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红艳律师

曾红艳

律师
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消费需谨慎,“酒托”尤注意

来源:曾红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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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先生系四川人,与妻子刘某于2004年结婚,共同生育两个孩子, 2010年夏天,刘某因一起交通事故不幸与世长辞,加之李某父母均过世,年幼的两个孩子便无人照顾。为了维持家庭生活。李先生不得不奔波于家庭与公司之间,这让李先生疲惫不堪。2017年,李先生通过一个叫“像像”的真人社交软件注册了一个账号,在该社交软件上认识了周某。通过几天的聊天,李先生觉得双方有很多共同话题,于是便在2017年3月某一天来到贵阳与周某相见。双方先是去吃了便饭,一顿饭下来李某、周某、周某朋友共消费了145元,李某觉得价钱合理因此相信了周某。于是,在周某的提议下,李某与周某及朋友便去了KTV。到了KTV后,李某只简单点了壶茶水,其他的是周某及朋友点。结账时,李某看见账单才发现消费总额达3万余元。惊愕之余,迫于当场有很多KTV 的人在哪里围着、恐吓着,加之自己是外省人,害怕自己被打,李某只好硬着头皮把款付了。出来之后,周某及朋友便找了个借口说继续上班就先离开了。之后,周某将李某拉黑,也不再接李某电话,李某才发现周某系酒托。后李某去派出所报警,警察并未立案。抛开警察是否立案不说,在本案里,周某通常被称之为“酒托”,从法律上,就本案而言,周某的行为不但违法,而且可能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酒托?酒托可能构成哪些犯罪呢?下面笔者将就此作简要陈述。

所谓酒托,就是指在KTV、酒吧等场所,安排“服务员”即“酒托女”上网与不特定的一些人聊天,后以交朋友、找恋人等理由为诱饵,诱骗与之联系的人至KTV、酒吧等场所消费,当消费者结帐时发现被“宰”而拒绝付款时,又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迫使消费者付款。在实践中,酒托行为除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之外,其行为特征还可能构成以下三种犯罪:其一,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酒托行为本身可能存在暴力、胁迫付款行为,故可能构成抢劫罪;其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此种情形下,酒托的行为实质上就一种诱骗行为,即共同诱骗被害人至酒吧等地消费,故可能构成诈骗罪;其三,强迫交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在存在酒托的案子里,强迫付费是目的也是结果,故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当然,最终构成何罪是由人民法院在综合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判决。

而在实践里,这样的情形普遍存在且有越来越多的趋势,为了避免这一类情形的发生,除了交友必须谨慎之外,笔者认为进酒吧等场所之后,首先看清楚商品单价,其次,若结账时发现费用过高,可要求AA制,或者,要求该场所出具发票。最后,笔者建议,以后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在确保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当场报警是解决此类事情的最佳时间,若您等付款过后再去找警察,警察立案侦查的可能性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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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曾红艳
  • 执业律所: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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