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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08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制定下发了《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根据我省律师服务行业近年来对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经调研,对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二、本《通知》规定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根据我省律师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重新调整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有效期延至2012年7月31日。三、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各律师事务所在工作中必须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司法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一4%;(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2%一3%;(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1%一2%;(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0.5%一1%;(6)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5%,双方协商确定。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三、代理刑事案件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基准收费标准为300元/次;2、代理申诉和控告,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基准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4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4000元/件;(3)审判(一审)阶段5000元,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上述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不超过50%,下浮不限。五、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因难度高、地域跨度大等原因,可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六、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和司法部门备案,并在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实施收费。
某单位规定,新录用的职工,只有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后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间,单位为了规避行政处罚,为他们按照自由职业者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因为法规规定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所以,无法为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在一次接待活动中,由于单位大厅玻璃墙无明显标志,致使一位新职工撞在上面头部受伤,现已花去医疗费8000多元,大夫建议继续观察治疗,至于完全康复仍需要的医疗费用无法估算。单位来电询问:单位能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3款规定,立即为他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使其之后新发生的费用按条例规定由基金承担呢?《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基本含义是,工伤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参加,否则,除了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应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为了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度的设计并非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弃之不管,而是规定在补缴本金和滞纳金后,工伤职工可以重新享受条例规定的由基金支付的新发生的费用。这是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突破之一。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开始享受基金支付的待遇有四个条件:一是按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要求,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之日起,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二是已经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三是若工伤保险基金已经先行支付了费用的,用人单位应当偿还相应的费用。四是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只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理论工作者担忧,条例第62条第3款的规定,会不会纵容用人单位恶意不参加工伤保险及随意欠缴工伤保险费。因为建立了工伤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缴纳费用,本单位职工无工伤发生期间,分担的是其他单位的风险,即使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在第一时间补缴本息后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另一个担忧是,是否会造成执法成本的攀升,因为工伤保险关系应当自建立用工关系之日起1个月内建立,如果用人单位隐瞒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执法部门势必投入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清查,况且在关系社会盛行的当下,工伤保险基金难以做到安全运行。以上担忧虽不是空穴来风,但法律的岸堤亦并非不摧而破。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不但该条例第62条第3款是宗旨的具体体现,而且《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也同样体现了这样的目的。其二,第62条第1款已经对用人单位未依照该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比如,某单位全部职工都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按人均每年应缴纳300元,全部职工总计按3万元计算,每拖欠一年最高可处以9万元的罚金以及不菲的滞纳金。还因为很多地区实行“三险”或“五险”一票制缴纳,欠缴其他社保费用所受到的处罚数额基本无二,因此,对于高于本金3倍以上的滞纳金和罚款,用人单位只能是因小失大,自食其果。其三,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承担的后果,除了按照《行政强制法》(注: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缴纳本息、接受罚款外,职工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也不可小觑,比如,1~4级工伤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其终生待遇,而不幸死亡的,单位要支付全国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些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反逼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于单位、于职工、于社会都有好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现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鹏1998年2月12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人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七条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第八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第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第十四条末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十六条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殉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探矿权转让申请书、采矿权转让申请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还是得找单位解决,问问到底欠缺什么手续。
需要看当年的劳动合同是怎么签的
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量刑需要考虑很多情节,具体请电话咨询。
因为时间较长,需要了解更多的情况才能给您提供更好的帮助。请电话或QQ咨询。
请向房产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