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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婚借名买房手后各执一词如何处理律师代理成功维权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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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结婚借名买房,分手后各执一词如何处理?北京房产律师代理起诉,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刘阿姨孙小姐是母女。2008年左右,宋先生孙小姐经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124月,刘阿姨与案外人唐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刘阿姨81.2万元的价款购买了唐某的涉诉房屋,但刘阿姨购买房屋的购房款、税费等均是宋先生支付。宋先生刘阿姨孙小姐就上述购房的性质存在争议。宋先生主张,因为当时其没有在京购房资格,所以由其出资并借用刘阿姨的名字,购买涉诉房屋。

刘阿姨孙小姐主张,涉诉房屋系宋先生赠与刘阿姨

20136月,刘阿姨又将涉诉房屋出卖,买卖合同显示的价款为130万元。宋先生孙小姐并未结婚。宋先生曾多次与孙小姐电话沟通房屋事宜。

在沟通无果后,宋先生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代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刘阿姨返还宋先生房屋出卖的款项130万元。

 对此刘阿姨辩称:不同意宋先生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系宋先生赠与刘阿姨的。在宋先生孙小姐恋爱期间,二人协商,由宋先生出资为刘阿姨购买涉案房屋,并将涉案房屋赠与刘阿姨。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由刘阿姨与出卖方签订,并将房屋登记在刘阿姨名下。购买房屋后,一直由刘阿姨一人占有使用。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接受宋先生的委托,代理其 提起诉讼。

孟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究竟是宋先生借名买房,还是宋先生将房屋赠与刘阿姨宋先生刘阿姨孙小姐对涉诉房屋由宋先生出资购买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对宋先生出资的性质存在争议:宋先生主张是借名买房,刘阿姨孙小姐主张是赠与。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换言之,需要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需要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当然,孟律师也认为无论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因为双方没有书证加以佐证,加大了本案认定的难度。同时,唐某证实其出卖涉诉房屋时,宋先生曾告知以刘阿姨的身份购房。 此外,宋先生在出资购房时,与刘阿姨的女儿孙小姐正在恋爱当中。并且,双方分手后,宋先生孙小姐曾经多次就房屋事宜进行电话协商。

孟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应由宋先生对借名买房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由刘阿姨对赠与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以及上述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因此,孟律师认为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综合分析,宋先生主张的借名买房存在高度的可能性,应予认定。故刘阿姨又将涉诉房屋出卖,所得款项130万元,所以刘阿姨应将此款项返还宋先生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刘阿姨返还宋先生房款一百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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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孟博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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