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卖房委托人竟成买家起诉要求过户律师代理被告应诉成功维权
委托他人卖房不料委托人摇身一变成买家,起诉房主要过户,北京房产律师代理被告应诉,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赵小姐诉称:2009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原告以60万元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大街5号5号旁门房屋。我分三次将购房款共计60万元支付给孙某某,孙某某出具收条。孙某某因房价上涨,至今拒绝为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1、判决二被告协助办理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大街5号5号旁门房屋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某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答辩称:请求法院驳回赵小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赵小姐作为北京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2、我与赵小姐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及《售房协议》是为了委托赵小姐出售本案诉争房屋,且作为丙方的北京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未盖章,合同及协议并未生效;3、2010年1月18日,赵小姐作为我的代理人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吴某。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作为被告孙某某的代理人,代理其应诉。
孟律师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房产经纪人赵小姐先与被告就房地产经纪事宜的委托事项达成一致,后又因一己私利毁约,将被告诉至法庭企图通过恶意诉讼来争夺被告所有的房屋,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且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及《售房协议》,虽约定由赵小姐购买孙某某所有的房屋一套,但实际上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规定,并且系列合同也因丙方北京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均未盖章而未成立生效。
根据现有证据资料,本案前述合同签订后,赵小姐在明知孙某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宁贱和杨少后未表示反对,并且以孙某某代理人身份参与购房事宜。赵小姐明确表示涉案房屋是孙某某委托其出售,其从未支付过购房款。前述事实及赵小姐的陈述均表明赵小姐通过与孙某某签订系列合同购买本案诉争房屋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故赵小姐的要求不应被支持。
【法院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驳回原告赵小姐的诉讼请求。