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林律师执业于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林律师专业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劳务纠纷等民事案件.代为调查企业工商登记档案.房产信息.车辆信息.代写诉状.提供法律咨询.林律师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认真负责的办理每一个案件.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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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赵子钦)广西钦州市**区某中学宿舍管理员黄某某凌晨宿舍内猝死,但依学校规定其夜里和凌晨仍须配合学校有关方面工作,宿舍既为休息场所又为工作场所,因此,钦州市人社局依《工伤保险条例》认定黄某某之死为工伤并经政府复议维持。日前,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钦北区法院维持工伤认定的判决,驳回了某中学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和一审判决的上诉。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某村人黄某某于2012年10月7日受聘于钦北区某中学任学生宿舍管理员,中学为加强管理,为宿舍管理员提供校内宿舍。2012年11月4日晚,黄某某上班时间为18时至24时,24时过后,黄某某回到自己的宿舍就寝。5日早上6时,校警发现学生宿舍的铁门没有打开,便到黄某某的宿舍查看,发现黄某某躺在床上,身体已经僵硬,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的死亡时间为凌晨3时左右。2013年3月20日,黄某某的儿子黄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钦州市人社局受理后,于同年5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某中学不服,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被告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某中学不服,向钦州市钦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一审钦北区法院判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黄某某虽然在休息时间因病死亡,但管理员的宿舍既是上班工作的又是休息的地方,且据《某中学学生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宿舍管理员在休息时间仍有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因此,黄某某之死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被告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上诉人某中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依校规宿舍管理员在休息时间仍有配合管理的职责错误,宿舍管理员休息后工作由校警接手,一审判决认定学校提供宿舍管理员的宿舍是其工作岗位也错误,黄某某非工作岗位死亡,本案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能视为工伤。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上诉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被上诉人人社局答辩称,被上诉人认定黄某某死亡视同工伤的决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给予维持。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某中学学生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某中学寝室管理人员工作日程安排》,宿舍管理员在休息时间仍然有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工作。管理员黄某某虽然在休息的时间段因病死亡,但学校安排宿舍管理员在学生宿舍区域内住宿,是为了宿舍管理员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管理员的宿舍既是上班工作的又是休息的地方,因此,黄某某死亡时间虽然是凌晨3时,但其死亡的地点是在其工作岗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合法正确,一审法院维持该《认定工伤决定》的判决也正确。遂于日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法院网讯(闻锐自旭)职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致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享受工伤待遇获准后,却被所在单位告上法院要求驳回请求,职工还能享受到工伤待遇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令用人单位某化工厂支付职工景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296元并承担10元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查明:景兰(化名)在某化工厂上班,化工厂为其交纳了社会保险。2006年10月,景兰被安排到化工厂的子公司某肥料公司上班,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左侧锁骨骨折。2008年4月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受伤住院期间,化工厂支付了全部医药费并派人护理。去年6月,劳资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去年7月,景兰以化工厂为被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去年8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支持了景兰的请求。化工厂对劳动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致残,应依法享受各项工伤待遇。被告景兰受伤前已交纳社会保险,因工受伤后应享受相关工伤待遇。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2013年青岛市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60周岁以下)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45元】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391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3990元】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653元】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399元】死亡赔偿金【32145元×20年=642900元】丧葬费【37399元÷2=18700元】工亡赔偿【24565元×20倍=491300元】2013年青岛市交通事故及人身伤残赔偿具体数额青岛市城镇居民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为64290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27980元。青岛市城镇居民九级伤残赔偿标准为128580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55960元。青岛市城镇居民八级伤残赔偿标准为192870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83940元。青岛市城镇居民七级伤残赔偿标准为257160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111920元。青岛市城镇居民六级伤残赔偿标准为321450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139900元。青岛市城镇居民五级伤残赔偿标准为385740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167880元。青岛市城镇居民四级伤残赔偿标准为450030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195860元。青岛市城镇居民三级伤残赔偿标准为514320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223840元。青岛市城镇居民二级伤残赔偿标准为578610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251820元。青岛市城镇居民一级伤残赔偿标准为642900元;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279800元。
先报警再做伤情鉴定,如果为轻伤,对方就构成刑事责任了,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价值的一半,这样不需要交易,要求分割房款总额的一半。或是如果男方私自卖房,可以要求男方支付卖房款的一半。
如果你公婆没有明确表示房子只赠与给你老公,视为对你们的共同赠与,算夫妻共同财产。店铺婚后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店铺如果没有产权,也就无法处分所有权,可以分配使用权。
可以跟律师协商风险代理
如果是外资企业或是国企,可以在市仲裁,如果是私企,应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是单位注册地仲裁委。
60岁以下,十级伤残赔偿金是31462元。其他还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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