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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竞合时如何赔偿

来源:王小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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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律师 李鑫    实习律师 张亚曼   当事人 李某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日9时15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北洼西里东门前,李某静止站立打电话,适有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倒车,晋某驾驶车辆倒车时左后轮与静止站立的李某双脚接触,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依次前往北京xxx医院和北京市房山区xx医院就医,诊断为双侧足踝部软组织损伤、踝关节韧带损伤、左侧踇趾趾甲损伤。

案件分析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晋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故晋某应当对李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晋某所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晋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首选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只要职工属于工伤,其可以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支付给李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不影响其基于交通事故获得误工费赔偿。

处理结果

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19560号民事判决。

2.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误工费19233元,医疗费3733.34元,交通费2000元,辅助器具费512元;

律师寄语

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竞合情况下,当事人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的原因,职工获得工伤赔偿是国家基于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其产生工伤时对其给予的补偿,该补偿不属于法定的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依据,只要职工属于工伤,其可以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支付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不影响其基于人身损害获得误工费赔偿。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为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据理力争的基础,如何能通过指导当事人准备证据,使案件一步一步朝着对我方有利的方向发展,是律师办案能力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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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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