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灵平律师

王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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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和中断缴费等问题的意见(甘人社发[2010]72号)

来源:王灵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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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甘人社发[2010]72号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未参加和中断缴费等问题的意见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以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过程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针对各类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在经办职工中断缴费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过程中政策尺度掌握不统一、不一致等问题,为了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本着以人为本,统一规范的原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为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等)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

(二)、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

(五)、企业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六)、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以前年度缴费基数达不到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

二、具体处理意见:

(一)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1995年12月3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1992年7月至1995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1995年12月3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合同制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自参加工作至1995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1996年1月1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未参保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前后账户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对中断缴费时间早于1996年1月1日的,只能补缴自1996年1月1日以后的部分。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最早缴费时间为1996年1月1日。

2、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不得超过15年。下同)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按上述(一)、(二)、(三)条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截至到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后不再办理。

(五)对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不得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要坚决纠正,同时补缴因身份不同造成的缴费差额的本金及利息,退回工作单位按在职职工继续参保。

(六)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按新的转移办法,在征得接收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接收方应认真审核转移人员转入前各年度缴费基数,必须达到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达不到的,应补足后再接收;无法返回原单位补缴的,应由接收方办理补缴事宜。

(七)2010年1月1日后凡城镇户口,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必须出具营业执照、收入证明、户籍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等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参保登记并建立参保缴费档案。从参保之日起缴费并计算缴费年限,一律不得通过追缴以前年度缴费的方式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对中断缴费不超过12个月的,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缴费,超过12个月的不再补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村户口在城镇居住的人员在政策没有规定之前暂不允许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代办机构认真梳理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并严格按上述意见认真予以解决。要加强领导,站在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选派得力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上相关工作。要加强宣传和告知工作,引导参保人员自觉维护自己的养老保险权益,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认真保留经办资料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报。

四、本意见下发后,原各市、州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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