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二审辩护词及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确立以下交通肇事案立案标准: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吕某交通肇事罪二审辩护词及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涉嫌交通肇事罪吕某家属的委托,并受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的代理人。
对于刑事方面的辩护如下:
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吕某只是主要责任,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江某的违法闯红灯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吕某的刑事部分量刑过重,应当判处3年有期徒刑比较合理。
对于民事部分,带理意见如下:
一审判决,吕某承担百分之六十,而江某承担百分之三十,而事实上,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还是江某违法闯红灯,吕某驾驶中为了避让而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该江某和吕某平均分担民事部分的赔偿才公平。
事故发生后,吕某父亲为两位死者支付了缝合费和衣服费用,这是吕某父亲的一点心意,金额虽然不多,但是这份心意需要得到承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核实确认,并从判决赔偿金额中扣除为盼!
恳请二审人民法院采纳我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赵玉倩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