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淼红,女,中国致公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岳阳市律师协会会员,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擅长从事有关经济合同,房地产、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法等领域的诉讼事务,并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坚持诚信做人,认真做事,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
16岁的李某,在骑单车通过斑马线时,一辆公交车突然启动疾驶,李某为避开公交车,情急之下向左急转,导致猛甩在地,受伤严重,住院治疗一月有余,花去医疗费三万多元。后经法医鉴定,李某构成了十级伤残。事后,公交车司机宣称,李某并不是其车辆碰倒,是自己不慎摔倒,因此不负赔偿责任。后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上载明:“经调查,不能确认陈某驾驶的客车在行驶时与行人李某接触,造成李某受伤。”李某父母不服交警部门的认定意见,委托律师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所在单位赔偿其其各项费用共计13万多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9日10时许,某公司驾驶员陈某驾驶该公司名下客车过十字路口等红灯,停在第三道,因第二道上停着一辆超大货车,挡住了双方视线,绿灯亮起,两人都试图加速通过斑马线,虽然此时的陈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已使李某遭受惊吓,并因紧急避险造成了伤害。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行经十字路口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驾驶人陈某应当知道在通过斑马线时有行人通过的可能,却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形下加速行进,以致造成他人伤害,应该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陈某系公交公司的雇员,陈某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理应由公交公司对陈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一出生即随父性,是我们国家的习惯做法,但随着时代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女性朋友们开始挑战这个习惯做法。陈女士是独生子女,三十二岁时怀上孩子后,她就和父母商量要让孩子跟自己姓。她父母起初还非常犹豫,但陈女士坚持自己的想法,说时代不同了,男女平等。父母一听,觉得也有道理。于是等孩子一生下来,他们满着女婿李先生就给孩子上了户,跟随母亲姓陈。李先生见媳妇生了一个大胖儿子,高兴得一天到晚合不拢嘴,发动全家亲戚大肆操办了满月酒。之后,他就张罗着给儿子上户口,陈女士这时才告诉他已为儿子上户口的事实。李先生一家人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孩子跟随自己姓李。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实在孩子起名的问题上,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亲享有同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孩子随母姓,虽然很多人不能接受,但是合法的。当然为了避免家庭矛盾,笔者还是建议父母双方应该协商处理孩子的姓氏问题,以免走到对簿公堂的那一步。
现实生活中,企业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再组织人员完成该完工程。在此过程中工人受伤,那么该找谁负责赔偿呢?这是困扰很多雇员的一个问题。案例:张某承包了某大厦(法人单位)的油漆工程后,从老家雇请了13个人一起完成该大楼的油漆工作。刚开工不久,李某在喷漆过程中由于机器故障,油漆进入眼睛,导致眼睛受伤,构成了七级伤残。后李某找张某要求赔偿,张某在赔偿了一万元医疗费后,以没有赔偿能力为由让其找发包方某大厦。该大厦声称,李某由张某雇请,理当由张某负责赔偿。就这样,张某与该大厦踢起了皮球。后李某委托本律师处理该案。本律师代理李某将张某和该大厦同时告上法庭。法院裁定由该大厦先行支付医疗费用二万元,某大厦拒绝履行,法院对该大厦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后,该大厦支付了二万元的医疗费。后法院判决该大厦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22万多元。该大厦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维持原判,后李某顺利地拿到了22万多元的执行款。法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大厦(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了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张某,大厦未尽选任义务,因此其存在过失,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根据侵权法的理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张某(雇主)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亦有过错,二者构成共同侵权责任,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一条第二款进一步用了明确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雇员受伤后,既可找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找发包方索赔,因为两者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
在“小三”、“情人”满天飞的时代,很多人为保障自己权益,于是想出了签订“忠诚协议”这一办法,那么,忠诚协议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双方自愿约定的有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如果一方违反,过错方将会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一种协议形式。从法律上看,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只要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双方没有受到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协议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法律应当承认其效力。其实现实生活中,夫妻忠诚协议越来越得到各地法院的认可。随州市一对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没有保住“忠诚”,丈夫最终出轨。2012年7月,曾都区人民法院根据这份协议,一审判决丈夫赔偿妻子“10万元精神损失费。上海人贾某和曾某签订协议约定,如果一方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必须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不久,贾某就发现丈夫与其他异性有染。