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兰律师现执业于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法学专业出身,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底蕴,从事律师行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法律事务操作经验,熟悉各种诉讼、非诉讼及仲裁程序,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本人执业以来,秉着“信誉为本”、“委托人利益至上”的执业精神,倡导“法理精神和服务创造价值”的理念,始终坚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执业追求,以学者的严谨态度,专家的服务水准,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尽职尽责的法律服务!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姚兰律师现执业于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法学专业出身,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底蕴,从事律师行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法律事务操作经验,熟悉各种诉讼、非诉讼及仲裁程序,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本人执业以来,秉着“信誉为本”、“委托人利益至上”的执业精神,倡导“法理精神和服务创造价值”的理念,始终坚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执业追求,以学者的严谨态度,专家的服务水准,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尽职尽责的法律服务!
遗产继承之姐妹情断案情简介:2010年7月,姐姐雷某甲将妹妹雷某乙告至法院,称妹妹雷某乙独占已经去世的弟弟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要求分割弟弟留下来的遗产,雷某乙委托律师应诉。首先,本律师向雷某乙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雷某乙称姐姐雷某甲十多年未与母亲,弟弟以及雷某乙联系,弟弟生前独自居住,雷某乙时常到弟弟家中帮忙收拾房间,做饭,弟弟因病入院,雷某乙通知雷某甲,雷某甲未来院看望弟弟,直至弟弟去世办葬礼,雷某甲才因弟弟名下财产问题来到弟弟家中与雷某乙谈判,雷某乙将弟弟安葬后,雷某甲便到法院起诉雷某乙,要求分割弟弟名下财产。其次,本律师根据雷某乙的描述,走访弟弟居住地的邻居,朋友以及其他亲戚,根据雷某甲的起诉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结合雷某乙的描述及律师的实地走访,收集了证人证言,雷某乙为弟弟支付的房屋水电费票据,救治费,丧葬费票据等等,设计五个应诉切入点:1.弟弟留下了哪些财产?2.雷某乙与弟弟之间是否形成了法律上的扶养关系?3.雷某乙是否尽了法律上认可的扶养义务。4.雷某乙是否应当多分财产?5.雷某乙为弟弟支付的相关费用是否应当从遗产中扣除?最后,庭审中,本律师围绕以上四点举证,发表辩论意见,庭后法官判决房产各拥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银行存款雷某乙分得80%,雷某甲分得20%。律师提醒,亲情可贵,勿为身外之物,伤及人情。
刑事诉讼之抢劫罪辩护贾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情简介:贾某结识了一帮朋友,一天晚上,他们相约出去玩,在一个较为空旷的路边聊天,这时一名男子从他们身边经过,贾某的朋友把男子拦下,让其交出身上财物。之后,贾某跟朋友到湖边玩,一男一女在湖边散步,贾某的朋友又把其中男子叫到树下,让他把身上财物交出来。贾某等人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贾某的亲属委托律师处理。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及时与刑事案件承办警官联系,了解贾某涉嫌的罪名等案情,并安排到看守所会见贾某。律师及时会见贾某,一方面可以降低贾某进入看守所后的恐惧心理,另一方面,律师通过会见贾某,可以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贾某在整个案件中的细节,便于初步分析案情,设计办案方案。律师根据情况,可为涉嫌犯罪的人申请取保候审。本律师为了帮贾某申请取保候审,积极与相关单位联系出具相关证明。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联系承办检察官安排阅卷,通过阅卷包括讯问笔录,物证,证人证言等,准确分析案情,寻找有利细节并书写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官,为后面的辩护做充分准备。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在开庭前,如果涉嫌犯罪的人员仍关押在看守所,律师一定要安排会见涉嫌犯罪的人员,给他们讲明庭审的大致环境,庭审程序等等,避免他们来到一个庄严肃穆的环境后过于紧张。该案开庭当天,本律师从有无犯意,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等设计庭审提问,通过问问题,让涉嫌犯罪的人员将其在整个案件发生过程中的活动向法官陈述,最后,本律师将通过将前期调查了解的重要信息结合贾某的回答整理成辩护词,当庭提交法官,供法官在写判决书时查看。最终,法院判决贾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此文为便于阅读者理解,将关键点在文中简要陈述,要点文字的背后隐藏着律师办案时为其所秉持的诚信,执着,正义而做出的更多努力和付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被他人打伤,如何维权?第一.第一时间报警,让警方介入,及时到医院救治,保留所有就诊单据及票据。第二.伤者伤情控制好后,及时向警方提出做伤情鉴定,警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伤情鉴定书,如伤者构成轻伤,其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维权;如伤者不构成轻伤,伤者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第三.下面通过案例形式讲解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情简介:张某和丁某都在路边做小生意,后因一点小事发生口角,张某将丁某的头部,腿部打伤,丁某报警,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给丁某做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张某依法被刑事拘留。丁某家人一方面照顾丁某,另一方面想帮丁某维权,因为不懂得如何通过法律武器合法维权,一家人常常不知所措,决定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跟公安机关承办人联系,全面了解案情,定期跟承办人了解案件的进展。刑事案件进入检察院后,本律师及时与检察官联系,收集相关案件信息及材料,深入了解案情。该案进入法院后,本律师将准备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文书及前期收集的所有材料整理成卷提交承办法官。期间,为帮助丁某确定赔偿数额,本律师为丁某办理司法鉴定委托手续,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丁某的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等。为帮助丁某顺利获赔,本律师依法到相关部门查询张某的个人财产情况。通过多方努力,本律师帮助丁某成功获得赔偿。本律师收案后,制定方案,有序稳步办案。此文为便于阅读者理解,将关键点在文中简要陈述,要点文字的背后隐藏着律师办案时为其所秉持的诚信,执着,正义而做出的更多努力及付出。
