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黎明律师为天津电视台公共频道二哥说事栏目特约帮办合伙人律师,张律师凭借专业知识丰富,法律功底深厚扎实,在参与帮办时调解了数百起矛盾纠纷。,赢得了求助人的高度赞扬。张黎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擅于挖掘案件中最关键的制胜点,进行抽丝剥茧,一步一个脚印,将代理的案件推向胜利之路。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天津万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黎明律师为天津电视台公共频道二哥说事栏目特约帮办合伙人律师,张律师凭借专业知识丰富,法律功底深厚扎实,在参与帮办时调解了数百起矛盾纠纷。,赢得了求助人的高度赞扬。张黎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擅于挖掘案件中最关键的制胜点,进行抽丝剥茧,一步一个脚印,将代理的案件推向胜利之路。
西青区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案本案是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委托人系被告人的姐姐。被告人为本案第六被告人,其受雇于本案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伙同本案第三、第四、第五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被害人经鉴定为两处轻伤,一处重伤。羁押在西青区看守所。委托人来所咨询时心情非常激动,认为自己弟弟不是打架斗殴的人,不相信自己弟弟会出现这种事情。通过律师对本案的解答委托人的心情平静下来,决定委托律师代理其弟弟刑事案件。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联系主办警官,办理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宜。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案件到审判阶段后,律师积极与主办法官联系阅卷,向主办法官表明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的合理损失的态度。律师知道本案,如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的刑期长短肯定是有帮助的。主办法官表示会尽最大努力,将本案民事部分调解。后主办法官多次将被害人及六个被告人家属和律师,约到法院就本案民事部分进行庭前调解。但被害人态度比较强硬,在调解数额上不肯做出让步。主办法官见此状,决定开庭审理该案。最终,法官在被告人未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判决书中,支持了律师庭审过程中提出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起到是辅助作用系从犯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下达后,律师见到被告人时,被告人表示自己能依法从轻处罚,完全归功于律师。并且,被告人表示感谢律师,第一、感谢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多次叮嘱强调,认罪态度要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第二、感谢律师为其辩护后,法院按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最低起点,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交通事故纠纷案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委托人系原告,原告被被告驾驶公司大客车撞伤,造成右足粉碎性骨折。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住院医疗费用被告已经全部支付,仅有小部分原告在非指定医院复查费用未支付。双方争议最大的是误工费用。原告系出租车司机,且在公司兼职工作。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准备关于双份误工费的证据。证据准备齐全后,到法院立案。并在查询到主审法官后,多次与其沟通。案件开庭后,被告提出原告双份误工费不予认可。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一一反驳对方提出的质疑,并且多次庭下与法官沟通案情,通过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双份误工费。通过本案,律师感觉到,只要认真负责的办理每一个案件,就会换来意想不到的效果。
借款纠纷案本案是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委托人系出借人,委托人于2010年1月5日、2010年2月26日分两次借给借款人人民币12万元。定于2010年4月前归还。借款后借款人迟迟不予归还,总以种种借口推脱。委托人来所咨询时心情非常急躁,怀疑自己被骗,认为是对方构成诈骗罪。律师通过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分析,对方并未构成诈骗罪。律师在解答咨询时发现借款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因对方联系方式均已变更,且对方身份证地址早已拆迁,现住址委托人无法提供,启动了诉讼程序,送达是问题,法院有可能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诉讼时间上有所延长。另外即便借款人出庭应诉,其名下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判决下达了也无法执行的风险。但是,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如不诉讼,将要超过诉讼时效。律师建议,先将对方起诉,避免再过几个月丧失胜诉权。律师接受委托后,准备好起诉材料,到管辖地法院立案。案件受理后,律师积极查询主办法官。查询到主办法官后,积极与主办法官沟通案情,沟通过程中得知,被告已不是因第一次借款纠纷被起诉到管辖地法院了。主办法官曾经查询过被告的详细住址,但查询无果。主办法官建议撤诉,律师表示,不同意撤诉,与法官沟通公告送达。主办法官接受了律师的建议,并做出公告送达。本案开庭后,因是缺席判决,律师详细的介绍案情,以便法官更全面的了解本案。最终,法官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通过本案,律师感觉到,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被告未出庭应诉的,律师更应将所有的相关证据及案件情况向法院提交及阐述清楚。因被告未出庭应诉,法官审理案件仅以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及介绍案情为依据,律师更应极力配合好法官审理工作,提交证据及介绍案情越全面、越具体为宜,目的是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避免因被告未出庭应诉,便放松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以防律师的麻痹大意、放松警惕,出现失误,造成法官做出不利委托人的判决。律师认为如出现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归责于律师的工作不认真所造成。
