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宏律师于2001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02年执业.现无为县伟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本科,国家三级律师中级职称,通过英语四六级,多次在各类报刊发表文章,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执业十多年以来,始终坚持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的执业理念,根据不同案情,准确把握法律精髓,勤勉尽责,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委托人尊重和信任.
擅长:
肖宏律师于2001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02年执业.现无为县伟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本科,国家三级律师中级职称,通过英语四六级,多次在各类报刊发表文章,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执业十多年以来,始终坚持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的执业理念,根据不同案情,准确把握法律精髓,勤勉尽责,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委托人尊重和信任.
案情简介:杨某(化名)经营一家旅社,在经营旅社期间,因介绍、容留小姐卖淫被以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侦查和起诉。辩护人接受杨某家人委托作为杨某一审辩护人出庭辩护。本案争议焦点:杨某介绍、容留卖淫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介绍、容留卖淫罪达到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介绍、容留卖淫达到三次以上为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据此量刑建议在五年以上。辩护意见:被告杨某介绍、容留卖淫没有达到情节严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的情节严重并不能适用刑法意义上的情节严重,同时随着法律完善,该《决定》除行政处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部分已纳入刑法。因此《决定》已经失效,根据《决定》的解答已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现行法律精神和刑法罪行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对杨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判决结果: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本案被告杨某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介绍、容留卖淫是否达到三次不是现行刑法上情节严重的衡量标准1:以三次介绍、容留卖淫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始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三次介绍、容留卖淫即达到情节严重,按《决定》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解答针对的是《决定》所规定的情节严重,而并非指刑法上的情节严重,更不能想当然凭空适用于现行刑法上的情节严重。根据刑法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决定》除行政处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部分已纳入刑法。因此《决定》已经失效,根据《决定》的解答已不具有法律效力。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以三次作为情节严重标准而苛以重刑,将使一、二次介绍、容留卖淫行为也会在五年以下从重量刑处罚,使《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于无法适用的境地,不符合新法优于旧法和刑法量刑从轻原则。3:以三次作为情节严重标准,将会导致轻罪重判,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量刑原则。二:现行司法解释将介绍、容留卖淫人数达到五人以上为情节严重衡量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根据第一百四十九条(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该司法解释实际上已经将五人以上作为情节严重的衡量标准,对于没有达到五人但次数达到六次以上的也会按五年以上量刑。