之后的离婚诉讼中,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要求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的理由是,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可见,“忠诚协议”难保婚姻忠诚,但在维护一方权益上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函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汩罗支公司: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吴某、黎某的委托,指派曾淼红律师处理贵公司拒赔事宜。根据吴某、黎某的陈述、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兹致函于下:吴某于2011年10月8日以投保人身份与贵公司签订了两份保险合同,一份被保险人为吴某,一份被保险人为其妻子黎某,险种均为“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为2011年10月13日,保险期间为终身。黎某因活动后胸痛、气促,于2012年10月16日到广东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二尖瓣重度狭窄并轻度关闭不全,三尖瓣轻度关闭不全,心功能二级。2012年11月7日进行手术治疗:切开胸腔,切开主动脉,行主动脉瓣+二尖瓣置换术。住院13天,共花费163776.17元。黎某出院后,即向贵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贵公司以其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范围为由,拒绝理赔。本律师事务所认为黎某的理赔请求符合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当按保险利益条款第五大条保险责任承担赔付义务。理由如下:一、黎某所患病之手术,属于《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17条之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第四条重大疾病第十七条约定: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黎新求病情确诊后,广东省人民医院为其实施了开胸、主动脉瓣+二尖瓣置换手术,该病及手术符合第十七条约定内容。二、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应该作出有利于黎某的解释。保险合同是贵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均是贵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如果合同第17条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之规定,因此本保险合同应做出对黎某有利的解释。三、贵公司在与吴某及黎某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就免责条款作出明确的说明。作为普通公民,在投保时对于合同所列出的重大疾病的释解涵义并不十分清楚,贵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人,有义务就合同中所有关于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范围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对投保人作出说明,而不仅限于保险合同中明示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合同中所附条款关于“重大疾病”的解释均为对保险人责任的限制,属免责条款,贵公司应当就上述责任免除条款的涵义在签订合同时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而贵公司的业务员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吴某和黎某夫妇,作为一介农民,每年花近5000元购买贵公司的保险,既是基于对贵公司的信任,也是希望患有重大疾病时能有所保障。黎某因主动脉患病住院治疗,花费近17万元,家中负债累累,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却遭拒赔,这让老百姓情何以堪?花费17万元治疗的心脏病,仍不属于重大疾病,则何谓重大疾病?贵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究竟在保什么?抛开法律的因素不讲,贵公司拒赔的做法,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区区几万理赔数字对于贵公司也许微不足道,但对于黎某来说,却是雪中送碳。望贵公司收到本函后七日内能积极进行理赔,否则吴某和黎某将采取进一步的维权行动,包括向保监会投诉、电视网络媒体曝光、及诉讼等方式。特此函告。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淼红
很多人来电询问,离婚诉讼之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比如某王先生,为了与老婆协商离婚,王先生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王先生自愿将婚后双方共同购置的位于某某区的房产归李女士所有,银行存款双方各自分得一半。”双方在离婚协议上都签了字。可就在两人拿着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李女士反悔了,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于是王先生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分割财产。李女士在法庭上提出:法院应该按照双方已达成的离婚协议来分割财产。李女士的主张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呢?回答是否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规定实际上是《合同法》中有关“附条件合同”的体现,即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具体到本案中,因为王先生和李女士订立该离婚协议时,双方协商一致是要去办理协议离婚的,但是李女士反悔了,没有按照离婚协议要求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该离婚协议并未生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先生不再认可该协议分配内容,所以法院不能依据此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而是要按照《婚姻法》关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至于该离婚协议,只能作为一份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以及共同财产的多少。
你需要准备材料,向法院起诉离婚。
写再审申请书提交法院就可以了
可以到民政局调取原件。
根据现行政策,不能再生育。
可以强行判决。
不成立,需要本人签字并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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