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澎律师,太原十佳杰出青年律师,法律快车特邀嘉宾,现于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执业,主要办理民商事、刑事、公司法律事务。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你必须知道的房产继承那些事1房产继承发生条件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2法定继承的顺序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3房产继承步骤1房屋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如有遗嘱应出示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5规定需递交的其他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房产继承过户需要缴纳的费用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产过户的税费:1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2房产价值评估费用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具体以当地为准):3房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4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各地区情况不同,需视情况而定)。房产继承常见误区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张某所持房屋产权证,写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卖房屋,过户受阻。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王、赵没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最近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赵认为结婚不登记同居也有继承权,要求继承王的房产。结婚不登记除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对另一方的房产没有继承权。虽然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因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因互助产生的权利。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张、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继承了其父的一笔房产。且对这一房产共同使用多年。现王张离婚,王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张拿出了其父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其这份遗产由张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张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林、张为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与张买得楼房一套,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林一个人的名字。林的父母认为该房只属林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财产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林一个人名下,也不能改变林、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不为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李先生拥有一栋商品房,李遇车祸死亡。继承遗产时李的妻子提出为怀有的胎儿保留份额,李的父母不同意。认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案情回放]江某是太原市某化工公司的维修工。2010年5月15日在一起登高作业中不慎从2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经医院治疗两月后回家休息。单位告知他因为他登高不系安全带,属于违章操作,因此不为其申报工伤。江某很委屈,也很气愤。问:江某违章作业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吗?[分析]本案例其实要解决的问题是,工伤事故责任采用何种归责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需要满足四个条件:第一,劳动者人身有因事故受到伤害之事实;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三,劳动者所受伤害符合《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四,劳动者所受伤害不在《条例》禁止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前两个条件为基础性要件,不涉及劳动者行为因素,无法体现工伤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而后两个要件是对劳动者行为的判断,其能有效地证明工伤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条例》在第14条、15条用列举的方式对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了规定,根据《条例》第14、15条的规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不是工伤事故认定的考虑因素。也就是说,只要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行为受伤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管职工或用人单位有无过错,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给付受伤职工工伤待遇。可见,工伤事故的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职工对于事故伤害存有过错,只要其受伤符合《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仍可依法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化工公司以“江某受伤系登高不系安全带违反操作规程所致”为由不给申报工伤,是与工伤事故无过错归责原则相悖的,其主张是缺乏法律根据的。江某在工作过程中即使确因操作不当而发生事故伤害,仍可依法认定为工伤。[律师提示]虽然工伤事故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并不意味着对于职工任何过错均不予考虑。工伤事故在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以特别规定的形式,将一些极其严重的过错行为排除在工伤之列。根据《条例》第16条之规定,职工因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基本案情]申请人:赵某等13人被申请人:某电讯公司某劳务派遣公司赵某等13人为电讯专业工程师,于1998年2月到某电讯公司工作。2007年12月,电讯公司通知赵某等13人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并声言如果不签就“走人”。赵某等13人无奈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仍在电讯公司工作。之后,双方的劳动合同两年一签,赵某等13人的工作岗位及所有待遇与以前相比几乎没有变化,只是工资及保险由电讯公司统计后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派遣公司发放工资及缴纳保险费。2014年6月30日,赵某等13人被电讯公司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后劳务派遣公司与赵某等解除劳动合同。赵某等13人认为自己在电讯公司连续工作16年,应当是电讯公司的职工,即使解除劳动合同,电讯公司也应按16年的工龄支付其经济补偿金,遂提起仲裁。电讯公司则辩称赵某等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职工,与电讯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审理结果]仲裁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等13人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并以此认定赵某等与劳务派遣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电讯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招聘职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负责管理职工,并定期向电讯公司输出劳务人员。因此,赵某等作为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被派遣到电讯公司工作,但与电讯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遂裁决驳回赵某等的申请。[律师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无良企业钻法律空子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例。本案中,从1998年2月到2007年12月,赵某等一直在电讯公司工作,电讯公司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赵某等13人与电讯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7年12月之后,赵某等13人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到电讯公司工作,其劳动关系转到了劳务派遣公司。此时,赵某等13人、电讯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三者之间形成了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因此,虽然赵某等13人在电讯公司工作了16年多,但在2007年12月之前,电讯公司是赵某等13人的用人单位,赵某等应向电讯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年12月之后到赵某等被派遣之前,虽然赵某等继续在电讯公司工作,但由于他们已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是赵某等人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用人单位的一切义务,而电讯公司不承担劳动法上关于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赵某等13人应该向劳务派遣公司索要后7年的经济补偿金。