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懋华-律所助力患者维权获赔37万
案情简介2021年5月18日,当事人刘先生因诊断发现左肺上叶结节,经xx医院的x医生开具转诊单,推荐刘先生前往xx肿瘤医院(本案被告)做手术。“xx医院没有床位,他说到那(xx肿瘤医院)一两天内就能手术,主刀医生也是他”刘先生回忆。2021年5月19日,刘先生入xx肿瘤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5月20日,xx肿瘤医院为刘先生做手术。手术记录单记载:病变与血管关系密切,无法行契形切除,术中与家属沟通,决定行左肺上叶切除术,签字同意……切除肿瘤大小1.5x1.5厘米……手术中标本送病理。送检组织内未见肿瘤性病变。出院医嘱:出院后至总院门诊复查……至综合医院感染科就诊确诊结核……不适随诊。“我感觉他为了赶时间就直接把我左肺上叶给切除了”、“术后说不是肿瘤,建议去结核病医院看看”、“听到这个结果当时真是崩溃啊”,刘先生认为被告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实施了严重的误诊误治行为,切除左肺上叶过于草率并对其人身造成损害,故具状委托懋华-律师所代理维权,追究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分析经办案团队研究分析案情,组织证据材料、起诉立案、申请司法鉴定、针对医方过错提交分析陈述材料,鉴定机构认定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刘先生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等原因),被鉴定人构成八级伤残(致残率30%),误工期90-120日,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30-60日。办案团队根据鉴定结果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法提出诉讼请求、提交代理意见。其中医疗费一项,因患方在治疗期间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系基于与社会医疗保险承保单位之间存在的社会保险关系而发生,此种法律关系与基于侵权所致赔偿责任不属同种法律关系,彼此不发生竞合,社会保险亦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对此不能减免侵权人的赔偿义务。律师寄语一、医患之间往往由于医学知识和信息的不对称,致使患者及其家属更多靠对医生和医院的信任对自身的治疗作出倾向性的选择,当医方未尽到应有的审慎和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患者往往也难以明确医方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对此,委托专业的人身损害律师代理维权是更好的选择。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为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据理力争的基础,如何能通过指导当事人准备证据,使案件一步一步朝着对我方有利的方向发展,是律师办案能力的重要体现。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案件或法律问题,可以及时联系我们。
2024-04-16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竞合时如何赔偿
执行律师李鑫实习律师张亚曼当事人李某案情简介2022年4月1日9时15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北洼西里东门前,李某静止站立打电话,适有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倒车,晋某驾驶车辆倒车时左后轮与静止站立的李某双脚接触,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依次前往北京xxx医院和北京市房山区xx医院就医,诊断为双侧足踝部软组织损伤、踝关节韧带损伤、左侧踇趾趾甲损伤。案件分析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晋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故晋某应当对李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晋某所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晋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首选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只要职工属于工伤,其可以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支付给李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不影响其基于交通事故获得误工费赔偿。处理结果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19560号民事判决。2.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误工费19233元,医疗费3733.34元,交通费2000元,辅助器具费512元;律师寄语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竞合情况下,当事人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的原因,职工获得工伤赔偿是国家基于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其产生工伤时对其给予的补偿,该补偿不属于法定的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依据,只要职工属于工伤,其可以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支付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不影响其基于人身损害获得误工费赔偿。“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为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据理力争的基础,如何能通过指导当事人准备证据,使案件一步一步朝着对我方有利的方向发展,是律师办案能力的重要体现。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案件或法律问题,可以及时联系我们。
2024-04-16
【懋华资讯】因交通事故受伤,赔偿费用怎么核算?
执行律师李维丽律师助理李跃翔当事人刘女士案情简介2020年12月31日19时23分,在北京市通州区物资学院路路口南侧,胡先生驾驶车牌号为京NU0XXX的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右前轮压到原告左脚,造成原告左脚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xx医科大学附属北京xx医院治疗,经诊断损伤为左足第2、3跖骨骨折等,住院11天,做手术,并且术后进行了多次复查。案件分析经认定,胡先生为全部责任,原告无责。经查,事故车辆在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刘女士委托我律师事务所代理民事维权,被告为胡先生、人保北分,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446.79元,误工费53,935.68元,护理费5,645.88元,交通费1,000,住院伙食补助1,700元,营养费10,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100元,以上共计78,328.35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处理结果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人保北分赔偿刘女士医疗费446.79元,误工费53,935.68元,护理费11,34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5,250元,扣除被告胡先生垫付的7,854.12后,以上合计65,318.35元。被告胡先生赔偿原告刘女士2,100元鉴定费,民事赔偿现已履行完毕。律师寄语1、过错和责任承担、赔偿标准往往是交通事故案件产生争议的常见焦点问题,如何依据事实说理为委托人的利益据理力争、又能结合司法裁判观点让委托人对判决结果有合理的预期,是办案律师沟通能力的体现。2、“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何指导当事人尽可能地解决“没有证据”的难题、进一步补强在案证据材料,进而获得司法的支持,是代理律师办案能力,也是办案律师把当事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做的尽职尽责态度的体现。3、如果你也遇到类似的案件,专业的交通律师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从前期的证据收集到庭审,律师都会用专业帮你争取到更多的权益。
202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