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注册为专职律师。从业十年来,代理了“农电工”社会保险争议案、赵先主工伤案、吴剑元故意伤害案、钱文武交通肇事案等多起劳动、刑事案件。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无辜者被无罪开释。担任了玛雅房屋、华英建筑安装公司等企业的法律顾问。精熟刑事、劳动、房产和公司法律业务。执业理念:精业诚信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武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武市劳仲[2010]2号申请人∶高培民,男,58岁,民勤县邮政局合同制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灵平,男,廿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民勤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罗钰斌,男,38岁,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白新本,男,43岁,任该局综合部主任张超儒,男,35岁,武威市邮政局法律顾问、律师上列双方当事人、就补缴社会保险费、签订无田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等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诉至本会,本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简易仲裁庭,干2010年8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原是被申请人固定制职工,1981年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1984年元月1日被被申请人开除公职,之后被申请人又继续聘用申请人在西渠邮电支局从事投递员工作至今,在此期间被申清人未与申请人签订过劳功合同,也未给申请人缴纳过社会保险。但申请人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并多次获得省、市、县邮政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2007年12月,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岁数已大为由,签订劳动合同时被申请人让申请人代替其儿子高立鹏与武威信达劳务中介有限公司签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申请人及其儿子高立鹏均未签签安安,也不知此事,同时从2007年12月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发工资时用的是高立鹏的名字,相应的从2007年12月开始中请人的社会保险费也交到了高立鹏的名下。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记录及其它证锯在卷佐证。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经本会调解,双万达成以下协议,开愿总遵照执行。中肯人1986年7月至2007年11月的养老保险双方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具体数额以社保部门核算数为准,并由被申请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其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员赵多海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胡建梅
[劳动者连续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安XX诉X建集团XX公司劳动争议案附:该案判决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七民初字第10180号原告安XX,女,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198号201。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系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灵平,系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X建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301-305室。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芳东,男,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小西湖东街81号。委托代理人田国平,系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XX诉被告兰州X建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灵平,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国平、刘芳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XX诉称,其1996年毕业分配到X建集团第四分公司工作,2001年3月经兰州X建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决定将该公司合并至兰州X建集团第X工程公司,其被安排到兰州X建集团第X工程公司上班,在管理干部岗位担任核算员职务。2005年1月兰州X建集团第X工程公司更名为XX公司。2005年3月26日其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2年5月1目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8年12月18日被告发文将其调到工人岗位,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最终积劳成疾,并于2009年3月27日向被告请病假,陆续请病假休息8个多月。2010年1月10日其痊愈后返回单位上班,却被告知单位已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令人费解的是:2009年12月21日经领导批准其又陆续请病假一个月。且2010年1月的病假工资按时发放,2月的冬休假工资也发给了其,期间其三金被告按时缴纳,以上都与被告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相矛盾,显而易见,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书是假的。其已在兰州土建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工作了四年,该公司与被告合并后又在被告单位工作了8年多,连续工龄已达13年,且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又建立了2个月的事实劳动关系。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关于终止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原告工作:2、判令原、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完善劳动关系。3、补发其2O09年4月至12月31日的工资,加付工资总额25%的赔偿费用,双倍支付其2010年1月1日至今的工资。4、支付2009年度福利待遇。5、支付其配股10000元。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XX公司辩称:第一、原告1996年10月毕业分配至兰州X建集团第四工程公司工作,2001年3月该公司合并至兰州X建集团第X工程公司,2005年1月兰州X建集团第X工程公司改制,更名为其公司,并进行了员工身份安置,2005年3月26日其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02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5年3月至2008年12月,原告从事项目核算员,但其失职渎职、未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弄虚作假,造成了恶劣影响。2008年12月18日,其作出决定调离原告管理岗位,并处罚原告5000元。2009年3月至11月原告以病假为由一直未上班,其公司每月定期给原告发放工资。2O09年12月,其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其公司办公室主任刘芳东代表公司多次告知原告,其公司不再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终止。2010年1月30日,其公司办公室主任刘芳东、社保专员宁淑霞向原告送达E2009〕62号文件《关于终止安XX通知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让原告在已造册的工资表上签字领取经济赔偿金6872.58元,原告当时只拿走了62号文件,未签字,也未领取经济补偿金。关于福利待遇之事,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因病假事假超过15天不享受。综上,其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其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改制后重新订立的合同,当时原告的连续工作时间为6年6个月,不满十年,且是经双方协商签订的,原告当时没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原、被告签订固定期限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其在合同终止后按规定给予原告按13年3个月工龄计发一次性经济赔偿金6872.58元。同时为原告多发了2010年1至2月的工资,多缴了1月至2月的保险作为补偿。其不为原告补发⒛09年4月至12月的工资。另,被告在庭审时补充发表如下答辩意见:第一、其认为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应予以驳回,包括加付工资总额25%的赔偿费用、双倍支付原告⒛10年1月1日至今的工资、支付原告配股费10000元。第X、其公司成立于2005年,故其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自2005年建立”之前原告是兰州X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经审理查明,原告安XX1996年10月毕业后分配至兰州X建集团第四工程公司工作,⒛01年3月该公司合并至兰州X建集团第X工程公司。2005年1月兰州X建集团第X工程公司改制,更名为被告XX公司,并进行了员工身份安置。2005年3月26日,被告XX公司与原告安XX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⒛02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被告安排原告在管理干部岗位,担任核算员职务;同时该合同记载“安XX参加工作时间:1996年10月本单位工作年限8年”。2008年12月18日ˉ,被告XX公司作出《关于海信花园5#6#楼工程结算问题的处理决定》(兰X建XX发(⒛08)64号文件),以安XX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无原则,立场不坚定对月度、累计结算量疏于核对不能认真清楚反映半年中间结算真实情况,情形严重为由将原告安XX调离管理岗位并处罚5000元。2009年12月31日,被告XX公司作出兰X建XX发[2009]62号《关于终止安XX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该决定内容为:“各项目部、机关各部室:安XX同志,女,一九九六年十月参加工作,X00五年与企业续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自X00五年五月一日起,X00九年十X月三十一日止,现合同已到期,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再与安XX续签合同,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特此决定。”2010年1月25日,被告XX公司作出安XX的经济补偿金发放表,该表记载经济补偿金为6872.58元,按13年3个月计发。⒛10年1月30日,被告XX公司向原告安XX送达了该决定,但原告安XX未签字同时拒绝领取经济补偿金。另查明,2009年3月至12月原告安XX因病一直休假。原告的安XX的工资发放至2010年2月,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也缴至2010年2月。2010年3月3日,原告安XX向向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XX公司)关于终止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申请人(安XX)工作。2、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完善劳动关系。3、补发申请人⒛09年4月至⒛10年2月份工资,支付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补发申请人2009年度福利品;补发申请人取暖费300元。⒛10年4月14日,该委员会作出七劳仲裁字(⒛10)1号裁决书,裁决“1、兰X建XX发[2009]62号《关于终止安XX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有效。2、驳回申请人(安XX)的申诉请求。”原告安XX不服该裁决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均有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一、本案被告XX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其公司成立于2005年,其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自⒛05年建立”,但其在答辩状称“原告于1996年在兰州X建集团第四工程公司工作,2001年3月该公司合并至兰州X建集团第X工程公司,2005年1月兰州X建集团第X工程公司改制,更名为被告XX公司”,同时根据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记载,“安XX参加工作时间:1996年10月本单位工作年限8年”。