该《量刑指导意见》弥补了因《决定》及其解答失效而刑法上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的空白,符合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三:本案被告被告应在三年以下量刑1:本案证人证言中,只有刘某证明曾经在被告经营旅社有过卖淫行为,另一卖淫女根本没有提及被告及其经营旅社。2:通话记录不能证明就是介绍、容留卖淫。3:被告杨某认识字,根据公安笔录,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该笔录与杨某供述一致。且当庭否认了该笔录与其供述一致。4:根据刑事证据必须确凿充分的证据要求,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杨某介绍、容留卖淫次数及人数的情况下,只能以其自认两次作为对其量刑处罚标准。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149条第2款: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量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四:被告杨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适应缓刑1:杨某经营旅社六年,只在2011年上半年为生存所迫,有过两次介绍、容留卖淫行为,说明其一贯守法经营,且系初犯;2:杨某在本案中,介绍、容留卖淫次数最少,主观犯罪恶性不深;3:杨某及其丈夫身患多种疾病,对其适用缓刑,不仅是给杨某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也将挽救一个家庭,有利于社会稳定;4:杨某没有人身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综上,请法庭对杨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辩护人:肖宏律师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案情简介:李某等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自行投资购置小型游船十艘,投放于某公园边池塘内,从事游乐业经营。某公园下发通知要求李某等停止经营,收走游船,李某等没有理会。某公园遂以排除妨碍为由,诉请判令李某等被告停止侵害,撤走游船。代理人接受李某委托,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应诉。庭审现场:某公园代理人举证及其观点1:法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通知和回执,证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经营;3:协议,证明被告侵权事实;4:县政府办公室证明,证明该池塘归公园管理。我方观点:1:对原告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原告第2份证据不能证明其有资格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下达通知;2:原告举证第4份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该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3:本案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判决结果: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案件点评:本案被告没有经过批准从事游乐业经营,客观地说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必然导致败诉。代理人在代理意见中,根据法律规定,阐释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从而说明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代理意见最终得到采纳。本案原告败诉原因在于1:将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混为一谈,在诉讼方式的选择上出现偏差,2: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池塘具有用益物权。
案情简介:杨某在某网站邮购了价值13600余元的玉,杨某将玉寄给外地师傅加工,该师傅指出此玉加工难度大,且价格偏高,于是杨某决定由某快递公司退货。该快递公司在邮寄过程中将货物丢失。快递公司只同意最多按邮寄费的五倍赔偿,双方协商无果,杨某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代理人经调查取证后,诉请判令快递公司全额赔偿杨某损失。庭审现场:庭审中,快递公司代理人提出如下观点:1:本案诉争标的物玉经过几个快递公司辗转运输,且杨某以前也有退玉,不能证明杨某在被告处邮寄的玉就是价值13600余元的玉;2:即便是此玉,加工师傅的建议和杨某退货本身说明此玉价值没有13600余元,原告主张按此价赔偿没有依据;3:原告邮寄货物没有保值,且邮寄单上注明是饰品,说明原告邮寄的不是玉;4:被告的快递单和被告邮寄处均注明客户没有保值,快递公司免责的法律后果。