、王某某一家,何以见得就是被张某某、王某某倒水所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因此,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的,不应当认定为张某某、王某某有过错。律师在庭审中以彭宇案件做了实例,彭宇见到摔倒的老人,好心相救送到,到了医院后,摔倒的老人儿女因为没有带钱,就向彭宇借200元,彭宇给老人拿了200元,后来老人就说是彭宇将她碰倒,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彭宇给老人赔偿,判决的理由是:“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把他送到医院,你见到老人受伤为什么不去抓凶手而去救老人?彭宇完全可以离开不管,双方素不相识,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给拿200元钱给老人,法院认为彭宇的行为不符合常理,宣判时彭宇哭泣,彭宇的证人喊到:“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因为这个判决,人们遇到倒在路边的人不敢相救,这是法院逼的,人们害怕见义勇为后,法院会做:“不是你干的,你为什么拿钱?不是你干的你为什么救人?”的推定,彭宇这个判决书让我们社会主义中国的道德倒退了。这个案例与彭宇案是一样的情形,希望法庭充分考虑律师意见。我方律师认为原告人要求张某某、王某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诉讼费等各项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案件的基本事实,请求法院给予公正判决,维护张某某、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基层法院最终以刘某某家属没有证据,但是张某某、王某某给了3000元做为依据,判决张某某、王某某给付各项赔偿。我方上诉到中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基层法院重审。
行人撞到垃圾箱上谁负责赔偿2012年7月我代理了行人撞到垃圾箱上受伤案件,2012年6月2日0时许王某某驾驶电动车,行驶时撞到停放在道路南侧的垃圾车上,造成电动车损坏、王某某受伤的事故,王某某家属来到案发现场拨打了120求救电话,王某某被120救护车送至某市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住院15天出院,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清洁公司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过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检验鉴定报告书,让明此次事故中的王某某的电动车与手推式垃圾相撞的事实。王某某找到律师后很纠结,“是我自己撞到的垃圾箱上,垃圾箱在原地,应不应该给我赔偿?谁给我赔偿?”。接受委托后,律师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某市清洁公司作为涉案垃圾车的所有人,对垃圾车负有清运和管理义务,其对涉案垃圾车停放在公共道路上并造成王某某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王某某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列为被告;涉案垃圾车停放在某市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为该辖区居民服务,街道办事处对该垃圾车负有使用、监管义务,在案发时,涉案垃圾车被放置于公共道路上,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导致王某某驾驶电动车撞到该垃圾车并被撞伤的后果,某市街道办事处做为该垃圾车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对造成王某某人身损害是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应列为被告。庭审中我做为代理人就王某某受伤一案,阐述了律师的观点: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谓公共道路,是指对社会一般人开放,可以同时供不特定的多数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二: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和公共道路管理工作部门。被告某市清洁公司辨称:“王某某称其所受的伤害来自于垃圾车,该垃圾车是在政府指定下,由政府出资、清洁公司定做,各需求单位上报后,由某市清洁公司按需分配给各需求单位的,对垃圾车不享有所有权,该垃圾车是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和无偿使用,清洁公司没有责任”;某市街道办事处辨称:“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有明确的责任方,王某某的伤害与街道办事处无关”。经过激烈的辩论,我做为王某某的代理人以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按次要责任清洁公司、街道办事处分别赔偿原告王某某的各项损失。
张某某医疗损害赔偿胜诉案例2013年4月2日,我代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2013年1月初,张某某14周岁儿子张小某在下楼时不慎摔伤左髋部,同月中旬在牡丹江市某医院治疗,经过医院医生的介绍,张某某为儿子张小某选择了植入价格高昂的可吸收骨钉,而对于可能出现的骨头和骨钉消失完全只字未提,致使张某某对给儿子张小某此次的手术可能遇到的风险毫无了解,在术后一个月复查X光片原告发现左股骨头与大腿骨连接关节(大约3-4公分)和三枚可吸收骨钉同时消失,致使张小某至今不能坐立和站立,大小便不能自理。张小某的父母看到这个结果,特别痛苦,孩子张小某小小年龄就伤残了,以后可怎么办,张某某找到医院商谈,医院让张小某的父母去医学会去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能够鉴定为医疗事故,医院才给赔偿,就去医学会申请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看着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张小某父母特别着急,因鉴定结论不是医疗事故,医院不予赔偿。张小某的父母来到我所请求律师代理此案件。我接受委托后,仔细听了案情,本案诉讼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赔偿?如何能保护受害人张小某的合法权益,我认为此案应当以损害结果与医方诊疗行为是存在因果关系来入手,所以领着张小某的父母(因为张小某是未成年人)到法院进行了诉讼,请求鉴定损害结果与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之后在法院的组织下鉴定了损害结果与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医疗终结时间,张小某是否够成伤残及伤残等级;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后续治疗期限及费用;需要护理、护理时间及人数的鉴定。经过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张小某目前遗有左下肢功能明显受限,术后35日经拍片证实左股骨头骺端骨折处股骨头滑脱移位、股骨颈短缩、髋臼缘骨质疏松、以上后果与医方医疗不当(过错)行业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医疗不当(过错)行为与张小某张军治疗后果之间存在诱因关系,医方医疗不当(过错)行为参与度占25%,受害人张小某的父母接到司法鉴定意见书,看到此结论非常高兴。鉴定结论下来后,经过法庭审理,原、被告进行举证、质证、庭审、辩论,法院判决张小某胜诉,判决如下:医方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张小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左髋人工关节置换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此案在律师的努力下,我为张小某争取了合法权益,代理张小某的父母特别满意,还送了一面锦旗,以示谢意。律师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医方应该赔偿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大惑不解髋人工关节转换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医疗纠纷的案件需要准备如下材料:1、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如需鉴定向鉴定机构提交)、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法院吊取证据。2、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等3、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等4、其他,如证人证言、证人身份证明。证据要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5、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的身份证信息、被告住所地、电话等基本信息。
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会有专门机构对别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不过您撞了别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询问负责动迁的部门,情况较复杂,
需要综合考虑,您的工作是否会造成该病症的加重。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情况较复杂,详细可电话咨询。
需根据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则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