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一强律师

吕一强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

律师简介

吕一强律师,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十八年,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婚姻律师,成功代理离婚相关案件数百起,尤为擅长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吕一强律师一直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成功代理了大量国内和涉外案件,其中不乏标的巨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客户满意度较高。曾接受《德国之声》、《解放日报》、《理财周刊》、《上海法制报》、《新闻晚报》等多家沪上知名媒体报道专访,就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种法律问题发表专业法律意见。部分成功案例:台湾高先生诉上海王女士离婚及大额财产分割诉讼及执行案上海吴女士诉美国何先生(AndrewHo)离婚案上海程女士诉许先生高龄老人离婚案台湾张先生诉重庆万州谭女士离婚案台湾李先生诉湖南永州吴女士离婚及财产分割纠纷案重庆肖女士诉上海吴先生离婚及子女抚养纠纷案上海陈女士诉李先生离婚及大额财产分割纠纷案上海周氏兄妹与母亲遗嘱纠纷案其他各类案件:上海新天国际与上海燕高文化秋季嘉年华土地使用纠纷国际仲裁案台湾廖女士诉上海某知名房产中介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玫瑰花园与金永成国际公司合作经营小南国酒店纠纷国际仲裁执行案上海均泓国贸与福建福优电子采购纠纷国际仲裁案上岛咖啡连锁加盟纠纷案台湾禄、吴诉台湾连、蔡上海投资纠纷案上海某美术进修学院广告合同纠纷案台湾孙、孟二人诉上海太威房产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台湾程氏姐妹广州走私毒品案台湾林先生福建福清组织偷渡案某物产股份有限公司橡胶部长受贿案安徽陈先生涉嫌贪污无罪辩护支持案上海徐先生涉嫌抢劫无罪辩护(法律援助)改判罪名案上海某知名台资皮具公司走私案松江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受贿案精彩案例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台湾高先生诉上海王女士离婚及巨额财产分割案本案是本站吕一强律师办理时间最长的也是法律关系较复杂的一个离婚案件,由于涉及财产金额巨大该案一审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著名的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长袁月全法官主。该案审理历时一年之久,涉及上海的三处房产和台湾的两处房产、汽车以及在上海注册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为了此案的审理,吕律师多次往返于法院、房地产交易中心、房产鉴定机构、车辆鉴定机构、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公证处以及上海市公证员协会。该案起诉时上海的王女士早已在台湾生活居住多年,并已经取得台湾籍,由于其没有按法律规定注销上海的户籍,使离婚案件在上海受理有了法律依据。此前,王女士在取得台湾籍后即在台起诉高先生离婚,该案经台湾法院三审后生效,判决双方离婚,但该判决并未处理高先生与王女士在上海的三处不动产,而且王女士在台湾也未请求分割高先生在台的不动产。高先生觉得若其在上海的三处不动产得不到处理,损失太大。但因为结婚时台湾人只能购买价格较高的外销房,故所有的内销房产权都登记在王女士的名下,对能否取得上海房产的相应权利他心中没有底。于是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吕律师,经过吕律师的分析,使他打消了疑虑并坚定了诉讼的决心。但该案面临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第一个问题:选择什么方式解决纠纷?是先申请台湾判决在大陆的承认和执行,然后再提起财产分割之诉呢?还是直接提出一个新的离婚诉讼?因为两种解决途径均有法律依据。经过思考吕律师决定采取直接提出新的诉讼的方法,因为涉及两岸关系及一个中国的问题,往往台湾的判决(都有中华民国字样和印章)经大陆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的最终结果大多是不予承认和执行,这样势必会浪费很多的时间,而且台湾的判决也需要经过公证和认证核准程序,这又要增加很多时间,而直接起诉随时可以办理。当然采取第一种方式也有它的优势,也就是如果人民法院承认该判决,则离婚已成事实,只需分割财产即可,而采取第二种方式如果被告为取得财产或出于转移财产的目的坚决不同意离婚,也会影响到原告权利的实现,因为对转移财产吕律师已有了对策,经权衡利弊确定直接起诉更有利于原告。第二个问题:如何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大陆的所有房产均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为防止其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必须申请财产保全,但问题是高先生在上海无其他资产,用现金方式担保不仅数额大,而且不方便从境外进入。最终经与房产交易中心联系,吕律师采取了异议登记的方式(使用中级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和起诉书一起办理,由交易中心出具备案证明。),使房屋产权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最终解决了当事人的难题和疑虑。第三个问题:大陆能否处理台湾的不动产?