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长期从事司法工作,在此期间,办理民事、刑事等各种案件500余件,长期担任20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达100多份,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经验以及非诉经验。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成功案例介绍上海某区法院日前适用调解方式审结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案。2010年9月30日,赵某至健身中心游泳,入厕后晕倒,未被该健身中心及时发现和正确救助,导致赵某的生命健康严重受损。金沪律师事务所史雪珍律师依法接受赵某的委托,以健身中心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审理中,赵某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原告依法变更为赵某的近亲属(妻子古某,母亲马某,女儿赵某某),并在原告代理人的帮助下依法变更了诉请中关于赔偿数额的要求。庭审首先围绕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展开。原告方通过对被告健身中心通风不畅、医疗人员不值班、救治措施不合理等导致赵某死亡的因素进行举证,证明被告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庭在审理中予以采信。庭审其次围绕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大小展开。原告代理人一方面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取得了赵某医治期间的医嘱和医疗费用的发票,另一方面从逝者家属处获取了包括丧葬费、陪护费、交通费等支出的证明,共同证实了原告的实际损失,并依法请求原告赔偿百分之八十。最终,在查明真相后,法院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主持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由被告向原告赔偿20万元,分两次付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虽已落下帷幕,但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注意两点。第一,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天气越来越炎热,游泳也越来越普遍,如果在游泳场馆中意外受伤,除了积极就诊之外,还应及时咨询律师寻求帮助。律师会凭借丰富的经验提供权威的救济,通过法律途径有效弥补所遭受的损失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这样说,您越早让律师介入纠纷,越少在纠纷中受到不公正对待。不仅仅是游泳,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与法律息息相关,您可能不了解有关法律的规定,但律师作为法律的代言人,会在法律的框架内尽可能地为客户争取利益。希望大家在今后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同时突破自力救济的局限,聘请律师为您的权益全方位服务。第二,法院调解这一结案方式。其一,法院调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根据法律规定,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调解解决纠纷,那么一般可以在15天内(或者7天)内达成协议息诉止争,这远远短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六个月(或者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理期限。节省的不不仅仅是国家的司法资源,更是当事人的时间、精力、金钱(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等诉讼成本。其二,法院调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果。法院调解书,是原告、被告、法庭三方均认可的结果,便于执行。法院调解结案后没有新的事实理由,当事人不能反悔不可再诉。所以,倘若一方对调解内容不满则有权拒绝调解,继而由法院判决,而不要勉强自己签订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法院调解可以起到化干戈为玉帛的作用,促进当事人关系的和谐与社会整体的稳定,达到良好的终局性的司法效应。总之,无论是通过法院判决方式结案,还是通过法院调解方式结案,也无论您是否清晰法律法规,我们金沪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律师都会以客户的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提供最优质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成功案例介绍上海某区法院日前适用调解方式审结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案。2010年9月30日,赵某至健身中心游泳,入厕后晕倒,未被该健身中心及时发现和正确救助,导致赵某的生命健康严重受损。金沪律师事务所史雪珍律师依法接受赵某的委托,以健身中心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审理中,赵某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原告依法变更为赵某的近亲属(妻子古某,母亲马某,女儿赵某某),并在原告代理人的帮助下依法变更了诉请中关于赔偿数额的要求。庭审首先围绕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展开。原告方通过对被告健身中心通风不畅、医疗人员不值班、救治措施不合理等导致赵某死亡的因素进行举证,证明被告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庭在审理中予以采信。庭审其次围绕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大小展开。原告代理人一方面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取得了赵某医治期间的医嘱和医疗费用的发票,另一方面从逝者家属处获取了包括丧葬费、陪护费、交通费等支出的证明,共同证实了原告的实际损失,并依法请求原告赔偿百分之八十。最终,在查明真相后,法院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主持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由被告向原告赔偿20万元,分两次付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虽已落下帷幕,但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注意两点。第一,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天气越来越炎热,游泳也越来越普遍,如果在游泳场馆中意外受伤,除了积极就诊之外,还应及时咨询律师寻求帮助。律师会凭借丰富的经验提供权威的救济,通过法律途径有效弥补所遭受的损失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这样说,您越早让律师介入纠纷,越少在纠纷中受到不公正对待。不仅仅是游泳,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与法律息息相关,您可能不了解有关法律的规定,但律师作为法律的代言人,会在法律的框架内尽可能地为客户争取利益。希望大家在今后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同时突破自力救济的局限,聘请律师为您的权益全方位服务。第二,法院调解这一结案方式。其一,法院调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根据法律规定,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调解解决纠纷,那么一般可以在15天内(或者7天)内达成协议息诉止争,这远远短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六个月(或者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理期限。节省的不不仅仅是国家的司法资源,更是当事人的时间、精力、金钱(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等诉讼成本。