涉外婚姻----离婚相关知识总结一、涉外婚姻中,一方或双方要离婚,如何办理?如果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达成离婚协议,双方都可回国办理的,可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但一方不能回国亲自办理或者双方有争议,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二、涉外婚姻中通过诉讼程序办理离婚时间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限是三个月,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审限是六个月,涉外诉讼不受此限制。涉外离婚的答辩期是30天,上诉期是30天。在涉外离婚纠纷中,如通过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公告期是6个月。如需适用国外的相关文书,该文书还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程序,所以涉外离婚诉讼时间会相对较长。三、涉外文书的公证、认证程序?1、国内的文书在国外法院使用,公证、认证程序?首先要在涉外公证处办理公证,其次要在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办理认证(我国部分城市设有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最后到文书使用国驻我国使领馆认证。2、国外的文书在国内法院使用,公证、认证程序?首先要在国外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其次要在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最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四、涉外离婚的管辖法院: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6、国外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根据双方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没有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的,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来办理离婚手续。五、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是否应当委托律师?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六、相关法律法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婚姻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未完待续。
案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2014年12月生育一子李某某。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2014年,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言语争执。2014年底,张某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李某。李某承诺如果张某愿意将孩子交由李某抚养并且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市值558000元)归李某,李某同意给付张某10万元现金并愿意去办离婚手续。2015年初,原、被告双方到房管部门,将房产变更到李某一人名下。事后李某不同意离婚。2015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原告张某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其中一份证据就是离婚协议,其认为她已配合李某办理了房产变更手续,其同意孩子的抚养权归李某,法院应当以此判决双方离婚。被告李某称不愿意离婚,房子的产权已变更到其一人名下,该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不同意双方离婚,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判决中认定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法律知识点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上两条法律规定针对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原告的主张,分析如下: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的协议,其生效的前提是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一方反悔,不同意离婚,法院不能根据离婚协议判决双方离婚。对于被告的主张,分析如下: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本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原告李某(女)和被告陈某于201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2014年12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某称陈某名下有共同存款19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陈某对此不予认可,李某的律师在详细了解双方的生活收支细节等具体情况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调取了陈某招商银行账号自2013年10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陈某于2014年6月15日通过ATM转账及取现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万元转至案外人赵某(系陈某表弟)名下。李某认为陈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该存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第一次庭审中,陈某否认有该笔存款,后称向其表弟借款用于生意周转,李某的律师对于陈某的说法及提供的证据向法庭提出意见,均获法庭采纳,终因陈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有力证据,法庭认定陈某在离婚之前转移19万元,依法,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判令陈某应适当少分。法律知识点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判决适用以上两条法律规定,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耗时会较长,你说的情况还有待进一步分析,如有疑问,可当面咨询。
应该相应担责,可以先与学校和家长协商解决
可以,你说的情况太简单,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
一般均分,如果有证据证明你家人对爷爷奶奶尽了更多赡养义务,可以酌情。请准备材料联系律师当面咨询。
没有权利分割。
案情中的法律问题涉及很多细节,需要祥细了解,可电话咨询或当面咨询
用户评价:非常感谢您的回复!
用户评价:谢谢,很详细很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