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黎明律师

张黎明

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交通事故一审未得赔偿,证据很重要

来源:张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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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12182020分,郭某某驾驶白色马自达6,在南京路52号门前,将行走在人行横道线上的周某某撞飞,周某某在空中旋转两圈半摔落地面,造成其衣物、自行车受损和头部、颈部、右肩部、右胳膊及手腕、右胯部、左小腿严重受伤。周某某于200922在某区基层法院起诉,该法院受理本案后,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对周某某在天津医院发生放射费用900元,以未获得指定医院批准,不予支持。对周某某丈夫因其撞伤陪护期间的误工费用7636元,以周某某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确需陪伴的证明,仅支持了83元。一审法院的判决对周某某极其的不公平。

周某某在有理难辨、欲告无门、情绪非常低落的情况下,找到律师咨询,周某某报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咨询律师如何维护其自身权益,并表示其在一审审理中并未委托律师代理。周某某通过律师耐心的解答后,被律师的专业水平及咨询态度所打动,决定委托律师代理其二审诉讼。

律师工作

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开始准备上诉状及收集相关证据。二审程序启动后,为了尽快开庭,律师多次找到一审法官将本案一审案卷移交二审法院。案件移交二审法院后,律师在开庭前与二审主审法官多次进行沟通,争取先入为主的优势。开庭时,律师列举了大量的证据出示给法庭,并与对方代理人展开争锋相对的辩论。庭审结束后,律师并没有消极地等待判决,而是积极地与主审法官进行深入沟通,主审法官在与律师谈话时多次表示,一审案卷中委托人提交其丈夫的误工证明缺少“扣除”两字,很难支持。律师告知法官,还有另一张委托人丈夫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此证明中有“扣除“两字,只是在一审中未提交法庭。但是,法官讲这已经不是新证据了,法院不能再接受这个证据,因为一审案卷中已有一张误工证明了,并且证明力强于这一张。通过律师据理力争,法官被律师的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所感动,法官主动说:“这样吧,你先把当事人丈夫单位出具带有”扣除“两字的误工证明给我拿过来,我先看看。”。律师把新证据交给法官后,又多次去法院和主审法官电话沟通案情。

法院判决

上诉人周某某要求放射费900元,并提交了天津市公安医院的证明,证实在天津市天津医院进行核磁共振检查系统经住院医院天津市公安医院指定,故上诉人在天津市天津医院的发射费用900元,应由被上诉人郭某某承担。关于护理费,天津市公安医院已开具证明周某某住院期间需家属护理的证明,因此周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7636元,应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上诉人二审提供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改判:撤销某某区人民法院(2009)某民初字第000号民事判决。

律师经典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xxxx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周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在天津市天津医院发生核磁共振放射费用和挂号费用912.5元,以上诉人未获得指定医院批准为由,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的认定是错误的。

因为上诉人是经指定医院天津市公安医院的要求与批准,到天津市天津医院做的核磁检查,故此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此事实有公安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及天津市天津医院医疗费予以佐证。(见证据目录1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一审判决对上诉人请求的护理费8412元只支持83元,并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是错误的。

上诉人住院期间确实需要家人陪护,且由上诉人丈夫实际陪护。造成上诉人丈夫实际工资损失8412元,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此事实有上诉人丈夫单位工资扣除证明及天津市公安医院开具的陪护证明及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予以佐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是事实错误,依据法律错误,恳请法庭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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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黎明
  • 执业律所:天津万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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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2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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