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兰律师

姚兰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婚姻法案例解读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来源:姚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9
人浏览

案例:

原告李某(女)和被告陈某于20105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201412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李某称陈某名下有共同存款19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陈某对此不予认可,李某的律师在详细了解双方的生活收支细节等具体情况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调取了陈某招商银行账号自201310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陈某于2014615日通过ATM转账及取现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万元转至案外人赵某(系陈某表弟)名下。李某认为陈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该存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第一次庭审中,陈某否认有该笔存款,后称向其表弟借款用于生意周转,李某的律师对于陈某的说法及提供的证据向法庭提出意见,均获法庭采纳,终因陈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有力证据,法庭认定陈某在离婚之前转移19万元,依法,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判令陈某应适当少分。

法律知识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判决适用以上两条法律规定,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以上内容由姚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姚兰律师咨询。
姚兰律师
姚兰律师
帮助过 220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姚兰
  • 执业律所: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1*********94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