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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从某公司处购买了25瓶日本清酒,随后发现此进口产品外包装上未张贴中文标示,为此李先生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李先生诉称,2016年6月1日,其在被告公司的店面购买了25瓶日本清酒,以作公司宴请之用,价款共计6500元。后经仔细观察发现,该商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示,无法获取食品相关信息,因此诉至法院。被告公司辩称,虽然没有中文标示,但只是违反了规定,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会造成危害,因此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当庭出示了被告公司出具的收据及机打小票,被告公司亦认可向李先生出售了涉案食品,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本案中被告公司出售的日本清酒未张贴中文标示,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法院支持李先生退货退款、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海宣)■法条链接■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赔偿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1、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吗?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未直接抚养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合法有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可见,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及支付方式,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一次性支付,法律上是予以认可的。2、子女主张增加抚养费的是有法律依据的。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签订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具有人身属性合同的法律关系;子女请求未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是请求抚养费的法律关系。两者的主体不同,前者系夫妻双方,后者系子女与未直接抚养一方;两者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前者系合同权利,后者系法定权利。子女享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法定权利,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并非基于离婚协议,而是基于父母的法定义务。3、依情形变更主张增加抚养费亦应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明确了子女可以依据情形变更原则,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对“在必要时”的审查,意味着符合法定条件时,子女主张增加抚养费可获支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限定条件进行了明确,“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案情】2015年,杜某任某公司财务经理,杜某接到公司总经理李某QQ指示,将公司资金60万元分数次转至某陌生账户。后发现真实情况为他人冒用李某的QQ号所发出的转账指示,系诈骗行为。杜某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损失资金至今未追回。公司认为杜某未经核实贸然转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将杜某诉至法院。杜某认为日常李某经常以QQ指示其转账工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隶属性、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性质、薪酬情况、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和经营风险以及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后,酌情确定杜某就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20%的责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北京二中院认为,杜某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对大额转账项目尽到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但其在转账过程中,仅凭QQ消息指令,在未进行基本信息核实的情况下直接通知出纳人员汇款,上述行为表明杜某未能尽到财务人员的基本谨慎义务及工作职责。同时,该公司未能严格执行规范的财务制度,内部在较长的时期内存在利用公共网络社交软件处理有关财务工作的情况,亦应就其不当管理自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正确合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评析】针对此类案件责任认定,二审法官指出,首先应明确劳动者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要考察用人单位的制度与管理是否存在足以导致损失的不当之处。最后,要考虑劳动者的过错与用人单位管理不当过错程度并结合损失后果、双方对于分担损失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做出赔偿比例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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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以上,重伤三人或死亡一人以上,才构成犯罪。否则的话,只涉及到民事赔偿。
工资是应当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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