案情简介2005年5月21日,天津开发区A公司与河北B公司签定了集装箱买卖合同,约定同年6月10日前A公司向B公司支付集装箱货款48.5万元,之后10日内由深圳的C公司向A公司交付集装箱72个(此前B公司曾向C公司购买一批集装箱,C公司只履行了一部分,仍有72个集装箱没有交付)。该份合同只有A公司和B公司盖章,C公司盖章未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按时向B公司交付了集装箱货款48.5万元,但付款后C公司迟迟不履行交付集装箱义务。此后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交付货物未果,于是于2007年5月7日到天津某公安分局经济侦查大队报案,要求追究B公司合同诈骗罪的形式责任。公安机关对此事立案后经过侦查又撤消了立案。之后A公司对B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偿还集装箱货款48.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货款利息21273.25元。针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辩称:该批货物应由C公司向A公司交付,自己没有履行义务;A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的诉讼时效,无权要求返还货款和利息。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B公司归还原告A公司货款48.5万元,并支付迟延返还货款同期贷款利息21273.25元。律师感言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接受委托时,当事人本没有期待通过诉讼获得货款利息,只打算将货款索回。经过和当事人沟通、认真研究案情和积极地调查取证,最终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圆满结果,当事人对律师的业务水平、实践经验、工作态度都给与了充分的肯定,并表示对方如果提出上诉,仍会委托律师代理上诉程序。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以下几方面体现出了本案律师兢兢业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敬业精神、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令人信赖的业务能力:一、顺利解决了影响本案审理结果的一个关键问题——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中,B公司拖欠A公司货款已将近两年,由于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在A公司向B公司主张合同债权时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债权面临着失去法律保护的危险。面对此种不利情况,本案律师及时、正确地提出A公司在时效届满前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B公司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该行为应视为积极主张合同债权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该主张得到了法院的采信和认可,从而及时有效地解决了该案中的诉讼时效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鉴于集装箱买卖合同文本上只有A公司和B公司的公章,并无C公司的公章,从而将C公司排除在合同关系之外,将主张权利的对象限定在B公司上,有力地驳回了被告所主张的应由C公司履行合同债务的辩解。合同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利,只具有对人性,不具有对世性,其效力仅仅局限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本案中的集装箱买卖合同上只有A公司和B公司的盖章,C公司虽作为合同内容所涉及的一方主体,可其盖章处为空白,所以该集装箱买卖合同仅对实际盖章的主体A、B两公司有约束力,对只在合同中提及却没有盖章的C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三、本案律师凭借充足的办案经验和较强的沟通能力,调取到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本案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该询问笔录是审理本案的重要证据,从而顺利地实现了期待中的令人满意的诉讼结果。四、明确提出当事人不仅有权要求返还货款,还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拖延履行合同期间的货款利息,并通过查阅几年来各个时期的金融存款利率,科学、准确地为当事人计算出了利息的具体数额。本案笼统地主张偿还利息并不难,困难在于面对着时常上下浮动的存款利率,如何有理有据地准确计算出所要求偿还利息的具体数额,本案律师凭着一丝不苟的精神,经过精确计算和校验,最终为当事人提出了具有法律依据且准确科学的利息偿还数额。律师精彩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击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庭审前代理律师向当事人认真询问了相关案情,核实了有关证据材料、并查找了相应的法律依据。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之间集装箱买卖合同已依法成立且生效。原、被告之间于2005年5月21日签订集装箱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48.5万元。双方均已在集装箱买卖合同上盖章,并且被告予以签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原、被告间签订的集装箱买卖合同既有双方盖章又有被告方的签字,故原、被告间集装箱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二、原告已全部及实际履行了买卖合同交付货款的义务。原告于2005年5月21日,依约实际交付给被告集装箱货款人民币48.5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一张内容为“收原告购集装箱款肆拾捌万零伍仟元整”的收条,被告在收条上签字并盖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之规定。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条足以证明原告全部支付了集装箱买卖合同的货款。