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获贵阳市新秀律师荣誉称号,现系贵阳市律师协会公共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业领域:自执业以来代理了多起民事、刑事、劳动纠纷案件,对行政案件亦有涉猎,尤其擅长人身侵权、合同、婚姻、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在代理的多起民事案件中,均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或者改判或者取得良好效果,多年来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己业务水平,本着对委托人认真、负责、热心、专业、耐心的态度,获得委托人一致好评与信任。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荣誉:获贵阳市新秀律师荣誉称号,现系贵阳市律师协会公共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业领域:自执业以来代理了多起民事、刑事、劳动纠纷案件,对行政案件亦有涉猎,尤其擅长人身侵权、合同、婚姻、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在代理的多起民事案件中,均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或者改判或者取得良好效果,多年来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己业务水平,本着对委托人认真、负责、热心、专业、耐心的态度,获得委托人一致好评与信任。
声明:本文系根据相关法律所写,所用图片均来自网络,若侵权请联系笔者,笔者将尽快删除。若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15985003102咨询。摘要:目前,社会上有很多人因贪小便宜、不问来源就购买手机等生活用品,殊不知,这些所谓“物美价廉”的物品来源于卖者盗窃、或者抢劫等犯罪行为,而低价购买这些物品是可能涉嫌犯罪的,本文笔者将就上述问题简要陈述。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系化名)系一位朴实的家庭主妇,小学文化,主要职责即养育三个孩子,其丈夫汪某(系化名)主要从事木材、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的买卖,家庭生活条件还算过得去。2015年5月,王某在买菜的时候认识了齐某,齐某告诉王某,与其在家待着闲着还不如做点小生意,不仅可以减轻丈夫经济负担,增加收入,还可以打发时间。于是王某便在齐某带领下去低价收购其他人偷盗、或者抢劫得来的手机。2015年8月到2016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某公园附近经被告人齐某介绍,在明知简某、但某、李某、彭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抢劫、盗窃所得的各类型共计12个手机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以9600元的价格购买,经贵阳市某物价局鉴定,上述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6080元。后由于案发后,经多次沟通,被告人发还部分赃物并主动缴纳罚金,加之其系初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那么,何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处罚如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所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实践中通常表现为通过盗窃、抢劫、抢夺得到物品的人经他人介绍低价卖给收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本文系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所写,所用图片均来自于网络,若侵权请联系笔者,笔者将尽快删除。若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15985003102咨询。案情简介:李先生系四川人,与妻子刘某于2004年结婚,共同生育两个孩子,2010年夏天,刘某因一起交通事故不幸与世长辞,加之李某父母均过世,年幼的两个孩子便无人照顾。为了维持家庭生活。李先生不得不奔波于家庭与公司之间,这让李先生疲惫不堪。2017年,李先生通过一个叫“像像”的真人社交软件注册了一个账号,在该社交软件上认识了周某。通过几天的聊天,李先生觉得双方有很多共同话题,于是便在2017年3月某一天来到贵阳与周某相见。双方先是去吃了便饭,一顿饭下来李某、周某、周某朋友共消费了145元,李某觉得价钱合理因此相信了周某。于是,在周某的提议下,李某与周某及朋友便去了KTV。到了KTV后,李某只简单点了壶茶水,其他的是周某及朋友点。结账时,李某看见账单才发现消费总额达3万余元。惊愕之余,迫于当场有很多KTV的人在哪里围着、恐吓着,加之自己是外省人,害怕自己被打,李某只好硬着头皮把款付了。出来之后,周某及朋友便找了个借口说继续上班就先离开了。之后,周某将李某拉黑,也不再接李某电话,李某才发现周某系酒托。后李某去派出所报警,警察并未立案。抛开警察是否立案不说,在本案里,周某通常被称之为“酒托”,从法律上,就本案而言,周某的行为不但违法,而且可能构成犯罪。那么,什么是酒托?酒托可能构成哪些犯罪呢?下面笔者将就此作简要陈述。所谓酒托,就是指在KTV、酒吧等场所,安排“服务员”即“酒托女”上网与不特定的一些人聊天,后以交朋友、找恋人等理由为诱饵,诱骗与之联系的人至KTV、酒吧等场所消费,当消费者结帐时发现被“宰”而拒绝付款时,又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迫使消费者付款。在实践中,酒托行为除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之外,其行为特征还可能构成以下三种犯罪:其一,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酒托行为本身可能存在暴力、胁迫付款行为,故可能构成抢劫罪;其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此种情形下,酒托的行为实质上就一种诱骗行为,即共同诱骗被害人至酒吧等地消费,故可能构成诈骗罪;其三,强迫交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在存在酒托的案子里,强迫付费是目的也是结果,故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当然,最终构成何罪是由人民法院在综合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判决。而在实践里,这样的情形普遍存在且有越来越多的趋势,为了避免这一类情形的发生,除了交友必须谨慎之外,笔者认为进酒吧等场所之后,首先看清楚商品单价,其次,若结账时发现费用过高,可要求AA制,或者,要求该场所出具发票。最后,笔者建议,以后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在确保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当场报警是解决此类事情的最佳时间,若您等付款过后再去找警察,警察立案侦查的可能性并不大。
声明:本文系根据相关法律所写,所用图片均来自网络,若侵权请联系笔者,笔者将尽快删除。若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15985003102咨询。摘要:目前实践中很多人是不讲究契约精神的,当发生民事纠纷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债务人通常既不上诉也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有的甚至扬言我不贷款亦不怕黑名单,不用还款还逍遥自在,然而,这样的行为除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之外,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下面笔者就此简要介绍如下。案情简介:谢某因经济周转困难曾向李某借款30万元,后因约定的还款期限届至,谢某不归还,无奈李某将谢某起诉到法院,经开庭审理,某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该判决最终于某年某月某日生效。后因谢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谢某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后的某年某月某日将其名下的不动产以50万元的价格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谢某于某年某月某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谢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谢某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谢某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笔者认为,若产生生效的民事判决,各位应当及时履行,否则将有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
您好,第一,您这个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下达?责任划分如何?第二,对方是否购买保险?如果购买,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一部分。第三,如果没购买保险,对方车主又不配合,可以争取申请救助。
可以起诉。
建议尽快搜集证据咨询,并应诉。
您好,可以通过其他送达方式的,您依然可以起诉离婚。
您好,您可以起诉争取要求将两个孩子抚养权判决给您。
可以在您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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