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金星律师,法学学士,河南文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范金星律师及律师团队致力于金融投资管理、PE合同制定与审核,擅长行政诉讼、公司法律顾问工作,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的交通事故、物业纠纷、婚姻、合同纠、消费者维权等案件等,比如某能源公司诉河南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行政审批纠纷,李某某巨额走私案件,王某诉公安局治安处罚案件,某拍卖公司诉财政局招投标纠纷案等,积累了一套独特的办案经验,欢迎来电咨询以及洽谈合作。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范金星律师,法学学士,河南文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范金星律师及律师团队致力于金融投资管理、PE合同制定与审核,擅长行政诉讼、公司法律顾问工作,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的交通事故、物业纠纷、婚姻、合同纠、消费者维权等案件等,比如某能源公司诉河南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行政审批纠纷,李某某巨额走私案件,王某诉公安局治安处罚案件,某拍卖公司诉财政局招投标纠纷案等,积累了一套独特的办案经验,欢迎来电咨询以及洽谈合作。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闽01刑初6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斌。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邓少波、范金星,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律师现为河南文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其他被告人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5年5月,被告单位某水产公司等共计走私冻水产品137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1251963.17元。被告2013年2月至2015年3月,某水产公司走私进口冷冻水产品偷逃应缴税款11251108.95元。本院认为,被告偷逃应缴税款61142726.13元,已构成单位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某系某水产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49891617.18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仟二百万元;二、被告人高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五、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五)聚众阻挠缉私的。第二十四条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五、关于走私被告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的;(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十八、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⑴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⑵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额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根据单位人员在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二十二、关于共同走私犯罪案件如何判处罚金刑问题审理共同走私犯罪案件时,对各共同犯罪人判处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共同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银行卡转错账怎么处理?本律师认为银行卡转错账之后首先应该想办法冻结住账户余额,防止被转移,造成后期即使打赢了官司也拿不回来钱的结果。如果转错账的账户已经被其他办案单位冻结,那么再想拿回来钱也是很困难的。发现转错账后还要想办法跟对方银行客服人员沟通,看看能否联系到对方,让对方把钱转回,如果对方拒绝,则需要走法律程序。在银行以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而拒绝提供对方开户信息、公安局认为不属于行政、刑事案件、法院以没有被告详细信息不立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呢?本律师认为可以按照银行卡所有权、使用权归属问题,以相关账户开户行为被告,设计合理、低成本的诉讼策略,妥善的解决问题。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一审原告):**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支付剩余货款****元,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止。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违约金只支付至起诉之日,系认定、理解错误,该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上诉人极不公平。在立案时,由于立案庭要求必须明确违约金的数额以便于计算诉讼费用,所以诉状要求对方支付确定数额的违约金。庭审当中,上诉人着重强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一审法院却认为虽然上诉人在庭审中提出该要求,但是当事人起诉状中仅要求支付至起诉之日,同时在庭审中最后陈述阶段也仅是表明坚持诉讼请求,因此判决支付违约金至该日。这是一审法院对庭审活动的错误理解。庭审中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的“坚持诉讼请求”,是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活动作出的最后陈述,对本案而言,就是坚持庭审中已变更的诉讼请求。否则,就是否定了庭审活动的意义。另一方面,一审法院的该判决对上诉人极其不公平。一审起诉之前,被上诉人就恶意拖欠货款,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后,被上诉人又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拖延审理时间。本案自立案至作出判决期限就长达9个月,现在一审法院却判决违约金仅支付至起诉之日,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平。二、一审判决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系未查清事实。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违约对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一方面,被上诉人恶意拖欠货款,导致上诉人资金无法回笼,其钢材生意已产生了重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上诉人购买涉案材料款项的外债利息也越来越多。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就是考虑到这种巨大损失,才共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即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在双方的合理预期内约定的。因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合理的,法院应该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认定。综上,一审判决没有查清事实,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上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此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时间:******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2、房屋权属状况:甲方保证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同时没有任何抵押情况。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甲方身份证明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3、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留有的附属设施及设备为;该附属设施及设备同样作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项目。第二条租赁用途本合同物业租赁用途为。第三条租赁期限1、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乙方经验收,认为符合房屋交接条件,并且双方已对水、电、燃气等费用结算无异议后,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如果不能拆除乙方增添的附属物品或者不予拆除的,甲方应当给予折价补偿。第四条租金的支付1、租金标准:元/年(大写:),租金总计:人民币元整(大写:)。2、支付方式:于每年月日之前交纳下一年度的房租,以方式交纳。第五条相关费用的承担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费;乙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1、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转租在租期或任何延期内,乙方有权依法将场地或其任何一部分转租给第三方使用,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第八条续约优先权和购买优先权1、乙方若有意续约,应在租期届满前天内通知甲方。同时在相同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2、优先购买权在此租期内或任何延期内,如甲方欲出售场地或建筑物或其任何部份,在出售前天内应给乙方书面通知,通知包括购买人的姓名、地址、出售价格和其他条件。乙方将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该场地的权利。如乙方决定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甲方可将场地或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出售给任何的第三人,但应告知该第三人甲方已将场地出租给乙方的事实,并在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该第三人应认可和接受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中的所有条款的规定并继续履行本合同,该第三人应继承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原甲方的所有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征收甲方确认在签定本合同之时,其未收到任何政府主管部门的任何通知,或该部门以口头形式告知甲方,场地或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可能会被征收。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装修、搬迁费用等)。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场地或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被政府征收,装修或附属设施及设备等相应的补偿款应归乙方所有。第十条合同解除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4)甲方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该房屋已经设立其他物权影响正常使用的。(5)。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2)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3)。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2、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或者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4、甲方不是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该房屋已经设立其他物权影响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5、。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他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2、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一:房屋所有权证及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出租人(甲方)签章:承租人(乙方)签章: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地址:地址:年月日年月日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和其他费用
符合条件的话是可以的
你好,是可以起诉他的,属于侵权了
首先需要报警,取得处罚决定书后外起诉索赔
有权要求按约定标准支付工资
可以依法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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