5:本案应适用邮政法:对于非保价的快件赔偿,按照不超过所收快递费的五倍赔偿,只有保价的快件才能获得按实际保价赔偿。我方观点:1:根据我方提供的交易记录、几份快递单、网站证明和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均证明原告购买了13600余元的玉,证明原告通过被告邮寄的玉就是此玉而非彼玉;2:赔偿应按原告的实际损失,而不是玉的实际价值,价值和价格并不是同一概念;玉已经被被告丢失,原告没有可能也没有义务证明玉的实际价值;3:原告邮寄货物是由被告工作人员上门取货,被告邮寄处公示原告不可能看到,被告快递单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被告并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原告注意和说明,该条款无效。4:本案被告不是邮政法规定的适格主体,且没有尽到邮政法规定的义务,不适用邮政法,而应当适用民法和合同法。判决结果: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点评:1:本案玉多次邮寄且网购,难点在于证明被告丢失的就是该玉和玉的价格,由于代理人和原告的共同努力,证据保全确保了本案判决的事实依据;2:原告在邮寄中注明饰品而没有注明玉,实际为原告维权增加了难度;3:不同阶段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法律依据的选择和说明对维护本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欧债危机持续数年,至今仍绵延不绝,欧债危机的根源是什么?欧债危机何去何从?一凡愿以一己管见,与诸君共飨。一:货币的两面欧洲政治经济的一体化是许多欧洲杰出领导者梦寐以求的,克服重重阻碍,以欧元为标志,欧洲经济一体化时代来临。正如它的创始人所追求的,欧元的诞生,消除了欧洲国家之间的贸易壁垒,欧洲国家之间贸易额大增,人才和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利用,强势欧元足以和美元抗衡而可能成为世界流通货币。然而歌舞升平之后,洗净铅华,却是货币的另一面,希腊债务危机引起的多米诺效应让世人看到欧元大一统的结果并非共同富裕,而是欧洲国家之间贫富差距巨大。欧元的统一,让欧洲相对落后的国家失去了通过贸易壁垒等手段自我保护的防火墙,和发达国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正如十岁的孩子和成年人赛跑。糟糕的是,统一的欧元和松散的财政纪律让这些国家如穷人傍上了富亲戚,高工资高福利过起了富人的日子。蓦然回首,却发现欠的钱这辈子恐怕还不了。希腊政府不得不决定勒紧腰带过苦日子,希腊人民不答应:前人花的钱,凭什么要让我们来还一辈子还不完的债?德国等国为避免债权成水中花,井中月,决定对希腊债务减计50%,严谨的德国人不愿意:凭什么我们辛辛苦苦挣的钱,凭空就少了一半?唉,成也萧何,败也萧何,都是欧元惹的。中国印度等新兴国家的崛起是欧债危机的另一个重要因素。随着新兴国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欧洲大部分国家已经失去了竞争优势,而这些国家的高工资高福利,劳动力成本居高不下,此消彼长,新兴国家的崛起必然伴随它们的衰落。二:欧债危机何时了欧债危机债务深重,涉及国家众多,决非短期可以解决。债权国一边需要给债务国持续不断的援助,一边还要小心翼翼地防止债务国赖帐,应了那句话:欠债的是爷爷。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债务危机,不仅需要债务国民众习惯过苦日子,更需要提高债务国劳动生产率,否则债务危机将是长期的,欧元区也会面临解体的巨大风险。比较美国次贷危机,美国次贷危机是由于金融杠杆过度引起的金融泡沫,肥了华尔街资本家,但美国的高科技高生产率是其他国家短期无法赶超的,美国经济并没有失去增长的基础。美国民众占领华尔街,矛头直指共和党,美国人不仅仅拥有高科技,同样有民众的高觉悟。三:民主制度的缺陷有句名言: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债务国深陷债务泥潭,为什么没有众人皆醉我独醒的政治家早作决断,救国家于水火?不要忘了,民主国家当政者需要民众的一张张选票,所谓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过惯了好日子的选民,难道会选出一个承诺让他们节衣缩食过苦日子的总统?君不见,前两年法国总统萨科奇为了防止国内债务危机,削减福利工资,举国声讨,罢工、集会、游行、弹劾不断,把一个对国家未来负责任的政府搞得摇摇欲坠。希腊前总理为了选票,竟然在债权国放弃50%债权的情况下,提出全民公决。让世人领教了没有最赖,只有更赖,个人老赖只能自叹不如也。为了选票,可以透支,可以没有国家信用;为了选票,政治家变成了政客,他们宁愿挥舞借来的欧元支票。看来民主不仅可以带来民权,民生,也可以催生政客和谎言。时势造英雄,时势同样造狗熊。民主国家应该反思:一个社会究竟需要怎样的民主?民主如何克服人性的狭隘和自私?和西方民主过犹不及相比,中国则恰恰相反。不谈政治,如果中国政府能少些大跃进似的经济刺激,适当控制货币发行,坚持房地产调控,真正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是中国经济长期发展的基石。