可见,赵某等在电讯公司工作了16年多,电讯公司在2007年12月把他们推到劳务派遣公司,使他们成为派遣工人,主要是为了规避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为了避免与劳动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逃辟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近日,最高院公布了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观点总汇,系统的总结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与计算方式,共12项内容。——————————————————————1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3买断工龄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页。——————————————————————5一方在体育竞赛中所获奖牌、奖金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6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依照《保险法》第21条第3款、第60条第1款、第63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照上述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7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页。——————————————————————8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18-123页。——————————————————————9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归属问题时,应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一、父母出全资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1、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2、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10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2)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3期——————————————————————11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晓芳:《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242页。——————————————————————12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法民字[2000]第4号
有粉丝咨询说“微信被盗、QQ被盗,亲戚朋友因此上当受骗,我要赔偿吗?”根据法条规定,简单理解来说,原则上不用赔偿,但是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你可以给受害方一定的补偿,这是你对自己的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法律也是允许的。微信所有者到底有没有责任在法律上,微信所有者负有管理责任及安全保障责任,但是在网络技术非常发达的当今社会,作为一个普通的网民是很难阻挡黑客对账号密码的窃取。另外,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是在所有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因此微信所有者本身对此事件并不存在过错。还有,被骗的那些受害者均是成年人,他们在不确认对方真实身份信息就进行话费充值,自身也存在过错的。所以作为微信的主人在这个事件中并无过错,也就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法条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偿和赔偿一样吗从上面说到的内容可知,微信所有者原则上不用赔偿,但是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是你对自己的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法律也是允许的。补偿并不等于赔偿。补偿是在你无过错下出于朋友对你的信任而受到的损害,为弥补受害者损害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在虚拟世界里,如突遇朋友要求转账、充值的信息,请立刻电话联系确认信息的真实性,以免上当受骗。
转自|中国普法来源|京华时报教育部近日正式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其中明确了6种学术不端情形,若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可能面临撤职、开除、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该办法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出台背景近一个时期以来,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助长了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的学术风气,造成了极为负面的社会影响。系列措施教育部近年来先后出台《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很多高校也制定了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严肃查处和曝光了一批不端行为案件。重要意义此次出台《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是教育部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六类行为因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复杂多样,《办法》主要列举了6类行为: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3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4不当署名5提供虚假学术信息6买卖或代写论文受理机制《办法》中也对学术不端案件的举报受理机制予以明确。具体来说,高校应确定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以下情形高校应当主动进行调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匿名举报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方式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方式,《办法》规定,高校可结合其性质和情节轻重,可对责任人给予辞退、解聘,或撤职、开除等处理,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或将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针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查处不力、隐瞒包庇、处理不公等问题,高校对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学风建设委员会可直接组织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追究学校相关领导的责任。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各高校贯彻落实《办法》,依据《办法》健全完善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与处理机制。解读教育与预防是重点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待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及各高校的态度历来是“零容忍”。《办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净化高校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从这个意义上看,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只是手段之一,关键还是要教育与预防。因此,《办法》专设一章对“教育与预防”做出规定,要求高校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培训,并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和学术规范监督机制等,以教育引导、制度规范、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近些年相关部门针对学术不端出台了许多规定,如今“升格”为部门规章,最重要的是如何将其落在实处。学术不端行为其源头有许多问题未纠正,未来高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办法就是让学术权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让学术组织自己去规范学术行为,光是靠行政权力来解决不太可能。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你说的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
你老公如果是在该事故中有责任,依照事故责任承担一定的赔偿,不过这与是否坐牢没有直接关系。
听你这么说,你面临的情况非常让人不能理解,估计你单位没给你交保险一直在拖延。希望你尽快找个明白人帮你,否则后果很严重。
这个情况责任至于如何划分,应该由相关的部门处理,不过就拿没有系安全带来说,你也是有一些过错的。
责任的划分主要还是交通管理部门最具有权威性,其他机构相对比较弱。
还是可以要上一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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