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淼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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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 协议离婚时才有用

来源:曾淼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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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来电询问,离婚诉讼之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比如某王先生,为了与老婆协商离婚,王先生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王先生自愿将婚后双方共同购置的位于某某区的房产归李女士所有,银行存款双方各自分得一半。”双方在离婚协议上都签了字。可就在两人拿着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李女士反悔了,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于是王先生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分割财产。

李女士在法庭上提出:法院应该按照双方已达成的离婚协议来分割财产。

李女士的主张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呢?回答是否定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该条款规定实际上是《合同法》中有关“附条件合同”的体现,即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具体到本案中,因为王先生和李女士订立该离婚协议时,双方协商一致是要去办理协议离婚的,但是李女士反悔了,没有按照离婚协议要求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该离婚协议并未生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先生不再认可该协议分配内容,所以法院不能依据此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而是要按照《婚姻法》关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至于该离婚协议,只能作为一份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以及共同财产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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