前几天,一个朋友向我讲述了她所经历的一场诉讼,指出对方当事人是个谎言家,而对方代理律师置众所周知的事实于不顾,以没有证据为由,歪曲事实为其委托人陈述,致使她诉讼结果不利。由此她联想到律师会替坏人讲话,甚至会替杀人犯辩护,不无哀怨地发出疑问:为什么律师会替坏人甚至杀人犯辩护?是不是钱可以收买一切,包括律师的良心?听了这位朋友的质疑,心情沉甸甸的,既为这位朋友的不幸遭遇,也为律师执业的局限性和不获理解。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有必要在此为这位朋友答疑解惑,同时,律师既然能替杀人犯辩护,当然也能替自己辩护的,而且要辩护清楚,否则就不是一名合格的律师,是无颜再在这个行业滥竽充数误人大事的。大凡天下事,总有利有弊。衡量一件事情是不是值得去做,要看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此所谓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那么,国家为什么要设立律师这个职业,其利弊关系又是如何?毫无疑问,律师行业的出现和发展是社会民主进步的标志。律师职业奴隶社会没有,封建社会没有,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才产生和逐步发展的。为什么?因为资产阶级首先提出了民主、民权、民生,资本主义强调权利的制衡,为防止国家行政机关对权利的滥用,强调对公权利的制约和对私权利的保护,于是律师职业应运而生。一个社会越民主,律师职业越发展。在我国建国初期,律师队伍得到了初步发展,但十年浩劫念书无用造反有理,出于专制的需要,律师职业刚刚萌芽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一言堂的结果是经济下滑,民主丧失,民众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社会倒退。然而,无论经过怎样的曲折反复,社会民主进步的洪流不可阻挡,律师在我国当今社会已经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其实,只要律师队伍存在,就会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正面的影响。因为当权者在行使权利时就会顾及有一个专业群体带着挑剔的目光在审视他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再大胆的当权者也不敢肆意妄为。在现实生活中,小至车站公厕停止收费,大至春运期间火车票一律不提价,所有这些符合民生的举措没有法律工作者的呐喊是不可能做到的。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所希望的是,律师正义的声音应该得到更多的倾听,为民请命的公益诉讼可以早日到来。律师为什么要替杀人犯辩护?我想反问一句:杀人犯脸上贴有标签吗?在没有判定有罪之前,他们都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杀人犯。类似的先入为主将无辜者定罪判刑的,我们经历的还少吗?即便是杀人犯,为什么杀人?是不是只要是杀人犯都该判死刑?一个被丈夫终年暴力殴打整日以泪洗面激愤杀人的弱女子难道可以和不择手段抢劫杀人的杀人犯相提并论?任何一个人,即便是一个杀人犯也应有基本的人权,他们有自我辩护和获得辩护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会错杀无辜和放过真正的凶手。同样,在民事纠纷中,没有哪个说慌者脸上贴着谎言的标签,在案件审理中,法律要求的只能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就是证据,而客观事实则是事实的真相。客观事实无法还原,而证据则是可以掌握的。因此法律只能追求法律事实,只有法律事实才最有可能接近客观事实.个体合法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取决于个体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其代理律师的专业知识。法律追求的是可见的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哪怕这样会损害少数人的正当权益也在所不惜。大江滚滚东流去,惊涛拍岸,难免会有浪花粉身碎骨。当然,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它的正反两面,一些法律工作者为了追求胜诉,往往不择手段,甚至伪造证据,败坏了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然而,相对律师职业所起的作用,这些都是次要矛盾,是矛盾的次要方面。我们不能因为一棵枝叶茂盛的大树上有几片枯枝败叶就否认这颗大树强大的生命力和存在的意义,我们不能因为春天里有蚊子苍蝇就否认春天的美好。说了这么多,可能其中有大道理,却没有一句不是肺腑之言。它是一凡对于律师、对于法律的一点思考。人可以平凡,但不可以盲目,所以常常如履薄冰,常常反省自己。想起了电视剧《渴望》里的一首歌,祝愿:好人一生平安。
