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获得了多位资深律师前辈的指导和首肯,并参与办理了多起在当地的重大影响的民商事(包括离婚、劳动纠纷、公司纠纷等)、刑事案件,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善于从细微处入手,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多方搜集整理证据,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擅长办理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等类型的案件。
擅长: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获得了多位资深律师前辈的指导和首肯,并参与办理了多起在当地的重大影响的民商事(包括离婚、劳动纠纷、公司纠纷等)、刑事案件,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善于从细微处入手,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多方搜集整理证据,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擅长办理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等类型的案件。
劳动关系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社会关系,民法中损害赔偿的法律原则在劳动法律中的适用也较为特殊。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我试将劳动关系中可能涉及的赔偿问题进行一个总结和分析: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情形可能产生赔偿责任: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2)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或者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合同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向劳动者以担保或其他名义收取证件、财物,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4)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5)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非法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如殴打、体罚劳动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6)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派遣劳动者,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7)因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主要是指劳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如果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这里的违约金受到了限制,比如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应分担的培训费用,其本质还是一种赔偿责任,区别于《合同法》中的违约金;4)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5)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主要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其依据的是一般民事原则。三,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招用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民事法律对过错责任的承担一般应满足三个条件:加害人有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损失;加害人的损失和受害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延伸在劳动关系中,三个条件便是:第一,一方有上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这是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第二,另一方有损害。这里的损害,主要是指经济损失。这是赔偿责任的基础,否则,即使有加害人违法行为,但是并未给他人造成损失,就谈不上民事赔偿责任。比如用人单位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这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违法问题,但是如果劳动者想因此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必须证明他因此受到损失;第三,损害和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需证明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我们通常为了说明一件事情的确定性,会说“人证物证俱在”。人证究竟有多大的作用?刑事案件就不说了,很多类型的刑案主要依赖于人证定案;我这里主要讨论民商事案件。在民商事纠纷中,如何对待人证实践中出现两种极端:一方面,司法机关往往不重视人证,认为人言两片嘴、人证不可信;另一方面,当事人往往过于重视人证,认为除了本人之外只要有第三人了解事情的经过,我就不是撒谎,司法机关就必须相信这个第三人,并且支持我的主张。理性地看,这两种做法都不可取。不可否认,证人证言是一种合法的、并且是常见的证据形式。《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定形式的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证词应该怎么说?——证人证言的基本要求1,亲历;要求证人必须亲自经历有关待证事实。道听途说的内容不能作为证言使用。2,真实;要求证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他所知道的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或颠倒是非作伪证。3,客观描述;是指证人应当将其所见所闻等客观感知描述出来,再现事发场景,避免将猜测、推断等本人的主观思维添加到证词中。4,证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证事实应当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相当。二、我的证词管用吗?——证人证言的证明力1,证人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值得一提的是,这里并没有把当事人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排除在证人的范围之外,也就是说,这一类人也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只是法律对这种证据的使用有更严格的限制。2,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因为证人证言的主观性、易变性和不易保存性,使得证言的证明力低于客观的书证和物证。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二)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证人证言。也就是说,在证人证言与前述证据相冲突的时候,司法机关一般采信前述证据。如果同是证人证言,证明的事实有冲突,司法机关一般要结合其他的证据来判定,并考虑证人与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的关系。3,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情况。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是指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仅凭这一份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物证、书证、无疑点的视听资料等。证人证言排除以下情况,同样可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包括两种情况: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益关系或其他亲密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矛盾或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证言。(3)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出庭作庭是证言被采纳的必要条件之一。但这一点往往为诉讼当事人所忽略。上述三种证言必须配合其他证据使用,与其他证据不相冲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方可被司法机关采信。综上,只要使用得当,证人语言依然可以发挥其威力,为你的胜诉加分。
劳动者应警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风险——从一起劳动劳动争议案件的败诉说起一、案情简述去年年底,55岁的刘某接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称A公司)的通知,称12月31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原来,刘某自15年前来到一家企业(以下称B公司)做操作工。15年来,刘某一直在这个岗位工作,从未有过变化;只不过,自2002年起,刘某及其他操作工被B公司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去年年底,A公司通知刘某因B公司不需要用工而到期终止与刘某的劳动合同。而刘某认为,他15年来一直为B公司工作,即使后来与A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但是他与B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向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第一,确认1996年至2010年与B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第二,请求与B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作为刘某的代理人,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劳务派遣的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这一角度及劳务派遣制度立法本意出发,认为刘某与A公司的劳务派遣合同违法。案件经仲裁委审理简单地认为,刘某既然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A公司帮助刘某缴纳了社保,与A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故与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驳回了刘某仲裁请求。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动者潜伏的几个风险劳务派遣制度对于某些用人单位确实起到了有效使用劳动力、减少企业管理成本的作用。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及实施细则对劳务派遣制度的规定比较宽泛,导致目前劳务派遣制度被滥用,很多企业利用劳务派遣制度规避其法律责任、肆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法律界和劳资关系实务界的专家一致认为,《劳动合同法》最大的进步之一,就是确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但是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却是对这一制度最大的挑战。《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被派遣劳动者能否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及实施细则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请求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除非劳务派遣单位愿意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达到此目的;进一步讲,既然没有法律作保障,权利也就不成权利了。一方面,法律并没有对劳务派遣制度的使用作出应有的限制,另一方面,不支持劳务者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就可以通过大量招用派遣制劳务工的形式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目的,从而使得无固定期限合同制流于形式。上述案例正是这种情况。2、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保等待遇得不到保障。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作出了规定: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五十万对动辄拥有几百名、几千名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来说,其工资、加班费、社保依然是没有保障的,尤其是工伤员工的工伤待遇。倘若发生一起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亡事件,就足以让这个劳务派遣公司破产了。再加之目前行业内盛行的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一个劳务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五十万元,可能在公司成立后的不久又被投资者收回囊中了。如此一来,如果发生单位拖欠工资和加班费、不缴社保等情况,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将受到侵害,并且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补救。上述风险,应当引起被派遣劳动者的重视。预防永远比救灾更重要。三、结语刘某不服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法院起诉。日前已经审结,令人遗憾的是,法院依然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法官的道理很简单:社会上这种用工形式太普遍了!政府事业机构的工作人员、银行柜员、甚至是法院能够在判决书上写上自己名字的书记员,都有派遣制的劳务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给了用人单位可乘之机,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规范加以完善。特别说明:本文案例系真实案件,作者已将当事方名称隐去。转载勿必注明出处。
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你可以向对方户籍所在地起诉。
总的赔偿金额在12万左右。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先应该申请工伤认定。是否构成级别,以鉴定为准。
看解除是否合法。合法解聘赔偿低;非法解聘赔偿金额高,建议来电咨询。
虽然如此,但是这个机构肯定是经当地工商部门登记过的,可以查一下,否则就是非法用工了。
税务部门定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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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诸位律师回答的都很专业,林燕燕当然说的更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