经济补偿金发放表也记载安XX应领取经济补偿数额为6872.58元(按13年3个月计发)。据此可以认定,截止2010年1月25日,原告安XX在被告XX公司工作年限已满13年。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签、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本案被告XX公司应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原告安XX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XX公司作出的兰X建XX发[2009]2号《关于终止安XX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恢复原告的工作。第X、原告安XX“要求补发其⒛09年4月至12月31日的工资,加付工资总额25%的赔偿费用,双倍支付其2010年1月1日至今的工资”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的工资已发放至2010年2月,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O09年度福利待遇及其配股10000元”的诉讼请求;要求“补发申请人取暖费300元”的申诉请求均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X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兰X建XX发[2009]62号《关于终止安XX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X、原告安XX与被告兰州X建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驳回原告安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及法院专递资费1OO元,由被告兰州X建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奚东涛审判员:梁丽娟审代理审判员:马晓燕X0一0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张红琴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甘人社发[2010]72号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和中断缴费等问题的意见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妥善解决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以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过程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针对各类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在经办职工中断缴费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过程中政策尺度掌握不统一、不一致等问题,为了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本着以人为本,统一规范的原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以下情况:(一)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为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等)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二)、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五)、企业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六)、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以前年度缴费基数达不到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二、具体处理意见:(一)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1、1995年12月3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1992年7月至1995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1995年12月3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合同制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自参加工作至1995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1996年1月1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二)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未参保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前后账户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对中断缴费时间早于1996年1月1日的,只能补缴自1996年1月1日以后的部分。(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以下办法处理。1、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最早缴费时间为1996年1月1日。2、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不得超过15年。下同)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按上述(一)、(二)、(三)条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截至到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后不再办理。(五)对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不得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要坚决纠正,同时补缴因身份不同造成的缴费差额的本金及利息,退回工作单位按在职职工继续参保。(六)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按新的转移办法,在征得接收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接收方应认真审核转移人员转入前各年度缴费基数,必须达到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达不到的,应补足后再接收;无法返回原单位补缴的,应由接收方办理补缴事宜。(七)2010年1月1日后凡城镇户口,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必须出具营业执照、收入证明、户籍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等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参保登记并建立参保缴费档案。从参保之日起缴费并计算缴费年限,一律不得通过追缴以前年度缴费的方式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对中断缴费不超过12个月的,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缴费,超过12个月的不再补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村户口在城镇居住的人员在政策没有规定之前暂不允许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代办机构认真梳理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并严格按上述意见认真予以解决。要加强领导,站在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选派得力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上相关工作。要加强宣传和告知工作,引导参保人员自觉维护自己的养老保险权益,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认真保留经办资料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报。四、本意见下发后,原各市、州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兰州中院一审民事案件立案指南一、本院受理本辖区内下列一审民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及涉外、涉港、澳、台标的在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应由本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和专利纠纷等案件。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l、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即法人或自然人,名称、姓名、地址、职务及联系电话等;3、有具体的起诉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本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管辖范围。三、起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起诉状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l、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包括登记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2、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起诉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人的姓名和地址;4、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并由起诉人本人签名。起诉人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二)身份证明。提交身份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予以核对。l、原告系公民(或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三)证据材料l、当事人起诉应提供下列证据;(1)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贷款证、往来信函等;(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3)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4)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2、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等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议。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文。3、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兰州中院行政一审案件立案指南一、本院受理本辖区内下列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4、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5、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二、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法律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的,须经复议后起诉。三、起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起诉状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包括登记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2、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起诉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人的姓名和地址;4、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并由起诉人本人签名。起诉人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二)身份证明。提交身份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予以核对。1、原告系公民(或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合法。
这有看具体情况,收益越大,风险越大。
到60岁时才能确定。
一般以房管局核准登记的面积为准,建议在拆迁时提出该问题,然后与拆迁房方进行协商处理。
由于情况比较复杂,不仅仅是过户问题,在过户问题的后面影藏的是继承问题,建议来本所或来电为你化解难题。
职工在患病就医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你可以放心的去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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