李昌奎死刑案,一二审判决一死一生,引起轩然大波.根据民调,97%的网民都认为应该判李昌奎死刑.是民意错了彰显法官的冷静?还是判决的不公折射出民意的愤怒?一凡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基于对法律最基本的思考,发表如下观点:一:什么是法?法既是公平正义,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法律专家对此题中应有之意应该不会存乎争论?那么在李昌奎案的二审判决中是否体现了这个法律本意?同一个国家,同一个年代,同样是故意杀人,公众有理由以药家鑫案和此案作一个比较.药家鑫因交通事故过失伤人,为灭口故意杀人.某种程度上是因过失而致故意杀人,李昌奎为报复而杀人,乃为杀人而杀人,从主观恶性上比药家鑫深;药家鑫杀死的是一条人命,而李昌奎先奸后杀,杀死两条人命,包括一名三岁的孩子,从危害后果上比药家鑫重.药家鑫及其家人愿意拿几十万元给受害人赔偿,而李昌奎家以家贫为由几乎没有赔偿,从悔罪表现上,远远不及药家鑫.药家鑫已经去了他该去的地方,而先奸后杀,身背两条人命的李昌奎却因一纸判决而苟延残喘.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相信李昌奎在听到判决时,一定感激涕零,感谢仁慈的法官给了他一次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机会.只是不知道在恐惧中被奸杀的少女王家飞,懵懂的被倒提着扔向死亡的三岁孩子王家红在天之灵会作何感想?她们没有任何过错,可是如果给她们一次机会,她们一定愿意承揽本不属于她们的所有的错,请求给她们一次像杀人犯活着的机会.姐弟俩没有错,却不能向杀人犯一样重新做人.请问仁慈的法官:法律的公平正义体现在哪里?对生者抑或死者?田副院长曰: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言下之意,群众往往是盲目的,法官作为一个法律人,一定会坚守少数人的真理.是的,群众有时候是盲目的,但这种盲目只局限于他们不知道的领域,他们会因盲从而迷失了方向.但对于令人发指的犯罪,他们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的呼声,基于他们最朴素的情感,基于他们最公正的判断,代表了法律最基本的公平正义.是的,杀人偿命的观点需要改,我们也不主张杀人必须偿命,但真理和谬误往往只有一步之遥,如此残忍的杀人而无需偿命,不是群众的盲目,而是法律人在法律中迷失了法的本义.二: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有教育作用,惩罚作用,评价作用,指引作用.一言以蔽之,法的作用在于惩恶扬善.有学者认为:对罪犯宽大处理就是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此乃书生管见.惩恶才能扬善,法律的教育作用首先在于对社会公众的教育,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即是法的最好的教育和指引作用.云南高院二审认为:李昌奎杀人案是基于婚姻和邻里纠纷,可以贯彻少杀,慎杀原则,这种不根据犯罪主观恶性,严重后果,恶劣影响而以案件归类所谓的慎杀是犯了法律认识的教条主义.以中国之大,基于婚姻,邻里纠纷中有多少性格偏执狂者不想杀人而后快?只是基于杀人偿命的恐惧感才作罢.李昌奎案二审法官认为,此案判决十年后会成为一个标杆.是的,十年后这个标杆下不知道会站立着多少无辜者的魂魄!以对生命权的尊重为名,使罪犯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就会失去法律应有惩罚和教育作用,是放纵犯罪,是对公众生命权的漠视.凤凰网特邀记者付瑞生以佘祥林案主张李昌奎案不可草率言杀,一凡想告诉这位脑子暂时短路的记者,此案非彼案,如果本案李昌奎是否犯罪事实不清,主张查一千次也不为过.以佘祥林案说明李昌奎不可杀,岂不是逻辑混乱,荒唐之及?逢迎也讲究点记者的逻辑才好.不可否认,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的法治的健全和先进性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国情不同,我国公众受教育程度和物质条件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对死刑的存废和判处标准决不能照搬某些西方国家和迫于压力执行所谓的西方人权标准.李昌奎案能否提起再审云南高院在探讨中,对于云南高院自纠不报多大的希望,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再审.李昌奎应以正国法,以告慰无辜者在天之灵,以法律威严伸张社会良知和公平正义.(案情简介: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国(李昌奎兄长)与陈礼金(王家飞母亲)因收取水管费的琐事发生争吵打架,陈礼金称李昌奎家人曾于2007年托人到陈家说媒,但遭到陈家拒绝,为此两家积有矛盾。因感情纠纷一直想报复王家飞的李昌奎在得知家人与王家发生争执后,远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在得知情况后随即赶回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5月16日下午1点在王廷金(王家飞父亲)门口遇到王家飞(18岁)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口,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李昌奎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二审结果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判决引起轩然大波.)
违法。
按工伤规定处理。
共有财产。
诉讼赔偿。
一年一个月工资补偿。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户评价:xiexie
用户评价:只是鼻子流血,没几天就好了,算轻伤吗?谢谢
用户评价:衷心的感谢肖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