故原告已完全履行了双方集装箱买卖合同的支付货款义务。三、被告自收到集装箱货款后,至今未履行交付集装箱义务,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公安机关关于赵玉甫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的讯问笔录案卷,可以证实此事实。被告于2005年5月21日,收到原告交付的集装箱货款人民币48.5万元后,至今仍未履行其交付集装箱义务。在此期间,原告不间断的催促被告履行交付集装箱的合同义务,前期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现被告明确告知原告不履行合同了,因为其根本无集装箱可卖。此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四、被告应将集装箱货款人民币48.5万元返还原告,并应赔偿原告的货款利息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的规定。故被告应将收取的原告集装箱货款返还原告,同时也应赔偿原告的货款利息损失。此数据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的规定,原告自2005年5月21日至今货款利息为人民币21273.25元。综上所述,原、被告间集装箱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原告已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因被告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即收取原告的集装箱货款及相应利息应予以返还。恳请法院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2008年12月18日晚20时20分,郭某某驾驶白色马自达6,在南京路52号门前,将行走在人行横道线上的周某某撞飞,周某某在空中旋转两圈半摔落地面,造成其衣物、自行车受损和头部、颈部、右肩部、右胳膊及手腕、右胯部、左小腿严重受伤。周某某于2009年2月2日在某区基层法院起诉,该法院受理本案后,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对周某某在天津医院发生放射费用900元,以未获得指定医院批准,不予支持。对周某某丈夫因其撞伤陪护期间的误工费用7636元,以周某某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确需陪伴的证明,仅支持了83元。一审法院的判决对周某某极其的不公平。周某某在有理难辨、欲告无门、情绪非常低落的情况下,找到律师咨询,周某某报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咨询律师如何维护其自身权益,并表示其在一审审理中并未委托律师代理。周某某通过律师耐心的解答后,被律师的专业水平及咨询态度所打动,决定委托律师代理其二审诉讼。律师工作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开始准备上诉状及收集相关证据。二审程序启动后,为了尽快开庭,律师多次找到一审法官将本案一审案卷移交二审法院。案件移交二审法院后,律师在开庭前与二审主审法官多次进行沟通,争取先入为主的优势。开庭时,律师列举了大量的证据出示给法庭,并与对方代理人展开争锋相对的辩论。庭审结束后,律师并没有消极地等待判决,而是积极地与主审法官进行深入沟通,主审法官在与律师谈话时多次表示,一审案卷中委托人提交其丈夫的误工证明缺少“扣除”两字,很难支持。律师告知法官,还有另一张委托人丈夫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此证明中有“扣除“两字,只是在一审中未提交法庭。但是,法官讲这已经不是新证据了,法院不能再接受这个证据,因为一审案卷中已有一张误工证明了,并且证明力强于这一张。通过律师据理力争,法官被律师的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所感动,法官主动说:“这样吧,你先把当事人丈夫单位出具带有”扣除“两字的误工证明给我拿过来,我先看看。”。律师把新证据交给法官后,又多次去法院和主审法官电话沟通案情。法院判决上诉人周某某要求放射费900元,并提交了天津市公安医院的证明,证实在天津市天津医院进行核磁共振检查系统经住院医院天津市公安医院指定,故上诉人在天津市天津医院的发射费用900元,应由被上诉人郭某某承担。关于护理费,天津市公安医院已开具证明周某某住院期间需家属护理的证明,因此周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7636元,应被上诉人承担。综上,上诉人二审提供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改判:撤销某某区人民法院(2009)某民初字第000号民事判决。律师经典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xxxx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周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在天津市天津医院发生核磁共振放射费用和挂号费用912.5元,以上诉人未获得指定医院批准为由,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的认定是错误的。因为上诉人是经指定医院天津市公安医院的要求与批准,到天津市天津医院做的核磁检查,故此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此事实有公安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及天津市天津医院医疗费予以佐证。(见证据目录1、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2、一审判决对上诉人请求的护理费8412元只支持83元,并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是错误的。上诉人住院期间确实需要家人陪护,且由上诉人丈夫实际陪护。造成上诉人丈夫实际工资损失8412元,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此事实有上诉人丈夫单位工资扣除证明及天津市公安医院开具的陪护证明及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予以佐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是事实错误,依据法律错误,恳请法庭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您好!搜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甲是否在借条上签名担保,有可以起诉两个人。
可以做伤残鉴定,具体问题需要与律师面谈
看对方伤情还有车辆损失,如伤情在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车损在五千以上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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