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律师,辽宁常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建筑法学研究会理事,融资经理人,实习律师的指导律师。长期致力于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劳动工伤、公司法务等专业领域的法律研究,从事律师职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代理案件注重对案件审判思路的研究,注重细节、见解独到,坚信细节决定成败。本人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宗旨,以“优质、诚信”为原则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擅长:建筑工程,房产纠纷,征地拆迁,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医疗纠纷
高峰律师,辽宁常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建筑法学研究会理事,融资经理人,实习律师的指导律师。长期致力于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劳动工伤、公司法务等专业领域的法律研究,从事律师职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代理案件注重对案件审判思路的研究,注重细节、见解独到,坚信细节决定成败。本人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宗旨,以“优质、诚信”为原则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案例分析: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所以,颜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而非盗窃罪。本案与广州天河区许某盗窃案件存在着明显区别:许某虽然也是利用信用卡从ATM机骗取银行财物,但其使用的是自己真实的信用卡,该案中许某不存在冒用行为;而且从许某取款的整个过程来看,其之所以能实现取款目的进而非法占有银行资金,是因ATM机械发生故障所致,并非银行方面自愿主动付款,该付款行为非银行的真实意志。案件事实情况:原审被告人颜某,男,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健身工作室健身教练,住经州市坤安区,户籍地经州市旧北区。曾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被逮捕。现已被取保候审。经州市坤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州市坤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7月9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经州市坤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2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颜某在经州市**区**兰庭15-101号中国某银行存取款一体机(ATM机)上,趁被害人陈某将银行卡(卡号62×××39)遗忘在机器内且尚未退出取款操作界面之际,分2次从该卡内取走人民币5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颜某退赔了被害人陈某的损失,陈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颜某予以谅解。被告人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上述时间、地点提取他人存款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颜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笔录、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州分行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信息、存取款一体机内监控视频截图、收条、谅解书、经州市公安局坤安分局水门桥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和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电话查询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持银行卡在存取款一体机上使用时,输入密码与银行留存密码相符,视同银行卡所有人操作。被告人颜某在存取款一体机尚未退出的取款界面上操作提取被害人陈某的存款,不需要输入密码,没有假冒身份欺骗银行的情节,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颜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颜某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经州市坤安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称,本案属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颜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江苏省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被告人颜某能够得逞的关键在于冒用身份这一行为,银行信以为是信用卡的主人而“自觉自愿”实施付款行为,处于被骗者的地位。原审被告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符合刑法分则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复杂客体的构成要件,经州市坤安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相同,原审人民法院经庭审质证的一系列证据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本案中原审被告人颜某的行为系“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这一点有别于盗窃行为侵犯财产所有权单一客体的特征,符合信用卡诈骗罪复杂客体的构成要件,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颜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颜某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州市坤安区人民检察院所提抗诉意见、江苏省经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经本院审判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经州市坤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颜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基本案情】被告人丁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2017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2017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女,1987年××月××日,2017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州市坤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丁某、张某、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经州市坤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权州市坤水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7年8月27日,被害人李某某在经州市**区**岗大街132号宝*药店遗失其本人医保卡(开户行为中国某银行)。同年8月底,在该药店工作的被告人陈某使用该医保卡开共享单车车锁时被其朋友被告人丁某发现,丁某占有该医保卡并在药店试出密码、查询余额。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丁某、张某、陈某经密谋,冒用李某某身份用该卡在上述宝*康药店消费人民币5770元,次日,丁某独自至经州市**区龙**大药房消费2947.8元。2017年9月16日,张某、陈某被抓获归案。2017年11月7日,丁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9月21日,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9800元,李某某对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谅解。经州市坤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张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部分赃物已被缴回,且丁某、张某、陈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丁某、张某、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四、缴获的药品一批发还被害人李某某。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丁某、张某、陈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对本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医保卡是同时具备医保功能和银行卡功能,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属于信用卡。通过拾得、骗取等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在药店盗刷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定为盗窃罪。因为加载金融功能的医保卡是由社保部门发行,医保账户和金融账户互相独立,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属于个人所有,盗刷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定为盗窃罪。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医保卡并非仅具有金融功能,且其发行机构也不是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情况下医保卡同时具有社保应用功能、基于金融功能的社保应用功能和金融应用功能,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将医保卡等同于信用卡,而使用社保卡内的社保账户资金与使用社保卡内的金融账户资金性质上也具有本质区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侵犯的是被害人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即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药店盗刷被害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其行为属于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产,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