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台湾的房产处理问题,吕律师坚持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的原则,但对方为抵消原告应分得的在大陆房产的份额,坚持应予一并分割。依据大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这种规定并不合理,而且缺乏执行性。毕竟台湾的离婚判决已经生效,而且并没有处理台湾的房产,如果大陆的判决对此进行处理,客观上也不可能得到台湾司法部门的认可。因此吕律师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并提出对方在台湾也有房产并将相关资料提供法院。最终在判决时法院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支持了吕律师的观点。历经一年的审判最终结束,当事人非常满意,他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一种失而复得的感觉。后来他又继续委托吕律师办理案件的执行,以及执行到财产的出售事宜。二、上海静安区法院受理陈女士诉徐先生(高龄夫妇)解除事实婚姻法律援助案2003年夏天,本站吕一强律师办理了一起高龄夫妇离婚案,双方均年过八旬,而且一方是过去资本家的小姐,一方是留洋归国的英文翻译(退休后在上海xx图书馆做翻译)。男女双方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后因男方自己起草协议并签了双方姓名后交给女方,称已无夫妻关系,故不再过问女方的生老病死,致女方非常恼怒,坚决要求离婚,但法院因其无结婚证书,拒绝受理。于是她来到律所求助,经向主任汇报,并征求老人子女同意后以解除事实婚姻的案由提起诉讼,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老年法庭审理。立案后,该庭三位审判员和庭长多次开庭调解,而且还有上海市老年报的记者追踪庭审。审理过程中,阿婆的执着与坚持以及老先生的装聋作哑,甚至称自己只能看懂英文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最终该案经多方努力,以调解和好告终。调解后阿婆告诉吕律师,虽未能如愿但非常感激,至少老先生向他赔礼道歉并答应了她过去多年未能得到的要求,而且主动去看她。结案后,上海市老年报和新民晚报的记者多次通过吕律师想采访阿婆,但吕律师均委婉的推掉,他不想因此打扰老人平静的晚年生活,不久上海地铁的时代报就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此案虽小,而且没有收入(提供法律援助),但却是本站吕一强律师执业多年来最难忘的案件。至今他仍清楚的记得当庭长对阿婆说:"法院不可能判决你们离婚,你的梦想会破灭的。"这句话时,阿婆充满着自信的答到:"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时的情景,也许这就是记者想采访她的真正原因吧。三、上海嘉定区法院受理吴先生诉重庆肖女士离婚及抚养权纠纷案2004年4月,本站吕律师接受了一起嘉定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被告(女方)的委托,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儿子的抚养权问题。男方是嘉定人,女方是重庆到上海来打工的人员,由于男方在当地经济条件很好,而且人脉关系不错,女方虽然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但并未报太大希望。她在网上搜索后决定聘请吕律师担任她的律师,一开始吕律师觉得她取得儿子抚养权的希望不大,但她的一些想法和理由让吕律师觉得必须接受这个案件,努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此后,经过吕律师的不懈努力,她最终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女方在准备聘请吕律师时说,男方的家庭条件比她好的太多,她一个人在外打工很不容易,从心里讲不抚养孩子对其今后的发展更有利,若他能有一点责任心的话,她也就把孩子给他抚养了,现在让他抚养孩子,不是拿孩子的一生做赌注吗?女方表示希望孩子接受到好的教育,但仅仅有钱是不能教育好孩子的,并向吕律师叙述了男方的种种劣迹(家庭暴力、嫖娼等等)。女方在开庭前告诉吕律师男方有性病,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的一方不能抚养子女,这对女方有利。但在诉讼中如何确定对方有性病,能否对此进行鉴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涉及个人隐私,若对方拒绝也没有解决的办法(庭前吕律师特意与法官进行了交流,法官也是此意见,而且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对此做鉴定。)。经过考虑吕律师决定在法庭上提出鉴定申请,至少在气势上对原告有利。开庭时,男方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当庭表示同意。庭后法官确认不能对此做鉴定,但经过吕律师的建议决定到上海市性病医院对原告是否患有性病进行检查。此后,男方两次在约定时间均未到医院,最后和法官商议又给了他一次机会,但检验结果成阳性。最终女方取得了儿子的抚养权,同时拒绝了男方家用一套房子换取儿子抚养权的要求。宣判后女方告诉吕律师为了给孩子好的教育她一边在兼职,一边在努力的备考注册会计师,期望自己和孩子都有美好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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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吕一强
执业地区:上海-上海
执业律所: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
执业证号:1310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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