其二,法院调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果。法院调解书,是原告、被告、法庭三方均认可的结果,便于执行。法院调解结案后没有新的事实理由,当事人不能反悔不可再诉。所以,倘若一方对调解内容不满则有权拒绝调解,继而由法院判决,而不要勉强自己签订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法院调解可以起到化干戈为玉帛的作用,促进当事人关系的和谐与社会整体的稳定,达到良好的终局性的司法效应。总之,无论是通过法院判决方式结案,还是通过法院调解方式结案,也无论您是否清晰法律法规,我们金沪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律师都会以客户的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提供最优质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过失致人死亡取保中2010年10月23日,王某在洗车后倒车中,不慎将未满2周岁的小女孩范某撞倒致其死亡。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上海市浦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7日由上海市浦东公安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0年11月11日由上海市浦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现案件正在被上海某区检察院将王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至同级人民法院。事情发生后,王某的弟弟于同年同月30日到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我所高度重视该案,派出执业经验丰富的史雪珍律师承办该案。史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天和上海市浦东公安分局承办警官联系,办理相关会见手续。并于第二天会见了王某。史律师在会见时,不仅了解了涉案的经过,并知道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没有解决,受害人的尸体未火化,被害人的家属也处于极度的丧失亲人的痛苦和无奈之中。史律师会见王某后,在第一时间对被害人家属予以最大的安慰和帮助。并经过大量的耐心工作,致使达成民事部分的赔偿,被害人的家属也以最宽仁的心态谅解了王某的过失行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王某家属也积极的将部分赔偿款及时交付。史律师第二次会见王某,告知家属愿意替他赔偿民事部分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王某即表示愿意接受民事调解协议,并在协议上签名。史律师除了规劝王某遵守看守所规定、还细心地发现,不满两岁的被害人是在其母忙于烧饭无人照看的情况下,自己跑到路边玩耍的。其母作为被害人的监护人,没有尽到对儿童的保护义务监护职责,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存在一定过失的。而且,具有驾驶机动车资格证书的被告人王某,在倒车前观察到四周无人,在倒车时留意了后视镜未发现异常,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是因车身较高被害人较矮的原故,才导致了悲剧的意外发生。事后,王某不仅没有逃逸而是向公安机关自首,还试图救助被害人,当他发现小孩确实已经死亡时还善意地用布料将其尸体盖住。可以毫无疑问地肯定,被告人王某在主观上并非故意,犯罪结果的发生是他所不希望出现的。在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向被害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后,王某已于2010年11月11日为被告人申请了取保候审。案件虽然尚在审理之中,但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会竭力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为其在三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内争取合法的宽大处罚。2011--3--31
《东方大律师》法律咨询热线发布时间:2011-08-01东方大律师法律咨询热线介绍:东方电台《东方大律师》和新民晚报《东方大律师》联合推出的24小时“律师咨询、应急、委托”热线“16841764”。目前,我所史雪珍律师常年担任东方大律师咨询热线律师,主要负责企业综合频道的电话咨询,回答企业相关的法律问题。专业、高效、私密、一对一的特质让身处都市的您一个电话便可与律师进行有效沟通,解决企业日常运营中遇到的法律纠纷。咨询电话:350700083530359913701862718
史雪珍律师义务担任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发布时间:2011-08-01日前史雪珍律师义务担任杨浦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长白街道值班援助律师,并提供电话咨询服务。什么是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咨询电话:350700083530359913701862718《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史雪珍律师参加民建上海杨浦区委与YBC杨浦办举行合作签约仪式4月20日下午,史雪珍律师参加了民建上海杨浦区委与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简称YBC)杨浦办举行的合作框架协议书签约仪式,杨浦区团委副书记秦刚主持,中共杨浦区委统战部副部长胡耀良,民建杨浦区委主委徐雪峰、副主委徐国强、黄伟,YBC杨浦办主任杨杭春,区团委书记助理高晓霞等出席了签约仪式。按照协议书约定,民建杨浦区委将积极支持杨浦区青企协下属的YBC杨浦办工作,重点在三个方面予以推进: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各方优势,充分整合资源,共同为青年创业提供智力、资金、资源等方面支持。二是积极引导、支持和鼓励民建企业家担任YBC创业评审导师志愿者,为创业青年提供“一对一”、“专家式”辅导。三是鼓励民建企业家成为YBC的合作伙伴,开展创业捐助,不断壮大创业支持网络,共同为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作努力。杨杭春向大家介绍了YBC项目的概况,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是由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等共同倡导发起的青年创业教育和援助项目,帮助解决青年就业问题,提高青年的创业能力,使中国青年走上创业成功之路。YBC旨在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提倡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提供三项服务,创业启动资金、配备导师、法律援助。杨杭春还介绍了YBC杨浦办招募导师的相关条件和程序。黄伟谈了三点想法,一、向YBC杨浦办所有的工作人员表示由衷的敬意。YBC是一个公益组织,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兼职,却以对创业青年投注的极大热情,不断地牵头组织落实合适的导师帮助青年创业,传播着公益精神。二、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约是民建杨浦区委服务社会的一个新的开始。三、继续良好的沟通,不断增进两个组织间的了解,努力惠泽到杨浦的创业青年。胡耀良对协议的成功签约表示衷心的祝贺。近年来,民建杨浦区委与杨浦青企协加强合作交流,依托民建会内经济界人士和专家学者的力量,为创业青年提供服务,将越来越多的创业青年带入商务网络,切实发挥了民建作为密切联系经济界的参政党作用。他说,人才是杨浦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的重要力量,只有发挥各级各界人才优势,汇聚各方力量,才能将杨浦青年创业工作推动到一个新的高度。民建上海杨浦区委企业家会员、区团委相关人员30余人参加了签约仪式。
不可以随意开采取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要看当地的具体政策
申请强制执行
不能得到补偿
可以,你可以选择赠予
属于加班,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有需要的可以联系我
用户评价:谢谢!
用户评价:麻烦您了,十分感谢您的回复
用户评价: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