一、什么是带薪年休假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二、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三、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四、带薪年休假如何安排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五、累计工作时间连续一年以上,是否指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如果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并未享受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应当在其从原单位离职前要求原单位安排或支付年休假工资;新单位不用承担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给付带薪年休假责任。六、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年休假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非享有带薪年休假主体,享有带薪年休假的主体应当是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七、如果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年休假工资应如何支付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八、劳动者未申请年休假,能否视为放弃权利,用人单位可否拒绝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我国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未规定劳动者未申请年休假,就视为其放弃年休假,因此如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仍然应当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九、用人单位只要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年休假工资吗依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无需按其日工资收入300%的标准支付工资。十、职工进入新用人单位,如何计算当年年休假天数在符合年休假工资给付条件的前提下,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十一、法定假期是否计入带薪年休假日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十二、劳动关系解除,职工当年年休假天数的计算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十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如何计算: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这里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非30天。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日工资,应为剔除加班工资及福利费用(如:防暑降温费、取暖费等)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加班工资既包括用人单位固定发放的加班工资,也包括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具体加班情况核算发放的加班工资;对于以货币形式发放的餐补、房补、交通补助、通讯补助等属于职工的工资组成部分,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在具体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时,不应被扣除。十四、劳动者已经领取退休金,是否应安排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这种情况下,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合同关系,故劳动者无权依据年休假工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十五、王某应享受5天年休假,用人单位给了10天年休假期,能否免除下一年劳动者的年休假待遇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免除劳动者下一年的年休假待遇。十六、王某请事假30天,期间每天扣工资20元,是否应当享受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年休假待遇,但本案用人单位已经扣发了劳动者工资,所以劳动者仍可享受年休假。十七、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劳动者因年休假工资支付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为一年。十八、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三个月,是否必须享受年休假关于休假天数,应当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通过计算的方式进行确定,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只是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前提条件。十九、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不享有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作出此项规定,应属无效,不符合国家规定。二十、企业规定的年休假天数超过法定天数,是否有效如果企业规定的年休假天数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法定期限之内的天数应属于年休假,适用年休假规定进行调整。超过法定天数之外的天数属于企业给劳动者的福利,不应适用年休假规定,包括不能依据年休假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年休假工资。二十一、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二十二、劳动者能否以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因用人单位未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而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并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法获得支持。二十三、离职员工多休的年休假可以扣回吗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也就是说,劳动者离职时多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无权扣回,不能按照事假处理扣减工资,即使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作出规定也无效。二十四、女职工当年休了产假,是否还能享受年休假待遇年休假是指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法定带薪假期,应受到法律保护。年休假与产假两者属于不同类型,是相互独立的法定假期。女职工当年是否休产假,均不影响女职工享有年休假。二十五、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能否抵扣年休假用人单位组织旅游是单位给员工的一项福利,不应冲抵员工应享有的法定年休假。二十六、未休年休假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针对年休假天数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应对其本人累积工作年限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或是否支付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对承担举证责任。所以用人单位最好制作年休假确认单。二十七、试用期员工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的是:“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因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故原则上试用期员工如果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应当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但能否实际享受,应视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例一:王某2017年毕业后于6月15日入职沈阳钢构公司工作,他2017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应为多少天?依据计算公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王某在沈阳钢构公司享受年休假的日历天数为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日历天数200天,其在2017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200÷365*5≈2.74天,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所以王某2017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2天。案例二、李某系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工人,2009年3月,李某向用人单位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李某前12个月的工资共计50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12000元,应当如何计算李某带薪年休假期间的日工资待遇?李某的带薪年休假日工资应为(50000-12000)÷12÷21.75=145.59元。在计算日工资待遇后,再依据李某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计算出李某应获得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责任上和你应该没有关系
关键看您是怎么把他反杀的,初步看属于正当防卫。
不管异地还是本地,只要传票送达,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审判。但如果是关于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被告。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你好,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对证据鉴定。或者对打你的人提起诉讼。
您好,请联系具体说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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