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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非亲生,可否追诉抚养费

来源:吕一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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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虹口区的汪先生,正在为儿子考上了理想大学沉浸在喜悦当中,不料无意中看到妻子张华发出了一条短信息:“儿子刚收到XX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你放心吧!”而收信人正是妻子娘家的旧邻杨某。汪先生心生怀疑,又想到自己和妻子皮肤都比较白,儿子却肤色较黑,越想越是难过,几天几夜睡不着觉,最后汪先生还是拿着一家三口的头发,去了医学鉴定中心去做亲子鉴定。最终没想到,养育儿子十八载,一纸亲子鉴定却告知,儿子和汪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儿子和张女士存在亲子关系。也就是说孩子并非老汪亲生,而是张女士和他人生育的子女。

    当事人汪先生失魂落魄拿着亲子鉴定回到家里,痛不欲生。张华得知事已败露,不得不坦露实情。婚前她曾和邻居杨某恋爱交往,却因为家人反对棒打鸳鸯,张华后经人介绍认识汪先生后,但她仍与杨某仍藕断丝连。直到发现自己怀孕,她才不得不嫁给汪先生,并生下了杨某的儿子。

    得知真相后,汪先生无法原谅张女士这么多年来的欺骗,以及她和杨某的藕断丝连,汪先生确认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向张女士提出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离婚财产分割时所居住的房产归汪先生所有,存款十六万元归张女士所有。离婚后,汪先生痛苦不已,自己已经年近五十,把毕生的心血都无私奉献给家庭,照顾儿子十八年如一日,尽心尽力,没想到却落得如此凄惨的下场。汪先生在咨询了婚姻家庭律师后,决定起诉张女士和孩子的亲生父亲杨某,要求两人共同承担汪先生十八年来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18万元。近日,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汪先生前妻张女士赔偿汪先生孩子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7万余元,梅先生赔偿黄先生孩子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6万余元。

【婚姻家庭律师网释案说法】

问:汪先生养育非亲生子女十八年,应该如何计算孩子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婚姻家庭律师网吕一强律师认为,本案应当考虑到汪先生十八年来实际经济支出,可能远远高于上海市人均消费,以上海城市家庭人均消费性年支出为标准计算的作为参考,再酌情予以确定。

问:汪先生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负有忠实义务,应当互相尊重。本案中张女士与杨先生生育子女,却谎称系汪先生之子,导致汪先生十八年来持续付出感情,对孩子投入全部父爱,汪先生已年近五十岁,精神上遭受巨大的伤害,可能是无法弥补的。受害方可以此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金额可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由法院酌情予以确定。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分别判决张女士赔偿汪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十万余元,我们认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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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吕一强
  • 执业律所: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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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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